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 星期五

恐怖大王從天而降

一九九九年,七月,
恐怖大王從天而降,
Angoumois大王重新出现,
這期間,戰神以幸福的名義主宰世界。
—《百詩集》諾斯特拉達穆斯
近月大部分傷民似乎都化身黃C,開口埋口反送中,究竟改例有甚麼可怕呢?是否真係會好似洗頭列車咁,班老解從膠鐵站衝出嚟捉人返去「禁閉營」咁恐怖呢?

魔術師秉承一貫「依對方遊戲規則都打得贏才算好武功」的原則,今次又深入虎穴,睇吓臘腸新聞呢篇《【最強懶人包】大律師公會發佈「簡易指南」 解答修訂逃犯條例 24 個問題》引述嘅大劣C公會發出有關《逃犯條例》草案的FAQ講咗啲乜。
1. 簡括而言,該草案有甚麼作用?
該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 503 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的其他部份,即澳門、臺灣及內地,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新增的「一次性」協議於該草案中稱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何謂「專案」安排,請參見下文。
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 525 章),這條例容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協助,以搜查及檢取的方式搜集證據,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亦可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其他協助,例如凍結或沒收涉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了刑事罪行的疑犯的資產。建議的修訂將移除跟《逃犯條例》類似的限制,以使香港機構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份提供與刑事相關的協助。
魔:呢一段沒什麼可評論,只係討論前必先有定義而已。
3. 為何大家比較集中關注《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而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卻沒有得到相應的關注?
雖然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涉及重要的修訂,但是修訂《逃犯條例》的建議會令到在香港居住的人士 90 年來首次可以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潛在著生活上的轉變,相比《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關注的搜集證據及提供法律協助事宜,自然會引致較大的焦慮。
魔:「《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潛在著生活上的轉變」所指的「生活」是什麼?是指「在香港居住的人士 90 年來首次可以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嗎?有幾多傷民的「生活」,是為了逃避「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
5. 法律上存在「漏洞」是因為要防止罪犯被遣送回中國內地?香港政府已解釋這些修訂是為了堵塞兩條條例中的「漏洞」。這是怎麼回事?
香港政府可能認為現在擴大《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地理範圍是合適的,但將這兩條條例的限制描述為「漏洞」是不公平的,這暗示草擬專員或立法會草率地忘記將中國其他地方納入兩條條例,並且直到近期這個失誤才被發現。
《逃犯條例》是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 1997 年 4 月制定的。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被排除在外是基於《逃犯條例》第 2 條將「移交逃犯安排」定義為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而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則除外。這個限制明顯是刻意的。[2]於《逃犯條例》制定時,預計香港會在適當時候與中國訂立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當時政府解釋與中國內地會達成 1 個分開但類近的移交逃犯安排。[3] 此外,當時政府更考慮利用《逃犯條例》作為與中國內地就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藍本。[4]政府現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逃犯條例》外的安排形容為「漏洞」。如果當時認為殖民地草擬專員引入了不必要的限制,那麼《逃犯條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就可以作出修訂,但這並沒有發生。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第 1 屆立法會於 1997 年 9 月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時,將《逃犯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的定義直接用於該新制定的條例第 2 條中「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的定義。
再者,《華人引渡條例》被宣布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7 年時決定不採用該條例。這進一步顯示當局必定有考慮過與中國內地移交逃犯安排的問題。
雖然情況自 1997 年以來可能已有所改變,或者香港政府認為現時修訂這兩條條例是合適的時間,但這並非堵塞「漏洞」。
魔:咬文嚼字講咗一大輪《逃犯條例》的初心,是否「漏洞」。不錯,在這一點上特衰正苦真係愈解愈糊塗,但其實是否「漏洞」並非重點,重點是「於《逃犯條例》制定時,預計香港會在適當時候與中國訂立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當時政府解釋與中國內地會達成 1 個分開但類近的移交逃犯安排」,而「《逃犯條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就可以作出修訂,但這並沒有發生」並不等於永遠都不會或不應該發生(其實23條都係同樣道理)。一時之間無去做,並不等於永遠唔會去做,特衰正苦要解釋的是為何現在是修訂這兩條條例的適當時機,咁道理自然在會企在你嗰邊,而唔會好似依家咁陷入捱打局面。
6. 現已廢除的《華人引渡條例》談及「引渡」,而《逃犯條例》在處理同樣事情時談及「移交」,即強行移出香港。究竟有什麼不同?
從被移除者的角度來看,「引渡」和「移交」之間沒有實際區別。這些術語可以互換使用,但法律上存在著細微的差異。
「引渡」一詞用於形容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
英國法律使用「移交」一詞來形容沒有主權地位的司法管轄區而英國負責該地方的外交事務時作出移除時的同一過程。
因此,「引渡」於英國以前是根據 1870年的《引渡法》以及後來關於引渡的法案去處理的,但是「移交」的程序則由1881 年《逃犯法》和後繼的非引渡案件管制。
《逃犯條例》繼續使用「移交」一詞是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不會「引渡」。
《逃犯條例》的各項條文提醒香港政府沒有全權並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行政長官必須根據《逃犯條例》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或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就某些事項而採取行動:詳情可看第 24 條(3)項,如須就或不得就某些事項採取行動,「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
值得注意的是「移交」或「引渡」與其他可以將個別人仕從香港移走的方式不同。「驅逐出境」是指非永久性居民因犯罪而被移出香港的過程。
非永久性居民如果違反逗留條件或非法進入本港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移走」。巧合的是,「驅逐出境」或「移走」的效果可能是將個別人士送回希望起訴他的地方。
魔:雖然又起咬文嚼字,但就釐清了「引渡」和「移交」的分別:「『引渡』一詞用於形容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逃犯條例》繼續使用「移交」一詞是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不會『引渡』」。
7. 《逃犯條例》將一個將被引渡的人形容為「逃犯」。這意味著一個被要求引渡的人在刻意逃避審訊,對嗎?
「逃犯」一詞有時用作形容一個被定罪後逃離、逃避或避免逮捕、起訴或監禁的刑事嫌疑犯。但《逃犯條例》中的「逃犯」是形容那些有機會被移交的人。
一個在香港被要求引渡到某處接受檢控及執行判刑的人士,會根據《逃犯條例》第 4 條就干犯在引渡請求國的罪行而在香港被捕及接受引渡。
「逃犯」是指被定了刑事罪行的人,或是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故此,被要求引渡的人有機會在不知道在申請國的刑事審訊的情況下被要求引渡。他們都可被稱為《逃犯條例》中的「逃犯」。
魔:也不計較為什麼忽然間又會話我城可以「引渡逃犯」咁前言不對後語了,就當作「引渡」和「移交」可以亙換使用吧。這一點又定義了「逃犯」的意思,不只是「指被定了刑事罪行的人」,也可以是「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
11. 為什麼一個國家未必希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引渡或刑事協助協議?
現時,許多國家都因為擔心一旦引渡逃犯或者向某些地區提供刑事協助會違反人權保障,包括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一旦判處監禁會得到人道及合適的拘留安排的權利。因此,許多國家都對引渡逃犯或向多個地方提供刑事協助有所顧忌。
而且,即使引渡請求國已經舉證了逃犯的犯罪行為並通緝逃犯,或是要求引渡逃犯接受刑期,國際間的引渡協議已經發展了一系列禁止啟動任何引渡協議的原則。
因此,國家通常會審核其他國家的情況,以確保一旦與其他國家達成引渡協議並引渡逃犯,引渡請求國能夠達到協議中對人權的最低要求。否則,執行引渡的國家可能要接受法律責任。
一旦逃犯有機會在引渡請求國受到折磨、殘酷和不人道的對待或懲罰,不論逃犯是否因為干犯罪行而被要求引渡,被要求國都不可引渡該逃犯。當一個國家認為他們可以與其他國家達成協議,這意味著該國法庭認為引渡請求國會正當地處理逃犯,並會遵守協議內的條文。
相反,若一個國家未能說服另一國其能達到最低的人權要求,另一國則不會與其達成引渡協議。就如澳洲政府在 2017 年因為就「司法素質」的疑慮,拒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引渡協議。[6]
魔:即係話,國際標準係被請求國有權做「國際判官」,檢視請求國的人權狀況,若未能「達到最低的人權要求,另一國則不會與其達成引渡協議」;但我城不是獨立國家,照理難以應用此「國際標準」。況且,蘇格蘭拒絕引渡米藉逃犯回呆灣服刑,反而西班牙就將呆灣疑犯引渡到蝗國受審,咁即係話勾洲國家認同蝗國人權比呆灣高,抑或只係承認「一個蝗國」?
12. 儘管如此,為什麼仍有國家與法治記錄有可疑的司法管轄區簽訂引渡協議 ? 例如英國與津巴布韋有簽定引渡協議( 而津國於 World Justice Report 法治指數報告中於 126 國家中排名 116)? 為何香港特區需要關注與法治記錄有可疑的司法管轄區作出引渡協議?
一個國家會與其他國家簽訂引渡協議,是用以確保逃犯不能逃避該國當局的起訴。對於上述英國和津巴布韋的例子,8 年前已經有報告表示這般類似的引渡安排並不再可能發生。[7]
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應該三思會否與一個可預見地將會大規模向其引渡罪犯的司法管轄區簽訂引渡協議。因為一旦被引渡,即使受引渡者的人權被侵犯, 特區也很難作出補救。
魔:典解會蝗國會「可預見地將會大規模」向我城要求引渡罪犯呢?回應第一點,乜傷民的「日常生活」就是在蝗國犯罪?
16. 一般的引渡協議中會有甚麼限制?
有些國家不會引渡自己的國民,因此通常在協議中會訂明禁止引渡的禁令。有些國家則訂明如果被移交的人有可能遭受死刑,則不會進行引渡;或是將會在該案的協議中要求申請國保證不會尋求死刑,並即使該國法院判令死刑,刑罰亦不會被執行。
另一個常見的限制是如果逃犯的犯罪性質與政治有關,則不可進行引渡。而若被控罪行性質與政治無關,但實質是因為逃犯與其所屬政治或宗教團體有關,則亦不可進行引渡。
另外,如果申請國在逃犯缺席的情況下將其定罪,除非申請國能夠證明逃犯曾獲親自出席審訊的機會,否則引渡的申請不會被批准。其他限制包括時限等問題。
魔:政治罪行不移交,食Q局焗腸比卡超不是已經講過很多次了嗎?
17. 為什麼政治罪行是個引渡條約的例外情況?有甚麼這種情況的例子?
政治罪行的例外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早期。當時各國漸漸承認政治異見者的權利,並拓展其權利到與政治相關的罪行, 例如為籌集政治運動資金搶劫銀行或暗殺政府官員等。
國家一般不會引渡政治罪犯,因為國家不應該干預他國國內政治活動,並且應該避免報復在政治活動中失利的人士。近年,某些犯罪行為可能被界定為不屬於政治犯罪。例如不同的公約都嘗試排除飛機劫持行為和恐怖主義行為等。叛國罪、煽動罪或顛覆罪一般都被視為政治罪行,故相關罪犯都不可被引渡。一般引渡條文都不會將這類罪行定為可引渡罪行。
魔:「叛國罪、煽動罪或顛覆罪一般都被視為政治罪行,故相關罪犯都不可被引渡。」咁「日常生活」係搞革命嗰班巷蜀人士應該唔使驚喇?
19. 處理引渡要求時,法庭的角色是什麼?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裁判官不得審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實質上有否干犯相關罪行(《逃犯條例》第 23 條 3 項)。同樣地,裁判官不得審查逃犯被移交後能否享有一定的司法水平。如果引渡申請基本上符合相關程序要求,並且法庭沒有充分理由拒絕請求,地方法官必須交付逃犯。
魔:即係話假髮人只係負責審核要求移交的文件,查看理由是否充分,唔會負責調查審判。咁究竟邊啲人的「日常生活」係在蝗國犯法?是慣常地向內地官員行賄的「商家」嗎?假如是,呢班人係罪有應得,魔術師看不出為什麼要「寧中勿枉」喎?
20. 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否最後定調?被要求移交者可以上訴嗎?
即使裁判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引渡,逃犯亦不一定被引渡。行政長官擁有最終決定權(《逃犯條例》第 13 條)。行政長官在此階段可以就例如逃犯的精神、身體健康或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理由不必與《逃犯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有關。
逃犯亦有權向原審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命令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並為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向上級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逃犯條例》第 12 條)。 但上訴只涉及裁判官的決定是否正確,即上級法院會審查案件有否證據顯示疑犯曾犯罪,並地方法院有否管轄權判處逃犯。
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受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魔:咁即係話販民指「777想點就點」,其實係誣衊喇!
22. 我想我能理解法庭在《逃犯條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但法庭是否真的無法審查被移交的人能否獲得公平審訊或會否在一個非常惡劣的環境被監禁和拘留?
如上所述,處理移交的法官有權徹底審查一宗案件,以確保移交安排是充份根據《逃犯條例》 下所要求的條件,同時法庭沒有必須拒絕移交的理由,但法官的權力到此為止。這種限制 – 有時被稱為「不調查」原則 – 源於一種假設,即國家會根據國際協議履行當中所規定的責任,因爲引渡和法律協助協議是建立於互信基礎上。[9]
與內地簽訂的「一次性」引渡協議並不是國際協議,因此以上假設並不適用。但法庭仍受《逃犯條例》中的「不調查」原則所限。
魔:假髮人受「不調查」原則所限,即係話如果殺人政權要陷害某個人,就要偽造證據,先可「合法地」要求移交。值得殺人政權如此大費周章,應該不是與一般傷民的「日常生活」有關吧?
24. 如果只與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國際人權承諾的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法案,以確保受引渡者的人權受到尊重,這是否其中一個能解決問題的方法?
若只與同樣簽署了在香港特區的適用的人權條約的國家簽訂引渡法案,的確可提供某程度上的保證。但眾所周知, 有些國家儘管簽署了人權條約,卻沒有確切履行條約,因此仍然可能會有審訊不公和拘留環境惡劣的情況發生。
即使該國家通過了一條載有關於公平審判和理想拘留環境的人權條約,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也未能保證在所有情況下,這些權利都得到確切保障。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確能提供某程度上對人權的保證,但這情況並不適用於中國。雖然中國已表示有意受 1998 年 10 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束,但該條約在國內仍未被確認及通過。這其實是一個國際法層面上的問題,而中國尚未在國際間確認其願意受公約約束。
魔:唓!咁即係「雖無過犯,面目可憎」,你往績唔好,信用評級差,所以我唔信你。呢個已經完全係主觀地信唔信的問題,已無客觀道理可講。正如特衰正苦成日都推動要俾機會更新人士,等釋囚可以融入社區;但現實就係「一次不忠,百次不用」,你有案底的確好難搵嘢做,呢個係老闆信唔信任申請人的問題,呢一個「指導原則」就連大劣C都同意!
(註:原文太長,魔術師只摘錄要點評論,各位讀者如果懷疑魔術師有理解錯誤,歡迎引述原文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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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最強懶人包】大律師公會發佈「簡易指南」 解答修訂逃犯條例 24 個問題(立場新聞 2019/6/6 — 21:00)
維基百科:預言
食得鹹魚抵得渴
蘇法院裁毋須引渡撞死人疑犯到台 2019/06/07 18:25
一個英籍印度裔男人九年前於台灣醉駕撞死人後潛逃蘇格蘭,英國及台灣其後簽署針對他的單次引渡備忘錄,不過蘇格蘭法院周四裁定他毋須回台灣服刑。
商人林克穎二零一零年三月醉駕撞死人、被判處四年監禁,但他保釋期間以朋友的護照出境,潛逃蘇格蘭。台灣二零一三年與英國簽署針對林克穎的引渡備忘錄,蘇格蘭地方法院翌年裁定他必須要引渡回台灣,林克穎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四裁定他不用返台服刑。台灣的外交部對判決表示遺憾,會聯同法務部聯繫蘇格蘭檢方及司法部,研究能否提出上訴。
西班牙移交近百名台灣疑犯到北京 更新:2019/06/07 18:25
西班牙將九十四名來自台灣的電訊網絡詐騙案疑犯移交北京,大陸公安對西班牙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表示高度讚賞,台北當局則呼籲西班牙停止將台灣人引渡到大陸受審。
九十四名疑犯早上送抵北京機場,各人戴著手扣和口罩,由公安押解下飛機。今次移交的疑犯全部來自台灣,他們將被控詐騙罪,最高可被判囚終身。公安當局在二零一六年向西班牙警方通報,指大量電訊網絡騙徒在當地遙距作案,冒充中國檢察或調查機關詐騙中國民眾。
兩地警方聯合調查後鎖定疑犯藏身馬德里、巴塞羅那等十三個地方,拘捕二百多人,當中超過一半來自台灣,初步調查估計涉款達一億二千萬人民幣。
西班牙前年已將百多名疑犯移交北京,是中國首次從歐洲大規模押回電訊網絡詐騙案疑犯,當中大部份亦是台灣人。有台灣疑犯向西班牙提出行政訴訟,反對被送往大陸但被判敗訴,現時仍有十多名台灣疑犯等候引渡聆訊。
台北當局就西班牙將台灣疑犯引渡到大陸的決定及法庭的裁決表示遺憾,再次呼籲西班牙秉持人道精神與人權原則,立即停止將台灣人引渡到大陸受審。

42 則留言:

  1. //首次可以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潛在著生活上的轉變//
    嘩!DL 大劣C講啲咁嘢。修定唔可以用盜版嘢都一樣㗎喎!

    //政治罪行不移交//
    所以碎肉就申請政治庇護。

    //值得殺人政權如此大費周章,應該不是與一般傷民的「日常生活」有關吧?//
    都話佢地以為自己係白雪公主,成日有個鏡頭影著佢地㗎!

    //如果一個國家無視簽署嘅條約,咁佢一樣可以無視法例,隨時起身想捉人就四圍捉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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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定唔可以用盜版嘢都一樣㗎喎!

      又係喎! 抵制華為對生活的影響會更大吧?

      刪除
  2. //有幾多傷民的「生活」,是為了逃避「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
    //典解會蝗國會「可預見地將會大規模」向我城要求引渡罪犯呢?回應第一點,乜傷民的「日常生活」就是在蝗國犯罪?
    //唓!咁即係「雖無過犯,面目可憎」,你往績唔好,信用評級差,所以我唔信你。呢個已經完全係主觀地信唔信的問題,已無客觀道理可講。

    https://n.kinliu.hk/kinliunviews/%e4%bf%ae%e4%be%8b%e5%9b%b0%e5%a2%83%e8%88%87%e9%a6%99%e6%b8%af%e7%9a%84%e6%a0%b8%e5%bf%83%e5%83%b9%e5%80%bc%e3%80%80%e6%96%87%ef%bc%9a%e5%90%b3%e6%a1%90%e5%b1%b1/

    甚麼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認為有兩點:一是反共、二是搵食。

    今天主導香港話語權的人,仍然是上世紀的60後、70後。香港的主流意識形態,一部分人是因為新中國在內地成立,與共產黨政治對立的人來到香港。還記得泛民的毛孟靜有一次接受記者採訪,記者問及上世紀大量內地人「移居香港」,她馬上糾正,不是移居,是「逃亡」。的確如此。既然這些人是因為共產黨建立的新政權而逃亡來港,自然反共就是他們的核心價值。

    ...但新主子與他們的核心價值相牴觸,那就像器官移植以後排斥一般,這群人為香港帶來的只有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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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共

      一般傷民有甚麼日常生活是反共的??
      拒中也好, 反共也好, 呢班人與及其薪火相傳的下一代為什麼97後不再一次逃亡?

      //回歸前另一核心價值——搵食,回歸後也應該略作修正,稱之為「搵着數」較為合適。商人、建制派,聽話講到底只是希望得到着數。這群人不以反共作核心價值,那麼他們就充當支持的一方,目的是謀取利益。
      //23條為甚麼立法失敗?《逃犯條例》為甚麼修法難?其實都是一個問題,這件事牴觸其中一個核心價值「反共」,同時又不能符合另一個核心價值「搵着數」。這不是兩種核心價值的鬥爭,而根本就是一面倒,只有明倒與暗倒的區別。破解之道,如果可以將23條或《逃犯條例》注入一點搵着數的成分,那麼成功機會就大增。

      哈哈, 呢個我同意.

      刪除
    2. 據我認識嘅朋友嘅父母大多數都係落嚟搵食而唔係逃難。落到黎嘅人都要接濟上邊嘅親人,所以好興形容拎住一袋二袋嘅人會叫佢「返鄉下」。
      帶着錢同技術落嚟嘅人其實比例上應該唔係大多數。

      刪除
    3. //拒中也好, 反共也好, 呢班人與及其薪火相傳的下一代為什麼97後不再一次逃亡?

      quote返之前匿名留言:

      「我是抗拒殺人政權的
      不過又可以做到D乜。

      我相信大道理的,但係現實不是這樣」

      因為他們認為「留進逃」都不是「應然」的,而(自以認為的)「應然」總會天理循環的戰勝「實然」,而傷港「應然是我的」,也「應然」要回復到《樹大招風》的年代,這根本是連革命也不需要而「應然」的事,我「應然」是不需要走的。

      結果就是--「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並且要拖住「留進逃」中真心接受「留」的另一群人,並要一起付出社會空轉的代價。

      刪除
    4. //據我認識嘅朋友嘅父母大多數都係落嚟搵食而唔係逃難。落到黎嘅人都要接濟上邊嘅親人,所以好興形容拎住一袋二袋嘅人會叫佢「返鄉下」。

      我老豆都係「落嚟搵食而唔係逃難」, 當年真係會「拎住一袋二袋」「回鄉省親」的.

      //他們認為「留進逃」都不是「應然」的,而(自以認為的)「應然」總會天理循環的戰勝「實然」,而傷港「應然是我的」,也「應然」要回復到《樹大招風》的年代,這根本是連革命也不需要而「應然」的事,我「應然」是不需要走的。

      咁即係等運到, 等支爆, 等天收, 「天滅中共」XD

      //「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並且要拖住「留進逃」中真心接受「留」的另一群人,並要一起付出社會空轉的代價。

      CCTVB 膠劇中奸人在姦殺女角前最喜歡說的話:「我得唔到嘅, 佢都唔做旨意得到!」

      //寫得好

      客席主持唔係嘢小.

      刪除
    5. //咁即係等運到, 等支爆, 等天收, 「天滅中共」XD
      //寫得好

      無錯 XD

      //客席主持唔係嘢小.

      因為新工壓力比較大,所以我近來都「減產」了。不過仍然係魔兄園地的常客

      夜啲我用我舊公司臨尾的遭遇,再寫下呢種「等運到」的心態。

      刪除
    6. //因為新工壓力比較大,所以我近來都「減產」了。

      等我寫返篇摩摩電影節慰勞吓客席主持喇!

      //夜啲我用我舊公司臨尾的遭遇,再寫下呢種「等運到」的心態。

      又要等埋摩摩喇!

      刪除
    7. “留進逃”可以套用在打工仔的心態,不過一般人較少會有“進”的機會但小弟之前其實有,所以在此講講。

      留:主動找上對自己冷處理的老細R(希望大家記得代號)攤牌,理解其對自己有何不滿,並且開心見誠討論大家將來目標,然後我就乖乖地留低在半年至一年時間,全心在佢旗下工作,同時對R“聽其言、觀其行”

      逃:即是已成事實的決定,跳槽去也。

      進:這當然不是在公司搞“革命”,或者迫宮,況且越級投訴通常都唔會有咩好結果;小弟“進”的機會是可以秘密向舊部門新老細提出返去做,但當時的顧慮是已經開始“移民”程序,open to 所有新機會,如果提出轉組過咗一大輪政治關卡舊部門接納後,我接到新offer一個屈尾十話唔過去,咁我就全公司都得罪晒了;另一個可能係“革命”被“告密”,轉組不成又被R知道,咁我日日返工就真係變政治犯。衡量過之後,決定放棄“進”的決定。

      但放在好多(我城?)打工仔的情況是,對老細不滿,但礙於自己quali,唔好話“進”,就算“逃”都唔使諗,但無奈揀“留”,卻又日日呻到樹葉都落,同時經常覺得老細針對自己,老屎窟仲會成日想當年話自己點點點,老細安排既工作得過且過之餘仲隨時擺明拒絕,仲要周圍散播負能量兼且唔妥對老細同崗位滿足的同事,特別是老細睇得起嗰啲...最緊要日日望天打掛公司會有咩嘢變故,以改變自身的狀況...

      呢種心態在我城的打工仔中多的是。

      係咪亦好似黃C現在留在我城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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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主動找上對自己冷處理的老細R(希望大家記得代號)攤牌,理解其對自己有何不滿,並且開心見誠討論大家將來目標

      呢個真係要睇公司有無呢個機制,同埋R是否一個 open minded 的人。

      畢竟,公司和員工的關係只是一紙僱傭合約,合則離不合則去,「逃比留易」;但如果係我城市民,跟社區的關係就唔只咁少,有人文有熟悉的生活環境有親戚朋友之類,「留比逃易」。這就是分別吧。

      //如果提出轉組過咗一大輪政治關卡舊部門接納後,我接到新offer一個屈尾十話唔過去,咁我就全公司都得罪晒了;另一個可能係“革命”被“告密”,轉組不成又被R知道,咁我日日返工就真係變政治犯。衡量過之後,決定放棄“進”的決定。

      如果決定咗逃,就無謂食兩家茶禮喇。一往無前好啲。

      //如果提出轉組過咗一大輪政治關卡舊部門接納後,我接到新offer一個屈尾十話唔過去,咁我就全公司都得罪晒了;另一個可能係“革命”被“告密”,轉組不成又被R知道,咁我日日返工就真係變政治犯。衡量過之後,決定放棄“進”的決定。

      佢地唔怪自己喜歡 remain status quo,只係坐在 comfort zone,又無料轉工,呢啲一切都係自己問題,卻又怪在別人身上。

      //最緊要日日望天打掛公司會有咩嘢變故,以改變自身的狀況...
      //係咪亦好似黃C現在留在我城的心態?

      即係等支爆,「天滅中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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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成班世紀老處,有男人在五呎之外望佢地一眼,就喊叫非禮。有男人走至三呎距離,就疾呼強姦。個個以為自己喺AV女優,喺人都想扑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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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個以為自己喺AV女優,喺人都想扑佢地。

      呢啲就係「自我感覺良好」...但,其實AV女優都有朱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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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班盲反共人士了,反了幾十年,有真心既,有收錢既...仲可以咁大聲講野真係要多謝香港
    佢地點會唔驚,驚到震震震, 為了搵食反共,連收留個賊都可以接受既
    我真係唔知道,呢D咁大單野既移交或引渡,同D等公屋上樓既市民有咩關係
    或者佢地覺得係街頭被人搶錢,騙案,西貢入屋打場劫,都無咩所謂
    覺得D自由行咁自由落黎做雞,唔小心殺左人都無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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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者佢地覺得係街頭被人搶錢,騙案,西貢入屋打場劫,都無咩所謂
      //覺得D自由行咁自由落黎做雞,唔小心殺左人都無咩關係

      啲蝗賊先無咁蠢, 在我城犯完案潛逃返蝗... 公安係會在無協議底下將被拘捕的疑犯移交我城的, 反而我城就唔肯「禮尚往來」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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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係barry 好耐冇見
    睇嚟大家睇法差唔多
    恐共呢一點同洗頭艇係有矛盾
    泛民一貫玩法 而家同麥卡錫年代冇分別
    咩都拉共產落水就可以反
    呢一屆到期就話建制政府唔做野
    完全掩飾左泛民港獨有幾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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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既恐共又唔避秦的唯一識得做就是拖字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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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咪即係攬炒
      而家引清兵入關 有咩叫做贏?
      其實歷史真係不斷在重覆 有割讓燕雲十六州 有聯蒙抗金 又有引清兵入關
      有邊次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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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恐共呢一點同洗頭艇係有矛盾

      唔係好明呢點.

      //攬炒

      慘得過有成百萬港豬 buy?

      //唯一識得做就是拖字訣

      搞唔掂就拖, 拖到有人頂唔住認頭pick up 個task 為止, 米帝優而為之(eg 米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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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燕雲十六州

      哈哈,呢個唔算係好例子...據講趙康胤係計過條數,打返燕雲十六州就算打贏既軍費加稅款仲多過割地賠款俾遼國,所以決定放棄。

      有云北宋所有同遼簽訂的條約都係表面蝕底,實情係要遼國開放自由貿易而行經濟侵略之實,所以後期遼國經濟上越加衰落反而北宋越益繁榮...基本趙家治國,係以做生意方式嚟經營的。

      //慘得過有成百萬港豬 buy?

      我等緊各大學的數字.

      不過今日後我又領悟到一啲嘢,另文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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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實情係要遼國開放自由貿易而行經濟侵略之實,所以後期遼國經濟上越加衰落反而北宋越益繁榮...

      激死了蕭峰 XD

      //我等緊各大學的數字.

      樁挺腰退咗休, 再無藍大民調了.

      //另文再講

      等埋摩摩,今晚篇文唔寫逃犯住, 沉澱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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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講到共產黨會用引渡條例拉人上去
    其實有黃台仰先例
    最有效咪又係洗頭艇
    其次係高鐵 十三分鐘運到福田。。。
    有乜必要擺喺度 又怕你著草又怕黃官拒絕移交
    佢地之前日日鬧中共越境執法 就正正同而家恐共有矛盾

    其實一百萬港🐷?我唔知 但再新一代係偏向挺共 都未完全普教中 泛民就輸左。。。

    其實啲領使除左廢話走資之外 冇一個更有效嘅引渡建議 我朋友當差 啲ip去到歐美嘅 就算你叫國際刑警幫手對方都唔會理你 這就是西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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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始終洗頭艇唔夠公義, 依正程序做, 出師有名, 你班港豬仲有乜聲好出?

      又, 我做好IT, 不嬲都係懷疑有 bug 時, 要舉個 use case 出來, hit 到的才會受理;否則淨係「學術上/理論上」會發生的事,個priority 一定好低. 但今次販民同黃C港豬咁「恐懼」,究竟又有無use case present 過出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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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冇case
      但憂慮 無故指控原來可以當證據
      咁當日689講外國勢力都大條道理啦
      大家咪又係講滲透
      又一輸打贏要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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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故指控原來可以當證據

      睇緊直播班有青又衝垃圾會, 好好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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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但再新一代係偏向挺共 都未完全普教中 泛民就輸左。。。

      我剩係聽聞05後玩Tik Tok或抖音玩到癲(雖然我都好討厭呢個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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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摩兄
    燕雲係十六國兒皇帝石敬塘割讓 佢本身有胡族血統 唔係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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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喎, 呢段歷史我真係唔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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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錯,唔記得兼柒咗.

      不過趙康胤覺得打仗無數圍,唔諗住打返嚟亦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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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香港而家最似晉朝
      有外族 內亂 土地兼併
      士族寒門對立 其實就係向上流嘅阻力
      有五石散有男人薄粉。。。
      一班傻仔論政無望喺度打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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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摩兄:
      趙匡胤設立了「封樁庫」,是用來向遼國贖回燕雲十六州的。如果遼國不答應那就用來作軍費武力收復燕雲十六州。一直都有人認為遼國被北宋淘空,然而遼國對於北宋仍然保持軍事優勢,即使在金朝興起以後,遼國依然吊打宋軍。所以若果遼國真的有需要,發兵南下便可。兩宋的收買政策好像有效似是在於北方外族剛好興替而已。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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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而家最似晉朝

      「五胡亂華」就是每日150嗎? XD

      //兩宋的收買政策好像有效似是在於北方外族剛好興替而已。

      謝賜教,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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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香港而家最似晉朝

      即是話所有叻人都在前朝三國(巷英?)出晒,根據平均定律而家要拉返低個平均值補數?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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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怪得宇宙最強又做葉問又做關公...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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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解釋過
    黃台仰會著草 如果真係要拉人唔會講程序公義啦
    大陸公安優點素來都係效率
    不過呢個又係另一個重點 大陸政治犯 除左佢放人開始吾爾開希果種 有邊個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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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殺人政權故意放生, 佢地只會在外繼續搞事, 蠱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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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地只會在外繼續搞事, 蠱惑人心.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4435631-%E6%B5%81%E4%BA%A1%E7%94%9F%E6%B4%BB-%E6%91%A7%E6%AF%80%E4%BA%BA%E7%94%9F

      “離開中國後,嚴家其也斷了根。特別過去30年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與30年前大不相同,在大洋彼岸,又能作什麼實證研究?政治學者一旦離開了生根的地方,就像植物離開大地,變成室內小盆栽一樣,很難茁壯成長,不枯萎已經偷笑。”

      這某程度亦反映點解無return home card的支亂會無辦法得到巷漂大規模支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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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蠱惑唔到身處蝗國的人,但我城班港豬就會信班洋廟祝同埋唱衰殺人政權的「活口」十足十。如果我城仲係對蝗國有利用價值的話,蝗國放生班人搞亂我城並唔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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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有個國際關係專家叫沈旭輝 哈哈
      呢個夠搞笑。。。中共都唔捨得搞佢

      Btw...泛民最冇guts係
      次次遊行 有人唔自律
      你一係話你控制唔到佢
      一係話大陸搵人滲透。。。
      呢啲招數自己都呃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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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一係話你控制唔到佢
      //一係話大陸搵人滲透。。。

      戴當家呃到班黃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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