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陳健民囚十六月朱耀明緩刑 更新:2019/04/24 18:23
佔中案判刑,四人要即時監禁,包括佔中三子的戴耀廷及陳健民判入獄十六個月,而朱耀明獲緩刑,可以離開法院則有五人,除了陳淑莊因腦瘤押後判刑,其餘四人獲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佔中三子和另外六個被告早上一起到法院,家人、支持者到場聲援,結果戴耀廷、陳健民都由囚車載走、即時收監。法官指判刑時已考慮兩名大學教授有良好品格、示威和平進行,減刑後兩項控罪判監禁十六個月和八個月、同期執行。同一架囚車離開的,還有邵家臻和黃浩銘,黃浩銘面露笑容。
目送他們離開的,有獲戴耀廷和陳健民為他求情的朱耀明,一項罪成的朱耀明雖然都判囚十六個月,但獲緩刑兩年。法官指是擔心他年紀大、身體不好,過去三十年服務社會,有良好品格、是很傑出的人。法官又被朱耀明在庭上親自讀出的陳情書深深感動。
四名即時入獄的被告被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戴耀廷及陳健民兩人鎖上手扣、最先下車,兩度望向在山上的傳媒。邵家臻和黃浩銘之後下車,則做手勢示意。
1. 「唔知係邊度出返嚟」嗱!呢啲咪叫煽惑囉!係度暗示自己打直入打橫出,即係一係被囚友打死,一係被獄卒扣折磨而死喇!否則以我城監倉對囚友的福利而言,有乜頭暈身㷫都會送你入院,咁易捱唔住?
佔中案九名被告全部被裁有罪 更新:2019/04/09 21:33
佔中案有裁決,九名被告全部被裁定有罪,一同被控三條罪的三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串謀公眾妨擾罪成,另一條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及陳健民都入罪。至於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就三人都不入罪,案中其餘六個被告全部罪成,各人獲准保釋等候判刑。
七十九日佔領、十八日審訊,九名被告在家人、朋友、支持者陪同步入法院,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成,戴耀廷及陳健民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亦罪成,朱耀明脫罪,至於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三人都罪名不成立。
另外六名被告全部控罪罪成,其中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五人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都罪成,李永達被控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亦罪成。
二百六十八頁判詞,法官陳仲衡逐項控罪解釋,回到二零一三年,三子發起公民抗命運動,提倡佔領中環,法官指當時未構成犯法,直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三子向警方提交公眾集會通知書,決定十月一日佔領遮打道,由當時開始就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
到九月二十八日,三子啟動及實現佔中,法官指雖然由阻礙遮打道改為金鐘,但同樣對道路造成阻礙,法官接納及考慮了佔中的目的,亦考慮《基本法》保障和平示威的權利,認為三子的行為是不合理亦不合法。
法官不認同警方施放催淚彈,才令更多人佔領,認為三子啟動時,都想到警方會這樣做,當時沒有叫停,是希望順勢為運動帶來優勢,所以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
至於涉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除了朱耀明因為他沒有上台,其餘八名被告都罪成。法官指要入罪,關鍵在於有否煽惑市民參與,他指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添美道被警方封鎖,但各被告隨後兩日煽惑他人去添美道佔領,張秀賢和戴耀廷、陳健民和陳淑莊呼籲市民不單止佔領添美道,甚至金鐘和中環,鍾耀華、邵家臻其後加入呼籲,法官裁定他們站在高台的言論構成煽惑。黃浩銘及李永達就分別在分域碼頭街及夏愨道,呼籲市民參與佔領,行為被警方拍下。
除了三子及李永達,五名被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同樣罪成,法官認為他們在九月二十七至二十八日,在大台呼籲或直播,召集多些朋友來佔領,令道路被阻塞,又叫他們帶齊雨傘、眼罩等裝備,提供物資和被捕支援等等,他們意圖不只是煽惑現場的人,而是再煽惑其他人,三子並不在場。
法官強調控罪不會影響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亦不會造成寒蟬效應。法官指儘管香港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但這個不是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法庭不是要處理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原因,只會處理及控罪有關的問題。

1. 今次假髮人判得都 fair enough;不過睇死班自稱死士的垃圾會蟻員死都要上訴,拖拖拉拉搞到任期滿為止,呢啲都應該是常識吧?
客席主持摩摩成日都有好題目提供,咁啱今日剛巧有位佔派流浪漢上訴得直,於是就可以拎嚟講吓:
【佔旺案】73歲劉鐵民上訴得直 官批原審判刑過重不尋常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佔領運動中,15人被指於11月的旺角清場行動中,沒有依從指示離開禁制令範圍,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73歲的被告劉鐵民被判監禁4個月,其餘被告則被判罰款及緩刑。劉鐵民早前申請上訴,今日上訴庭宣布判決,劉上訴得直,獲減刑至已服刑期,即時釋放。劉鐵民缺席今日聆訊。
上訴判決書指,上訴人劉鐵民的判刑不尋常,在鄭錦滿案中,鄭在佔旺清場中被視為組織者,當時法官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判決書指,劉在清場期間手持「我要真普選」黃色橫額,站在大台上一段時間,其後協助「拆大台」。上訴庭法官認為,他不是組織者,但是原審法官以他作為一名組織者的標準去判刑;另一方面,劉的案情跟同案的翁耀聲難以分別,而翁在清場期間手持印有學聯標誌的大聲公協助廣播,又身穿「寧鳴而死,不默而生」T-shirt,最終只獲判2個月監禁、18個月緩刑,刑罰在被告中屬第二重,但是比劉的刑罰輕微很多。
上訴庭法官考慮到劉在判刑至申請保釋上訴期間已被羈留了13日,因此決定終止4個月的監禁刑罰,即時釋放。
開庭後,劉鐵民沒有現身於犯人欄。其友人引述,劉日前已表示不會出席聆訊,更自行拍攝影片告知朋友其決定,之後數天均失去聯絡。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表示得悉劉已失去聯絡數天,此案為民事訴訟,但處理的是刑事罪名,因此訴訟雙方始終需要現身處理相關事宜。劉現正獲保釋,被即時釋放後,需要處理取消擔保事宜。彭官建議分別代表律政司和劉的律師商討處理取消保釋的程序。
劉鐵民出生於菲律賓,為一名孤兒。他11歲來到香港,自19歲起露宿街頭,一直從事零散工。現時依靠非政府團體和教會組織的資助過活。劉是繼鄭錦滿、黃浩銘和黃之鋒後,因佔旺清場「刑事藐視法庭」罪名被判即時監禁的被告。
是咁的,摩摩開心 share 的是以下的微信公眾號,可以用來跟佔派沾上邊:
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为什么引发了元朝的大崩溃?
Original 人神共奋 人神共奋 6天前
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急剧下降?
1/5 治黄河“治”出的民变
公元1344年(元至正四年),黄河大决口,河南、山东数州县受灾。
虽然灾情严重,但在元代数十次黄河灾难中,也算不得什么。之所以它在历史上留下一笔,是因为这次洪灾之后,忽然有官员提出“治理黄河”的提议,并引发了朝臣的争论。
赞成者认为:黄河大堤多年没有大修,年年有灾,产生了大量流民,这“以工代赈”正是历朝“管理流民”的做法。
反对者认为:正因为这几年年年有灾,老百姓已经怨声载道了,如果再把这些人聚在一起,“恐他日之忧又有重于河患者”。
也许是河患实在是拖不下去,最终还是最高层拍板:治河。
可是,这个元代历史上少有的造福于民的“仁政”,却真的送了这个王朝的命:
十五万治河民工聚集起来后,一种奇怪的氛围就出现了,在酝酿了几个月后,由一只刻着反标的独眼石人所引爆,拉开“元末农民起义”的序幕。
反对者虽然“冷血”,但却是真正了解民情的人,无数人聚在一起的情况,不管是“治黄河”,还是“赈灾”,都是对这个帝国最大的威胁。
2/5 赈灾也会“赈”出“民变”?
古代发生天灾,皇帝最紧张的不是死了多少人,而是会不会发生“民变”。
过去我们总结像明未农民起义这一类因为天灾引发的人祸,总是归结为“民不聊生”“地方政府隐瞒灾情加征苛捐杂税”“赈灾官员勾结贪污”,等等。实际上,很多“民变”就算是“赈灾到位”也难以避免。
帝国的农民正常的生存状态是“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模式,社会关系也仅限于一个村子几十户人家,这么小的规模,完全可以依赖基层的宗法、乡绅和保甲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但天灾改变了一切,几个县、几个州、甚至几个省的灾民失去土地,如果不赈灾,必然外出逃荒,即形成了“流民”,成为帝国的不安定因素。
但就算赈灾,“流民”的问题虽可解决,却有另一个弊端:灾民们除了领救济粮之外,无所事事,很容易成为“幸民”,即不务正业而得过且过之人,也就是现在所谓的“养懒汉”。
而且,为了便于发放粮食,同样需要一个县的几万人、十几万无所事事的人集中在几个地方,这同样威胁王朝的安全。
数量,即是正义。——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为什么“群体聚集”后很容易发生极端暴力事件?想要理解这一点,还要从现代心理学总结的“群体心理”的三大特点说起,即:
社会助长作用、社会懈怠心理和群体极化现象。
3/5 乌合之众
如果把一群素不相识的小孩子聚在一起,让他们自由活动,过一会儿,你会发现,他们必然分化为两类人:
少数孩子渴望表现自己,得到的关注越多,他们就越兴奋。为了争取别人的关注,他们会努力做一些控制他人行为的举动,比如大声说话、带头做游戏、定规则维持秩序,等等。
剩下的大部分孩子一开始有点恐惧把自己暴露在众人面前,所以并不喜欢出风头,接着他们会努力地观察周围人的表现,争取让自己的行为和他人取得一致,从而获取安全感。
这两类孩子长大后,就成了群体中的两类人,拥有两种不同的心态。
些跑步运动员有这样的体验,如果有一个和你势均力敌的对手,你会跑出比平时更好的成绩;很多打篮球的人,在座无虚席的场子打球,发挥得比一般的比赛好;有些人在“群体面试”时,可以表现出超强的“领导能力”。
这种因他人在场而表现更好的心理,就是“社会助长作用”。
还有一些人刚好相反,在群体中反而会减少努力:拔河比赛别看个个脸红脖子粗,其实至少有20%的人是“假装用力”;过去的人民公社,大部分人都在“混工分”;很多人在开会发言时,即使自己有不同的想法,也会附和会场上最主流的立场……
这种因为人多而放弃努力,放弃独立思考的心理,就是“社会懈怠心理”。
这两类截然相反的“群体心理”,一定会在一个群体中同时出现,并且“共生”,因为前者必须由后者唤起,后者也必须以前者为目标来保护自己。
设想一下,一次赈灾行动,一万人聚集在一个地方,每天定时领粮,无法自食其力,失去了对自己命运的控制权。这一万人必然迅速分化成上面两类人:
少数对“社会助长作用”敏感的人,往往天生有领袖气质,真是如鱼得水。他们开始主动寻找众人关心的话题。能吸引大家关注的话题,肯定都是“迎合大众恐惧”的坏消息:政府的救济粮不够用了、大小官员贪污多少多少了,等等。
几天下来,这些人自然成了“意见领袖”。
而其他人呢。这些人忽然离开了熟悉的环境,就像一个农村人忽然来到大城市一样,他们从来没有在大规模群体中生活的经验,周围各种信息都在刺激他们本来就很敏感的神经,“社会懈怠心理”就开始发挥作用。
其实他们未必相信“意见领袖”的话,但只要与己无害,有人挑头,当然是好事,自己安全地跟着喊几声:
“革命也好罢,革这伙妈妈的命,太可恶!太可恨!……”
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备感安全的归属感。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这两类人相互需要,相互强化,一遇上合适的条件,比如赈灾粮真出了问题,就很容易演变成“群体心理”的第三种特征:“群体极化现象”。
4/5 造反了!造反了!
我们通常认为,群体是个体的平均值。比如一群人开会,有人主张一个冒险的方案,有人主张一个保守的方案,最终结果应该是两者中和,既不冒险,也不保守。
但实际情况却是:群体决策常常比个体决策更容易选择“冒险的方案”,这就是群体极化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群化极化”呢?因为群体决策中,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意见领袖可以大胆地喊出最激进的口号,而“追随者”也愿意附和“最响的声音”。
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当然,贴上胸毛说几句狠话,人人会做,可真的要造反,这可是要掉脑袋的事,每个人都要寻找安全感,哪怕是一种幻觉。
“意见领袖”被追随者的热情所迷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而“追随者”们被“意见领袖”的恐吓和许诺所吸引,又从身边处于相同处境的人那里得到慰藉,也产生了“安全幻觉”。
“造反了!造反了!
“同去同去!”
而这一切,当初只不过是一群素不相识又无所事事的人,被迫呆在一起而已。
5/5 范仲淹的另类赈灾
公元1050年(北宋皇佑二年),浙江一带大饥荒,时任杭州知州的范仲淹在散发米粮赈灾的同时,做了两件非常出格的事,导致了他后来被监察官员以“不恤荒政,嬉游不节”的罪名弹劾。
范仲淹还做了哪两件事呢?
第一件事是在赈灾最紧急的关头,他鼓动杭州的众多佛寺拨出巨资,大兴土木工程,理由是“现在大家都没事干,人工便宜”。
第二件就更出格了,在救灾款本来就很紧张的情况下,他花费巨资举办一场“官民一心共渡难关▪赈灾龙舟大赛”,作为父母官,他还公然违反八项规定,“日出宴于湖上”,搞得民众纷纷围观,产生了极坏的印象。
面对弹劾,范仲淹毫无惧色,上疏一一反驳。因为他所做的,恰恰是破解“群体事件”的思路:
首先,不能让百姓长期无事可干,就算是赈灾,也不能长期让他们“不劳而获”,这是“就业”的重要性。哪怕是“赈灾”这种极紧迫的任务,也不能丢了“就业率”;
有人要说了,那开头的例子不就是“以工代赈”,为什么反而捅了大娄子呢?
因为其次,工程分布在各大寺庙,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群体聚集的风险;相反,元朝把十五万怒气冲天的人聚集在一起,真是作死;
再次,修建寺庙是第三方承建的民间工程,就算有纠纷,也不会引发政府与民众的对立;而“治河患”是官方一号工程,给了大大小小的官员贪污的机会,刚好成为“民变”的导火索;
还有最后一点,“龙舟大赛”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项目,既有力地宣泄了受灾群众内心积蓄的负面情绪,又能强化“官民一心共渡难关”的大好政治局面。
相反,“治理黄河”这件本来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以元朝统治者的粗鄙无文,根本想不到要先进行“功在当代,利在子孙”的宣传,反而加派2万士兵督工。这在一般老百姓看来,不就是强迫服劳役吗?
人都活不下去了,你还让我们干活?造反啦,造反啦……
同去同去!
群众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理……,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凡是让他们幻灭的,都会成为他们的牺牲品。——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睇內文前,不如溫下書,睇返戴當家當年點樣俾班有青D:
團體遊行聲援被改判監禁社運人士 更新:2017/08/20 22:19
多個團體發起遊行,聲援日前被判囚的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以及十三名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者。大會指未能統計參與今次遊行的人數,但相信是自佔領運動以來最多。警方指高峰期有二萬二千人,多過今年七一遊行,警方當時指有一萬四千五百人。
遊行隊伍下午三時在灣仔修頓球場出發,社民連、香港眾志拉起黑色橫額走在最前,抗議律政司就刑期提出上訴覆核,令黃之鋒等人被判囚。他們逐一讀出十三個在囚的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者,還有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的名字,羅冠聰的媽媽亦在隊伍當中。
警方原本只是開放軒尼詩道西行兩條行車線予遊行人士通過,但因為人數比預期多,警方最終開放西行三條行車線予他們通過。下午四時仍有約三百人等候出發,直到五時隊尾才離開修頓球場。與七一遊行不同,道具與橫額較少,訴求比較集中,這個「鐵窗」象徵著同行。有遊行人士稱,參與人數超乎他預期。
遊行人士到達終審法院後舉行集會,大會準備了紙及筆,讓遊行人士將心意轉達在囚的十六人。
政府回應遊行時,重申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刑期覆核案件,完全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案件由決定檢控到定罪,以至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和上訴法庭的判決,完全是按法律制度進行。特區政府得悉社會對今次判決有不同意見,但留意被告表示考慮上訴,事件應依據司法程序處理。
1. 點解依家好似乜都關小LLC事?之前縮骨遮革命都唔見佢站在陣前嘅?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囚六至八個月 更新:2017/08/17 20:05
三名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佔領行動前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原本被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他們由囚車載走、即時入獄,三人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指社會近年瀰漫歪風,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更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本案正是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法庭要判以阻嚇性刑罰,維護法治尊嚴。
數百支持者聲援下,三人抵達高等法院,結果一如羅冠聰所料,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羅冠聰判得最重,由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八個月,參與非法集結的黃之鋒和周永康就改判監六個月及七個月,三人都表明會上訴。
案件源於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衝入政總這一幕,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一開始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他指今次案件是表現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雖然聲稱「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但楊振權認為只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以及自欺欺人的口號,強調三人所犯的罪行嚴重,又強調如果今次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法庭可能要判更具阻嚇力的刑罰,以維護法治尊嚴。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就解釋,上級法院不會輕易指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但今次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上訴庭要干預,他指原審完全沒有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考慮答辯人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時,一面倒給予不相稱的比重,又指三人只是對保安員受傷表示歉意,仍然堅持控罪侵犯了他的人權,所謂的悔意只是表面,法庭不應給予太高比重,潘兆初又指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其他學生有一定影響力,煽惑他們犯法是極不負責任行為,要加重罪責。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案書特別提到,對有抱負的年輕人判即時監禁,絕非他樂於看到的裁決,但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行使集會自由的同時必須守法,任何暴力行為都要重罰,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力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三人知道判刑後,黃之鋒在犯人欄舉起手大叫「香港人不要放棄」,之後由囚車載走,由於他不足二十一歲,會送到壁屋監獄,周永康在犯人欄向公眾席揮手,他與羅冠聰由另一輛囚車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現場有大批傳媒,懲教與警員手拉手維持秩序。

1. 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其實個官係唔係講緊反話?魔術師無理由理解錯,「鼓吹『違法達義』」的人,睇嚟睇去都只會係戴當家?但係...佢邊忽似「有識之士」?正如戴當家最新撰文(見伸延閱讀),既然「法官能擁有權力去判公民抗命者入獄,不是因為他們超人一等、更偉大,也不是他們的智慧比其他人高,只是因他們穿著那件袍和坐在的那個位子上」,咁戴當家能夠成為「有識之士」,只是因為佢在藍大有個教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