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拘曾志健等四人 40萬交社交頻道助潛逃 藏工廈逾年、匿紙箱遷居 2022年07月14日
【有線新聞】2019年在荃灣中槍的學生曾志健,連同另外三名棄保潛逃的男子在西貢被捕。警方說他們向一個社交頻道繳付了40多萬,安排離開香港。過去一年間,被窩藏在荃灣工廈單位沒有外出,亦曾被放進紙箱轉移地點,一名貨倉管理員涉嫌協助罪犯被捕。
曾志健由警車押到區域法院,他跟23歲學生馮清華、長髮過肩、身型消瘦,連同一名16歲少年,腰纏鐵鏈被帶上庭。三人不准保釋,等候申請法援,9月13日再提堂,一同被捕的21歲王愷銘還柙至8月31日再提堂。
四人曾到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被拒,據了解他們星期三凌晨計劃到西貢黃石碼頭,乘搭快艇前往台灣,在北潭涌巴士總站被捕。警方說,案件牽涉國安風險,交由國安處調查後,拘捕多一名34歲貨倉管理員、涉嫌協助罪犯,包括提供食物和最少三個窩藏地點。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荃灣區一個工廈,環境十分惡劣、沒有窗戶,這四人差不多有一年時間完全沒有外出。轉移時怕警務人員看見,做出一些很不人道及奇怪的做法,將他們全部放進紙箱內封住、當成貨物般。今年初開始情況更差,窩藏地點已經沒有交租,亦沒有安排食物,這四人唯有自己用僅餘的存款買乾糧充飢。這四名人士共付了40多萬元,最終未成事。」
警方說,有社交頻道成員游說等候審訊的人,棄保潛逃、離開香港,暫時無證據顯示成事,而頻道大部分成員已去了外國。李桂華:「繼續勸他們以眾籌為名,拍一些短片,說出自己的現況多麼慘,希望別人繼續籌款讓他們生活。當然大家都想到,拍了片,最終一元也沒有落到他們身上。如果真的有相同經歷的人,請跟警方聯絡,因為這些人正在吃人血饅頭。」
警方說,正追查約10名目標人物,不排除通緝他們。
其中一名被捕男子王愷銘,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危險藥物,律師求情指他即時認罪,有真誠悔意、受損友唆擺,擔心法律後果才棄保潛逃,但裁判官拒絕接納,下令充公兩千元的保釋金,被告還柙到8月31日再處理。
1. 2019年在荃灣中槍的學生曾志健,連同另外三名棄保潛逃的男子在西貢被捕...四人曾到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被拒,據了解他們星期三凌晨計劃到西貢黃石碼頭,乘搭快艇前往台灣,在北潭涌巴士總站被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荃灣區一個工廈,環境十分惡劣、沒有窗戶,這四人差不多有一年時間完全沒有外出。轉移時怕警務人員看見,做出一些很不人道及奇怪的做法,將他們全部放進紙箱內封住、當成貨物般。今年初開始情況更差,窩藏地點已經沒有交租,亦沒有安排食物,這四人唯有自己用僅餘的存款買乾糧充飢。這四名人士共付了40多萬元,最終未成事。」
笑到肚痛!點解尾帝會拒絕庇護㗎!?篤盲自己對扮盲光誠搏可憐得唔得?總好過而家被禁足一年,又要被封紙箱,證明只要做好隔離措施,唔使打針都可以安心出行?不過,奇怪的是如果曾仔佢地咁與世隔絕,又點樣可以「用存款買乾糧」呢?Call 熊貓外送都要手機至少有太空卡、無停機、有銀行戶口先得㗎喎!
12港人案 7人認妨礙司法公正 各判囚10個月 2022年07月15日
【有線新聞】12名港人前年涉嫌偷渡潛逃被捕,7名已返港被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法官指,潛逃計劃周詳,給大眾的觀感是輕蔑及挑戰司法制度。
7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包括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子賢及郭子麟,他們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發時,他們因為反修例事件被控,獲准保釋。2019年12月開始組織潛逃計劃,支付15萬元潛逃費,潛逃前匿藏於安全屋。前年8月23日帶同物資,分別到西貢及布袋澳乘坐快艇離港,計劃到台灣向陸委會求助,最終在內地水域被執法機關截獲。
法官判刑指,考慮到他們潛逃前都面對刑期以年計的嚴重控罪,計劃周詳,由商議到成行足足半年,人力、物力、財力不能跟一般潛逃比較。雖然未能證實誰是始作俑者,但大家積極參與,如學駕船,被告行為給社會大眾的觀感是輕蔑及挑戰司法制度。法官同意各被告的罪行,與無依法庭歸押罪有相同之處,本案之前律政司從未檢控任何逃離海外、沒有依法庭指示的人妨礙司法公正,是本港司法史上第一檢。他們較早前在內地分別被囚4至7個月,雖然各被告年輕,但以本案性質,唯一可行的是判處監禁,判各被告囚10個月,其中李子賢上星期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判囚3年半,其中3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加監7個月。
法官指,各被告原本是有為的年輕人,對於判監決定深感惋惜,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希望他們服刑後可以重新振作。
2. 案發時,他們因為反修例事件被控,獲准保釋。2019年12月開始組織潛逃計劃,支付15萬元潛逃費,潛逃前匿藏於安全屋。...他們潛逃前都面對刑期以年計的嚴重控罪,計劃周詳,由商議到成行足足半年,人力、物力、財力不能跟一般潛逃比較。雖然未能證實誰是始作俑者,但大家積極參與,如學駕船,被告行為給社會大眾的觀感是輕蔑及挑戰司法制度。...法官指,各被告原本是有為的年輕人,對於判監決定深感惋惜,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希望他們服刑後可以重新振作。
假髮人都唔知係黃定係太厚道,竟然寄語12有青「服刑後可以重新振作」,未免太離地。正如假髮人自己都話,佢地係「輕蔑及挑戰司法制度」,而且有非一般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援,並唔係一般超市高買,呢班咁嘅炆煮豉油的「死忠鐵粉」點會咁容易悔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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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管有索帶罪成被告 終院上訴得直 官:若非法用途涵義太廣、會成思想罪行 2022年07月15日
【有線新聞】首名管有索帶罪成的被告,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判詞指索帶不屬於「作非法用途工具」,否則涵蓋範圍會變得極廣,成為「思想罪行」。
案發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搜查上訴人陳俊傑的背包,檢獲48條索帶。原審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監五個半月,他不服上訴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關鍵在於「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涵蓋範圍,判詞說法例起初的版本只涵蓋兩組工具,包括矛、棍棒等攻擊性武器,以及撬棍、百合匙等用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後來加入手銬等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但條文「非法用途的工具」,仍然只限詮釋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判詞指1993年的法例中文譯本沒有忠實地跟從英文原文,將條文列出的工具放在一起,但它們根本沒有共同特性 ,違反「同類原則」。
終院認為若不受限制地詮釋「非法用途」,會令條文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成為「思想罪行」,不符合立法歷史,亦有違立法機關之前以克制、循序漸進的方式修例的做法,因此裁定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只限三類工具,分別是意圖用作束縛、傷害他人身體及用作非法進入。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管有的索帶並不屬於上述三類工具。
3. 終院認為若不受限制地詮釋「非法用途」,會令條文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成為「思想罪行」,不符合立法歷史,亦有違立法機關之前以克制、循序漸進的方式修例的做法,因此裁定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只限三類工具,分別是意圖用作束縛、傷害他人身體及用作非法進入。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管有的索帶並不屬於上述三類工具。
黃人劣C的確係人才濟濟,咁嘅 bug 都可以俾佢地搵到,上訴都終院仲要贏埋,真係抵佢地得戚。同樣地,除咗話中文翻譯唔夠 attention to details 之外,亦顯示了我城法例未能「與時並進」,搞到成日都要搵埋啲要勉強湊合的條例去告,間接放生黑暴。至於點解我城法例未能「與時並進」,當然就同販民有關喇!
17.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5年第21號第3條修訂;由1984年第2號第2條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48條修訂;編輯修訂——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Cap. 228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17.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etc., with intent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wrist restraint or other instrument or 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 any handcuffs or thumbcuffs,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for any unlawful purpose,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at level 2 or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Amended 22 of 1950 Schedule; 21 of 1975 s. 3; 2 of 1984 s. 2; 68 of 1995 s. 48; E.R. 1 of 2021)
反修例至少十人因藏索帶判監 大律師稱可申推翻判決 2022年07月15日
【有線新聞】翻查資料,最少10名被告因為管有索帶罪成判監,他們可否申請推翻裁決?
原意是打擊爆竊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在反修例事件中,至少10人因為管有索帶罪成,判處監禁,有處理過同類案件的大律師說,以往被定罪的人可申請推翻裁決,大律師李健志:「已經過了上訴期限,要向法庭申請逾時上訴許可的批准;未過上訴期限的被定罪人士可以直接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是否成功,例如管有索帶同時管有其他物品,索帶的方面可能未必納入檢控範圍,其他情況都有機會令他依然有罪。」
曾有示威者用索帶綁住不同政見的人,包括內地記者付國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這情況在終院裁決後仍然適用,屬於束縛人身、構成違法,至於用來紮鐵馬陣就不算,湯家驊:「阻礙其他人使用某些道路,這肯定是一個非法行為,但第17條列出的罪行並不包括這非法行為。如果有其他罪行適用,就用其他罪行去檢控。」
上訴庭曾經在判詞說,解讀條文要以「時代釋義」應對不法分子利用新工具犯案,這個講法被終審法院駁回。湯家驊:「時代的改變不可以令法律的行文用意有所改變,如果政府認為目前的法律不足以應用或適用於新的情況,正當的處理方法是提交修訂案,予立法會進行修訂。」
4. 湯家驊:「時代的改變不可以令法律的行文用意有所改變,如果政府認為目前的法律不足以應用或適用於新的情況,正當的處理方法是提交修訂案,予立法會進行修訂。」
其實黑暴以來好多案件都係因為無適當法例(包括23條立法),令到 popo 要利用「殖民地惡法」「併湊」出控罪交給劣正C,毋寧是俾張好牌一眾黃檢控官、黃辯護劣C、黃假法人幫一眾首觸打甩罪名。學湯渣華話齋,要名正言順入到罪,係要修訂法例;當年因為販民動輒拉布,間接導致正苦畏難,有例都唔敢改,可謂「立下大功」:正如客席主持摩摩在前一篇《摩摩新聞台之烏妹通識》留言中提及:「學太祖話齋『西藏越乱越好』,無黑暴就無出劍18的理由了。」,無黑暴就無「完善了」的選舉制度,更無清一色議會,依家只要正苦想做,法例點改都得,23條也只是小菜一碟而已。
2019年上水清潔工中磚亡 兩被告誤殺罪脫、暴動罪罪成 下周五判刑 2022年07月12日
【有線新聞】清潔工三年前在上水被磚擊中死亡,兩名青年暴動罪罪成,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押後至下周五判刑。
被告19歲劉子龍及18歲陳彥廷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兩人被控2019年11月13及14日與其他人在北區大會堂外,誤殺70歲食環署外判清潔工羅長清、意圖傷害另一名男子及參與暴動。
兩名被告最初被控謀殺,最終法官杜麗冰認為證據不足,確立不了謀殺罪的控罪元素,決定以誤殺罪替代。在控方承認致命磚頭並非由兩名被告扔出下,法官以「夥同犯罪」原則引導陪審團,即被告是否夥同他人行事,令死者暴露於危險之中。又提醒陪審團裁決不應感情用事,同情死者及被告,不應被偏見蒙蔽雙眼。
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近7小時後,一致裁定兩人誤殺罪不成立,大比數裁定兩人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罪成,押後至7月22日判刑。
5. 兩名被告最初被控謀殺,最終法官杜麗冰認為證據不足,確立不了謀殺罪的控罪元素,決定以誤殺罪替代。在控方承認致命磚頭並非由兩名被告扔出下,法官以「夥同犯罪」原則引導陪審團,即被告是否夥同他人行事,令死者暴露於危險之中。又提醒陪審團裁決不應感情用事,同情死者及被告,不應被偏見蒙蔽雙眼。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近7小時後,一致裁定兩人誤殺罪不成立,大比數裁定兩人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罪成
呢一單又係 popo 夾硬嚟告,反而滅自己威風之作。就算磚頭係由被捕有青掟出,除非可以證明到佢地真係故意掟向羅伯想取其性命,否則謀殺真係好難告得入;但係依家連致命磚頭都唔係呢兩位有青擲出,就要預咗連誤殺都告唔入。Popo 同劣政C亂咁嚟告,告唔入事小,伸張唔到公義,愧對羅伯及其家人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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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消費券被DQ 憂政府誤當已移民收樓 區議員倡有繳稅即恢復資格 2022年07月14日
【有線新聞】有公屋居民曾經提早領取強積金,不合資格領取消費券,擔心政府視他們永久離港,可能收回單位。區議員建議有交稅及有強積金的人,自動改為符合資格。
「為甚麼我不能領取?問題就是要討回公道,我有交稅,金錢事小但公道事大。」幾個梨木樹邨街坊,收到政府短訊說他們不能領取下期消費券。「我是依靠生果金過活,你給我五千元等於為我交了逾兩個半月租 。」他們都曾經提早領取強積金,去外地生活過一段時間,不過回流後有交稅及供強積金。
黃先生:「簡直當你們乞食,內地新來港人士都可以領取,我在香港幾十年,我每年交稅兩萬多元。」黃先生:「2019年領取強積金政府可以斟酌,但現在我是2008年提取、是十多年前,我不是出了境、取了BNO或護照出了境,如果是我都心甘情願直接不要。」
他們更作了最壞打算。「真的當你已移民,隨時日後可能收回你的公屋單位。」政府說收到短訊後14日內,可以申述情況和覆核結果,協助他們的區議員,建議政府多查幾項資料。
荃灣區議會主席陳琬琛:「有供強積金、納稅,亦知道是在香港居住,就毋須他們再作任何解釋,就將五千元消費券發給他們。」區議員說收到超過50個街坊求助,大部分都是長者,他擔心有些長者甚至不懂查閱手機短訊,錯過了14日申述期。
政府說,截至星期二約4,000人提出覆核,秘書處6星期內會通知結果,並重申不能隨意查閱市民資料,例如稅務局基於保密條款,不能披露納稅人有否交稅等資料。若市民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之後返港再次參加計劃,強積金受託人亦毋須通知積金局,因此積金局沒有資料。
6. 黃先生:「2019年領取強積金政府可以斟酌,但現在我是2008年提取、是十多年前,我不是出了境、取了BNO或護照出了境,如果是我都心甘情願直接不要。」...「真的當你已移民,隨時日後可能收回你的公屋單位。」
都唔知係傷巷刁民鬼別多,定係正苦做嘢特別流。要證明某人係唔係經已長期離巷,最好莫過於查出入境紀錄;要查有無「意圖」永久離巷(日後有否回流跟當時「永久離巷」的意圖無關),領取強積金的理由的確係一個充份條件(但唔係必要條件),結果就捉咗一班為咗周轉(唔理你係生意失敗、賭輸咗、炒燶嘢、着草、定係任何理由)而講大話虛報離巷的刁民出嚟,真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消費券遭DQ|收短訊須14日內書面申述 四種方法遞交表格 大律師倡備妥「證明」、免墮虛假聲明陷阱 2022年07月14日
【有線新聞】消費券第二階段將於8月7日發放,惟政府早前更新了資格準則,列明「沒有永久離開或意圖永久離開香港」的人士方符合資格,結果近日不少市民收到以特定電話號碼(+852 6059 1120)發出的短訊,被指曾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領取強積金/公積金,故不獲發第二階段消費券。
陸續有市民收到政府短訊,指他們曾經「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沒資格領取下期消費券。
有收到DQ短訊的公屋居民,更擔心被政府視作永久離港而收回單位,梨木樹邨居民黃先生:「2019年領取強積金,政府可以斟酌,但我是2008年提取、是十多年前,我不是出了境、取了BNO或護照出了境,如果是我都心甘情願直接不要。」
政府周二(7月12日)晚發稿指,明白部分人可能情況有變,例如已回流多年,或認為自己不是永久離港,可於收到短訊後14天內作書面申述,包括填妥消費券「覆檢申請表格」,並連同短訊副本、住址證明、水電煤單據等資料交到消費券計劃秘書處,約六星期內會有結果。
覆檢消費券申請表格遞交方法:
郵寄: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5000號「消費券計劃秘書處」;
傳真:3106 0701
電郵:enquiry@consumptionvoucher.gov.hk
親身交回: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7樓「消費券計劃秘書處」;7月23日或之前,亦可把表格交到任何一間臨時服務中心(地址及辦公時間)。
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曾提早領取強積金而最終未有離境,或被視為「作出虛假聲明」
覆檢消費券恐變虛假聲明?
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曾提早領取強積金而最終未有離境,或被視為「作出虛假聲明」,提醒市申請覆檢消費券資格時要向政府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當年確實打算離開香港。
陸偉雄:「之前有離開香港的意圖,例如辭職的資料、信件,或者當時購買了機票、打算去甚麼外國地方居住,即使年代久遠、十多年前,你盡量找、找得幾多得幾多,我覺得這樣能夠支持到你。但如果你真的沒有、找不到,找不到都不要緊,你可以去民政處宣誓,『我原本有這些資料、但現在遺失了』,這個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7. 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曾提早領取強積金而最終未有離境,或被視為「作出虛假聲明」,提醒市申請覆檢消費券資格時要向政府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當年確實打算離開香港。
都話呢班係刁民的賴皮技巧真係「世一」,講完大話仲要牙斬斬投訴返正苦轉頭,比卡超應該正視呢個問題,依法治巷,唔能夠俾民班人蒙混過關,一於捉佢地返嚟問清問楚,就算告唔入,嚇吓佢地都好!
消費券|24萬人DQ 王學玲認為市民帶來麻煩 複檢將從寬 2022年07月15日
【有線新聞】政府說有24萬人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失去領取下期消費券資格。截至星期二,約4000人申請複檢,當局承認對市民造成麻煩,會彈性、寬鬆處理。
在太子的消費券秘書處繼續有人來辦理複檢申請,政府加開櫃枱,又說會彈性處理個案。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我們真是麻煩了一些合資格的市民,所以我們盡量簡短些、合理寬鬆地處理。如果你真的沒有永久離港,向我們遞交你一些生活痕跡的資料,14日內遞交秘書處查閱後,如果需要更多資料會通知市民,不用擔心這樣是否已超過14日。」
李先生:「移民過去的話,政府能翻閱記錄,用不着要我們這樣做、勞民傷財。」
很多來申請複檢的人同樣有這疑問,說自己一直有交稅、供強積金,沒理由不合資格,王學玲:「我想特別澄清,稅務條例裏有嚴格的保密條款,稅務局不可向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門,披露納稅人資料;強積金也是,回來他可以再次參與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受託人不需就這些資料通知積金局,積金局沒這些資料。」
她說複檢市民毋須向入境處申請入境記錄,連同在太子的秘書處,全港有8個服務中心可以辦理手續。
8. 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我們真是麻煩了一些合資格的市民,所以我們盡量簡短些、合理寬鬆地處理。如果你真的沒有永久離港,向我們遞交你一些生活痕跡的資料,14日內遞交秘書處查閱後,如果需要更多資料會通知市民,不用擔心這樣是否已超過14日。」
可怒也!波叔又示人以弱,未派錢先道歉,豈不是又是給比卡超來個「弱勢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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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這四名人士共付了40多萬元,最終未成事。」
回覆刪除//,而頻道大部分成員已去了外國。
哈哈四十幻俾人哋用咗去5+1了,住獨立屋前後花園隊啤攬洋囡,唔使瞓紙盒XD
//四人曾到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被拒,
點解唔試吓搵前事頭婆呢?
//據了解他們星期三凌晨計劃到西貢黃石碼頭
//篤盲自己對扮盲光誠搏可憐得唔得
又諗起當年釘豬蹍自己搭小巴由旺角去西貢碼頭 XD
//亦有違立法機關之前以克制、循序漸進的方式修例的做法
唔明點解要克制循序漸進而唔喺適當隨機應變,人哋在暗(黑暴也好其他犯罪份子都好)唔會克制的。
//瞓紙盒XD
刪除訓紙盒是貓主子的指定動作。
//點解唔試吓搵前事頭婆呢?
可能鴨脷洲口音無人明。
//唔明點解要克制循序漸進而唔喺適當隨機應變,人哋在暗(黑暴也好其他犯罪份子都好)唔會克制的。
要有程序公義呀!
//點解尾帝會拒絕庇護㗎
刪除因為領事館冇資格俾庇護,庇護係大使館先有,正常剩係擺喺首都
//正常剩係擺喺首都
刪除哈哈,要班黃黑用護照 return home... XD
波叔講咗個人資料唔係部門話攞就攞, 法例有規定用途. 所以唔係話可以check 你有冇出入境, 有冇交緊稅, 有冇申請咗水電煤就check你. 我覺得如果俾足夠時間大家去申報, 冇太大問題.
回覆刪除// 他說,有意見認為,應先透過不同方式進一步查核提早提取強積金供款人士是否不再在港生活;但現行法例有不少保障各類個人資料的規定及限制,當局不能隨意查核,例如《稅務條例》已嚴格限制資料作稅務以外的用途。
//現行法例有不少保障各類個人資料的規定及限制,當局不能隨意查核
刪除呢啲咪就係太多程序、唔能夠「以結果為目標」囉. 大家政府部門, 只要波叔循正途問入境處拎資料, 就算要比卡超加簽, 應該都唔係難事. 所謂唔係「話攞就攞」只應適用於未有極高層 endorse 的情況下發生. 只要建立好授權機制, 有規有矩的使用資料, 就唔會帶來私隱問題.
我又唔係太同意. 每樣嘢有程序, 有規矩, 係防止濫用. 適當時候牽涉大眾利益就以目標為本去skip process就ok, 例如國內嚟港起方艙…. 今次呢單野, 係針對一班以離港原因嘅人, 其中有幾多人係濫用自己知自己事. 我覺得佢哋係驚俾人話佢發假誓多啲 🤣
刪除仲有, 離開香港, 有心人會用BNO離境, 入境處係check唔到. 所以對待有心人, 就要用啲絕啲嘅方法
//// 我覺得佢哋係驚俾人話佢發假誓多啲
刪除ok, 為免小題大做, day 1 抽查某人是否已離巷未返,可以唔查出入境紀錄(相信命中率甚低);但好似而家咁有人宣誓「永久離巷」,但結果又唔係呢回事,消費劵辦公室可以以「懷疑有人發假誓」為由報警,等警方去查有關人士的出入境紀錄,咁就啱哂手續了。
//有心人會用BNO離境, 入境處係check唔到
用護照出境入民入境事務處會無紀錄?聽起來不太合理。願聞其詳.
//用護照出境入民入境事務處會無紀錄?
刪除香港出入境只需要用身份證
//香港出入境只需要用身份證
刪除呢個我知. 但如果「用BNO離境, 入境處係check唔到」, 咁走佬咪易過乜? 一眾罪犯仲使乜用不合法途徑着草呢?
啊我明白Cons君的意思了,即是話用BNO出境,入境處就無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出入境紀錄。
刪除但這是行不通的:
- 即使用一般外國護照,連名都改埋,入境處都會對樣;
- 21年1月31日開始,香港特區政府已不承認BNO為旅游證件,所以根本不能用BNO作爲離開香港時的身份證明
//21年1月31日開始,香港特區政府已不承認BNO為旅游證件,所以根本不能用BNO作爲離開香港時的身份證明
刪除呢啲被DQ 消費劵的 case,多數係多年前自稱「永久離巷」的刁民(反而近年離巷的黃人,如果無拎MPF,只要三年內有一日在巷,其實是有資格取得消費劵的)。當年班刁民就算要離境「避風頭」,都未必會出到BNO(當時還是我城承認的有效旅遊證件)呢一招。
我想講護照同身分證係兩樣唔同文件. 有啲鬼佬揸住加拿大/紐西蘭護照, 同一時間可以係香港三粒星. 佢離開香港用身分證又得, 用護照又得. 如果用外國護照, 又點check到佢身分證number 呢?
刪除所以入境處單用身分證, 根本唔會100%知道佢係咪仲係香港
又係果句, 為咗派錢而想確定佢係咪仲係香港, 除非冇其他方法, 我就唔贊成去check入境處, 稅局, 選民登記等.
我覺得什麼私隱條款或操作程序, 在國家利益的實際需要面前, 都是一塊可有可無的遮醜布而已, 這個世界的任何國家, 肯定都在濫用着各種正途收集以至偷竊回來的個人資料, 問題只是利益是否值得揭開遮醜布.
刪除這次的天平一方是有效精準對付賣港賊, 另一方則是導致擾民, 或更正確來說是誤阻那些曾報稱移民的回流人士, 以行政角度去判斷, 打擊前者對政府的利益微不足道, 而騷擾後者也不是壞事, 甚至能造成少許阻嚇作用, 所以幾可斷言即使向特首申請也不會被允許.
至於結果導致傳媒報導政府低能地錯殺良民之類, 則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一回事. 可以想像的是即使政府決定動用動用入境數據, 成功避免騷擾假移民人士, 日後面對傳媒質詢該謊稱沒有動用嗎? 不怕被內鬼踢爆嗎? 開誠布公的結果會比殺錯良民好嗎?
在傳媒的報導面前, 政府是廢物大概是必然的結果 (而這也是他們的生存價值所在), 而政府到底是做得好與壞, 某程度上是取決於是讀者的智商.
Paul
呢度假設已經有有關法例或規則, 說明該個人資料不可以用於與登記時不附的用途啦. 例如稅務資料只可用於稅務用途.你話長遠係咪應該有個master database, 或者部門database API可以互通, 其實又係冇想像中咁容易, 因為資料更加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到時仲大鑊. 又係去番中心化/去中心化問題…
刪除//為咗派錢而想確定佢係咪仲係香港, 除非冇其他方法, 我就唔贊成去check入境處, 稅局, 選民登記等.
刪除其實以派錢「發現」沒有有效追查某人是否經已長期離巷, 都可以 trigger 完善某些程序去 log 返低個 record,有心唔怕遲, 遲做好過唔做。
//打擊前者對政府的利益微不足道
打擊班刁民的經濟效益可能真係無乜,但可以做返個姿態出嚟,講俾全巷傷民聽正苦係有心「改過」的.
//呢度假設已經有有關法例或規則, 說明該個人資料不可以用於與登記時不附的用途啦
私隱條例原則3已保障了個人資料不能用作非本來用途,基本上將政府部門綁手綁腳,所有數據庫不能亙通,大數據亦無從說起。
https://www.pcpd.org.hk/tc_chi/data_privacy_law/ordinance_at_a_Glance/ordinance.html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 ......曾志健,連同另外三名棄保潛逃的男子在西貢被捕
回覆刪除有人在社交媒體稱這案為「紙盒黃絲案」。 :D
// 今年初開始情況更差,窩藏地點已經沒有交租,亦沒有安排食物,這四人唯有自己用僅餘的存款買乾糧充飢。
沒交租也沒收樓?誰去買食物?這四人的家人代為交租和買食物?
// 假髮人都唔知係黃定係太厚道,竟然寄語12有青「服刑後可以重新振作」
做黃色經濟圈大亨。
// 提早領取強積金
為何當時不收回公屋及停止福利?又是私隱原因,部門之間不能溝通?
// 波叔又示人以弱,未派錢先道歉
不要學董建華,「強政勵治」得個講字!
//紙盒黃絲案
刪除哈哈,笑咗!
//這四人的家人代為交租和買食物?
//拘捕多一名34歲貨倉管理員、涉嫌協助罪犯,包括提供食物和最少三個窩藏地點。
無理由係個倉務員一腳踢掛?
//為何當時不收回公屋及停止福利?又是私隱原因,部門之間不能溝通?
私隱問題為其一,正苦各部門各自
//呢班咁嘅炆煮豉油的「死忠鐵粉」點會咁容易悔改呢?
回覆刪除其他犯我無確實意見,但對呢10個(不是12個,有2個上面仲坐緊未返落黎)有不同睇法。
我好記得第一批兩個少年犯是在20年12月底放返落黎的,當時”Save12“雖然聲勢遠遠不及19年任何口號,但還是有啲noise的...過關當日,岑翺暉(當時仲未有35+案)親自到警署迎接想蹭熱度兼炒起話題,但似乎“熱臉貼上冷屁股”,岑出來後只悻悻然話兩個少年犯“神情呆滯”,之後亦不見其跟進;到其餘八個21年3月底返來,輪到鄒倖彤迎接,也得到一樣待遇。而到現在爲止,都未有人以佢地名義貼出任何香港獄中的書信,除了其中兩人不認罪外,其餘六人都很合作,李宇軒更成爲國安法首個污點證人。
我大膽估計,佢地在内地服刑時發生以下事情:
- 阿爺已經同佢地有deal
- 對佢地揭露係有人篤灰佢地逃亡路綫,甚至根本係想佢地死在公海或台灣水域
- 佢地之前都聽埋聽埋好多美國人話中國無人權”的宣傳,而理論上監獄應該係人權最差的官方代表,但佢地親自領教後,發覺惡劣程度都“不外如是”,頓生“多年被人揾笨”之感。尤其李宇軒作爲大頭目,態度扭轉得有啲令人難以置信。
仲有一個(喬映瑜)會在下個月底返來,輿論就肯定無咩好炒,即管睇下事態發展。
//搞到成日都要搵埋啲要勉強湊合的條例去告
//其實黑暴以來好多案件都係因為無適當法例(包括23條立法),
起碼19年後肯揾先...正如煽動罪,16年時陳凱文已經話可以用來告陳浩天了,現在除了重新運用兼鋤入左幾件外,更將保釋條件與國安法睇齊。當然現法律條文仍on9地包含“女皇陛下”、“聯合王國”的字眼,然後要靠memorandum去釋義...而且即使國安法+煽動罪,仍然未涵蓋國家機密的部分,所以仍然是儘快為23條立法爲要。
而李柱銘呻笨當年唔要葉劉版的23條是正確的:國安法比葉劉版辣得多,而且葉劉版對港英遺留下來的煽動罪都減辣了...所以當年即使立到法,未必可壓制到反動勢力的陰謀,隨時連煽動罪也沒今天好使;但法已立了,阿爺出手的口實就要更高的門檻。某程度上,田大是”功在黨國“的,毫不“二五”也。
//岑翺暉
刪除應為「岑敖暉」
//而到現在爲止,都未有人以佢地名義貼出任何香港獄中的書信,除了其中兩人不認罪外,其餘六人都很合作,李宇軒更成爲國安法首個污點證人。
//阿爺已經同佢地有deal
//對佢地揭露係有人篤灰佢地逃亡路綫,甚至根本係想佢地死在公海或台灣水域
//多年被人揾笨
我又覺得有青視阿爺為仇人,有 deal 都唔會守;不過隨着佢地知道自己成為 condom(是否有人篤灰、是誰篤灰不是重點,基本上係成個我城黃黑對12人的支援基本是0,最叻都係出本《羊村》,不過出版人都一身蟻),正常理性的人都會知道就算「信唔過阿爺個 deal」,有無後路的情況下唔會貿然話自己「死不悔改」,同阿爺反面的。
又,得把口話自己「死不悔改」的黃黑大多是在我城出現,只要 return 過 home 受過「教晦」,都唔會咁牙斬斬的(唯一的例外應該是「叫G米領事」)...
//儘快為23條立法爲要。
比卡超的第一份功課應該唔難完成,最緊要係無甩漏唔好俾位黃黑鑽空子。
//李柱銘呻笨當年唔要葉劉版的23條是正確的:國安法比葉劉版辣得多
//田大是”功在黨國“的,毫不“二五”
都係同「無黃黑就無國安法」一樣的道理.
//- 佢地之前都聽埋聽埋好多美國人話中國無人權”的宣傳,而理論上監獄應該係人權最差的官方代表,但佢地親自領教後,發覺惡劣程度都“不外如是”,頓生“多年被人揾笨”之感。尤其李宇軒作爲大頭目,態度扭轉得有啲令人難以置信。//
刪除係有糧支擁抱豉油既港人眼中,佢地唔肯企出黎指證係因為父母親戚朋友全部俾共產黨搵槍指住個頭,一講錯野就殺殺殺,所以佢地先保持沉默。
以前我以為得精神病人先有咁嚴重既被害妄想,但睇完831同兩單有青命案(跳海死同停車場仆街死) D支持者大肆宣揚的「真相」後,只證明有正常思維既人可能唔會係多數 LOL
//應為「岑敖暉」
刪除「人走茶涼」😏,連名都少見報,咁樣寫錯就將就下啦😁😁😁
//佢地唔肯企出黎指證係因為父母親戚朋友全部俾共產黨搵槍指住個頭
刪除我仲以為黑暴通通都係孤寂嚟嘅添!
//咁樣寫錯就將就下啦
嘻嘻!
// 摩連奴兄:尤其李宇軒作爲大頭目,態度扭轉得有啲令人難以置信。
刪除他的背景及他的組織「香港故事」很神秘,他被捕前也不高調。記得當時搜尋「香港故事」只找到香港電台電視節目。 :D 有多些這組織的資料嗎?
// 摩連奴兄:16年時陳凱文已經話可以用來告陳浩天了
記得陳凱文常說港英時代留下來的「大絕」。他也是個著名人物,現在公開的身份是「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及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會員。
// 國安法比葉劉版辣得多,而且葉劉版對港英遺留下來的煽動罪都減辣了
當年沒想到香港會大亂,又是香港政府過於托大的表現。
//記得當時搜尋「香港故事」只找到香港電台電視節目。 :D
刪除Actually no one cares
//陳凱文
文少以前都曾在舊 blog 留言。
//當年沒想到香港會大亂,又是香港政府過於托大的表現。
唔係托大,而係不做不錯。
//唔係托大,而係不做不錯。
刪除當時唔係不做不錯,而是好想盡快做啲嘢出嚟--葉劉為求過到23條,係不停對條文讓步的,不做不錯就唔會改弱埋煽動罪了。所以才遠遠弱於十七年後的國安法。
//葉劉為求過到23條,係不停對條文讓步的,不做不錯就唔會改弱埋煽動罪了。
刪除哈哈, 係. 不停讓步 = 「得過且過」 (puns intended).
其實係咪移左民都係其次,最驚奇係有班人區區因為5000蚊,而大條道理跳出黎講以前係發假誓黎拎MPF(發假誓係刑事罪行要坐監的), 睇黎係大家眼中港府已經唔係無牙老虎咁簡單而係可㩒住搶既病夫。真心希望比卡超真係有手腕去治下班刁民
回覆刪除係囉,果5千蚊咁緊要既?? 5千蚊就講到自己一D問題都無,香港人真係好勢利
刪除貓
//最驚奇係有班人區區因為5000蚊,而大條道理跳出黎講以前係發假誓黎拎MPF(發假誓係刑事罪行要坐監的), 睇黎係大家眼中港府已經唔係無牙老虎咁簡單而係可㩒住搶既病夫。
刪除//5千蚊就講到自己一D問題都無
Exactly,仲講到自己好似好無辜咁!等錢使都唔等於可以發假誓㗎嘛。真係咁多年來的弱勢正苦造就了強勢刁民。
// 森兄:真心希望比卡超真係有手腕去治下班刁民
刪除// 真係咁多年來的弱勢正苦造就了強勢刁民。
彭定康年代已有意無意製造刁民,當然也可以說成殖民地政府肯聽民意。 :D
「一報一刊兩支咪」、「十點前特首」年代,罵人及投訴文化已成形。市民見主持人痛罵政府官員,「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官員也不敢反駁。想要理性討論也困難。
三十年一代,但也影響到上一代及下一代,共三代人。
刁民or巨嬰化其實都係普世現像,只不過係香港人係港英時代同回歸後都俾人縱慣哂,以為自己係好高尚個個都要慣住佢地者。一出到外面就現哂形吧
刪除//官員也不敢反駁。想要理性討論也困難。
刪除官員都係打份工,又唔會「論功行賞」,當然唔會反駁。
//香港人係港英時代同回歸後都俾人縱慣哂,以為自己係好高尚
回歸後都係咁。唔知點解依家做嘢無錯,細心 with high level attention to details 好似好難咁,下一篇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