網友郭靖在《新聞雜評(四百三十一)》留言提及人言報李道都有講垃圾徵費。既然魔術師都有好一輪無評論過李道,咁說相請不如偶遇了:
信報 2024年4月16日
李道 道之道
要談談垃圾徵費的原則
垃圾徵費爭議,究竟是好事多磨,抑或在負隅頑抗?對此,筆者通常一句回應:「為何日本、台灣等地可以,香港就不可以?」
日本可以 香港不可?
也許基於環保光環,政策大方向並沒多少人反對;坊間最大質疑,乃在執行層面出現許多難題。例如:為了節省金錢不買指定垃圾袋,市民不單會轉為棄置垃圾於街上甚而郊野公園,造成環境污染,又或把湯渣餸尾沖入廁所,導致渠道淤塞;由清潔工到物業管理員工,亦不排除跟住戶就垃圾棄置問題產生摩擦,因相關前線人員多少要「包底」,食環署垃圾站也可能拒收不及格的垃圾袋;更有甚者,乃目前香港零售餐飲市道未如理想,垃圾徵費無可避免會增加經營成本,甚而成為壓死業界的最後一根稻草。
然而,還是那一句:「為何日本、台灣等地可以,香港就不可以?」上述種種情況,縱不排除當地亦有個別存在,譬如真箇有人把垃圾倒入馬桶,但眾所周知,這並未淪為海外普遍現象。毫無疑問,某些舶來政策的確存在水土不服問題,好像共享單車,基於香港城市規劃及道路設計,即使掀過一時潮流,惟今日熱情已見冷卻。不過,同為東亞地區,發展程度亦同樣地高,為何日本、台灣街道上垃圾箱那麼少,卻不見得滿地垃圾?至少非遊客區沒此現象。甚至乎,日本每星期按日子回收分類的要求,眾所周知較香港嚴苛得多,當地人卻又習以為常、毫無怨言。難道純粹因為兩地的公德以至「大我」意識更強,這是香港人無法學習仿效的嗎?
法律重在改變行為思想
其實,法律不為懲罰違者,而在引導大家改善不良行為與思想;當中,能否執法固然重要,但任何法規都不可能零死角、全方位、無漏洞監控,關鍵乃在人們是否自覺守法、自律遵從。外在的Law,約束效果絕對不及內在的Norm。
簡單一例:殺人是違法的,但社會上有否足夠的警力或監控,去確保每個角落不致有人被殺?那麼,又應否基於「執行困難,難以監管」,相關謀殺法例就可以不設了?反過來說,誰又覺得訂立謀殺罪後,世上從此杜絕謀殺案了?只要確保絕大多數人擺脫叢林法則,毋須像草原鹿般終日擔驚受怕便成。所謂「因為執法困難,所以不宜立法」,這套因果關係實經不起考驗。退一步言,有些時候,一些法律確然有等於無,但就主要見諸極落後兼接近無政府的社會;香港某些法律也因執行力弱而偶有違法情況出現,好像亂過馬路、違例泊車等就時有所見,但整體地言,這個高度發展、民智成熟的地方,交通秩序始終站於世界前列。
香港近年最成功引入的新法規,乃是禁止醉駕和藥駕,這個例子正好作為上述例證。一方面,先要再問一句:難道街上的交通警察,足夠查證成千上萬熙來攘往的車輛都符合法規?抽查之所以出現,正因執法不能百分百滴水不漏,故退而求其次藉此阻嚇警惕司機不要心存僥幸。另方面,乃醉駕、藥駕的危害廣為人知,其害己害人市民深惡痛絕,所以即使抽查不多市民也不會造次;簡言之,不是為了守法而不醉不藥,而是基於認同要打擊不良而自願為之。在車水馬龍的高速公路上,橫過馬路及違例泊車的人到底不多,同樣因為認同做法不妥。
垃圾徵費的正當性
回到垃圾徵費爭議。這個措施之所以備受質疑,其實不單限於難以執法,更多正在於公眾並不支持相關做法,不認同垃圾徵費有利環保或減少垃圾。
當中,不少人覺得,家中每天必然產生垃圾,過程屬於「剛性」,跟殺人或醉駕藥駕之類有本質分別,繼而覺得垃圾徵費根本多餘。也莫說,措施擾民之餘,還要市民掏出荷包,在此無利兼有弊的雙重夾擊下,政策不獲支持實在不難理解。
又來一個老問題:「為何日本、台灣等地可以,香港就不可以?」公眾是否肯定政策,正是一大分別。
首先,民主與否固然是個重點,不是說民主國家的人民必然支持政府措施,但至少反對力度沒那麼猛,畢竟相關代議士及管治者是自己選出來的,其立法正當性有更大背書──此為民主的一大優勢。多年以來,反對政府政策已屬不少香港市民一種條件反射;就連一些本來廣受支持的意見變為政策,也恐面對今是昨非的反對聲音,考慮到垃圾徵費的立法過程並非「由下而上」,政策推行前沒有民調認證民意,「由上而下」地強制移風易俗還要求別人付鈔,難度之大絕對不問可知,尤其由基層到商戶的社會各界均為徵費對象,不論民粹勢力抑或既得利益階層均難支持──或許唯獨熱中環保者例外。
其二,垃圾徵費的正當性,還在於其他地方真心實意覺得有益環保,是故打從心底願意配合;否則,似日本的回收工作如斯擾民,民眾亦不會耗費心力配合到底。
事實上,許多垃圾既是「剛性」產生,可是不少垃圾亦可盡量減少。譬如,減少使用即棄餐具便屬其一,少個飯盒(自備飯盒)已可少用一個垃圾袋了,又如減少網上消費,或光顧不會過度包裝的亦然,而最重要的肯定是減少不必要的消費,以免淪為浪費,同時又增垃圾及垃圾處理費用……
政府過往宣傳,大概有點左右為難,一來或擔心打擊食肆生意,二來又恐針對網上平台,三來更恐促成「低慾望社會」,凡此種種都難免損及消費市道,不好明言。然而,「慾望」分開好多種,多着力推動服務型、體驗式的消費發展,譬如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也是一個可行方向,並有利一併推動香港消費市場的轉型升級。消費市場,不等同消費品市場。由商場到其他消閒活動,大趨勢都是走向服務性,再非商品化。
其三,執行及執法容不容易,是否存在重大漏洞,相關問題歸根究柢需要克服,只是沒那麼凌駕性而已。所以,政府以先行先試方式,找出垃圾徵費流程的漏洞或反效果,並且採取對應手法盡量處理好,實為一個適切做法。所謂「雖之夷狄,不可棄也。」逆向思考就是執法不嚴、法治落後的地方,到底容易引人犯罪,外在監管不力之時就不得不完全諸訴內在約束。反過來,內在約束亦宜與外在監管相輔相成,相得益彰。跟設立「紅隊」扮演批判和反對的角色相似,先行先試的先頭部隊亦須是其是、非其非,真真正正發掘執行問題,不能唯唯諾諾只懂讚好;否則,到全港實施後才出現狀況,就達不到試行的事前補漏、確保萬全的效果。
其四,如果一切順利,初實施時尚要嚴正執法,嚴打違規行為,即使引入寬限期,也必須點出來加以糾正。商鞅變法裏的徙木立信典故,大家相信耳熟能詳;任何法律的引入,必須雷厲風行,甚至殺一儆百,否則任何規範都恐淪為一紙空文。《香港國安法》第一日實施,便有人懷疑以身試法;如果當時沒有嚴格執法,這條新法規就未必成功收效。
走出環保的囚徒困境
但是,垃圾徵費的政策設計乃是寓禁於徵,屬於懲罰性質,觀感始終不好;有見及此,同一時間,又能否多循獎勵方面入手,從而誘導社會步向減廢?似電費般,既有累進制度,即用量愈多則價格愈貴,亦有節能回扣,從而獎勵低用電量戶。當局好應研究可行辦法,實現「蘿蔔加大棒」的賞罰兼備制度,抵消及對沖垃圾徵費的負面影響──其實「垃圾徵費」的命名,本來就易惹人抗拒,何不取個較正面或中性的名字嗎?
最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亦要一起推動措施落地。始終,誰又反對減廢?這非道德綁架,而是應有之義。
倘如是,輿論的應有風向,就應該是怎樣做好事情,而非希望德政推倒。例如,何不多向市民分享減廢妙法,譬如減少購買即棄用具和快速時裝等?倒逼市場減廢,包括敦促送貨時避免使用一次性編織袋之類的過度包裝,亦可善用筆桿子力量──其實,日本的外賣市場,亦早流行可再用的外賣箱送餐方式。當然,政府宣傳時針對打擊浪費式消費,而非一味介紹垃圾徵費怎樣收費,亦是必不可少。
還是那一句:「為何日本、台灣等地可以,香港就不可以?」唯有全民齊心配合,而非自陷囚徒困境,才可水到渠成──畢竟,環保本身亦要走出囚徒困境,微觀個人的不合作,最終只會禍及宏觀所有人,唯有彼此合作才可令每個人得益。媒體選擇多踩一腳,美其名是順應民意,實際卻是被民粹牽着走,沒發揮好公道公允地是其是、非其非的天職──何必一起葬送德政、犧牲環保?
疫下口罩令便為一例,肯定有個別人士不戴,執法單位也肯定無法逐一確保人人有戴。不過,只要絕大多數人戴上,就會形成一種社會風氣,從而發揮政策效果。
「香港一定得」,垃圾徵費正正齊心就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