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小隊7名不認罪被告只得1人入罪,其餘6名被告被判無罪,喉舌報當然會借機評擊陪審團制度,而事實上當年黃黑也在討論區中呼籲200萬+1首觸「登記」做陪審團(誤將陪審團資格當成係垃圾會、衰蟻會選民資格?),用意係多啲「自己人」便可以放生黃人(跟當年衰蟻會黃人大勝邏輯一致,而且當時還未有提發陪審團係唔做解釋栽決理據,理論上就算證據確鑿都可以放生,不過到現時為止都未出現過呢類情況),呢個亦疑似係絕大部份黃黑案件都沒有帶上睪院作裁判的原因。
來論|「屠龍小隊」案陪審員裁決或存在不公 2024/08/29
文/傅健慈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這是嚴重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本案7名(6男1女)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在普通法的制度下,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審訊設有陪審員制度。涉案7名被告不認罪,這宗案件由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連同由九人(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
陪審團周二(27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裁決,今日(29日)下午終有裁決,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法官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立場、案情,法官指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另外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陪審團可以此考慮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但須要小心處理,不可猜度。法官指控方認為賴振邦試引爆裝置等明顯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指控方認為賴振邦試引爆裝置等明顯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滅龍」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有詢問何意,以及提過「引戰」、不需帶裝備,警方並於12月8日找到避彈衣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是串謀一分子。
張官引述控方指控賴振邦測試引爆裝置、協助製炸彈,明顯是串謀一分子;吳智鴻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在群組說「清嘢」。
控方強調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張官指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警方於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彈,但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是串謀一分子,例如黃振強沒供稱有被告同意參與計劃,而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什麼,張官稱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張官續指,控方亦強調環境證供,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但須要小心處理,考慮是否可證明被告有罪,利用可靠環境證供作結論,而非猜度。
這個案件控方證據充足,包括有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作佐證,並有兩名認罪同案被告在庭上指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但是陪審員卻表現出對法例定義和證據理解存在疑問。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謂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但是法官回覆稱,「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着陪審員自行按經驗和智慧決定。
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呈堂證據可算是是達到「合理定罪」的標準,很遺憾!陪審員只是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他被告罪名不成立,令人質疑陪審員的裁決存在錯誤及不公平。
筆者呼籲律政司審視主控官的建議和法官的帶引陪審團指示,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彰顯法治公義。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
1. 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呈堂證據可算是是達到「合理定罪」的標準,很遺憾!陪審員只是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他被告罪名不成立,令人質疑陪審員的裁決存在錯誤及不公平。筆者呼籲律政司審視主控官的建議和法官的帶引陪審團指示,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彰顯法治公義。
魔術師就唔明,喉舌報刊登「來論」一大篇,文中9成都係「事實陳述」的 reported speech,至於呢位「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的作者自己的意見是甚麼,為什麼對裁決結果感到遺憾(你不滿意裁決不等於栽決有錯),「呼籲律政司審視主控官的建議和法官的帶引陪審團指示,積極考慮提出上訴」的理據是什麼?魔術師真係好想作者一一鋪陳出來,等一眾市民學吓嘢都好吖!
信報 2024年9月2日
林志偉:屠龍案多人脫罪 警隊愕然
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涉策劃在2019年民陣遊行時以炸彈殺警,日前裁定7名被告涉及的多項控罪中,僅一人一罪成立。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指警隊不少人感愕然,擔心裁決導致錯覺,以為有關行為未必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憂令青年有錯覺毋須負刑責
多名被告遭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均告不成立。林志偉昨於電視節目上表示,對有關裁決感到愕然,在警隊內持相同看法者「可以大膽咁講絕對係多嘅」,亦有社會人士表達對結果不敢苟同,但他會尊重法庭判決,指社會上有討論份屬好事。
他指出,同案另有7人認罪,審訊期間亦存在大量證據如炸藥及槍械等,可見已有完善計劃進行嚴重案件,擔心在如斯情況下,會令大部分港人、尤其是年輕人「會有一個錯覺,原來咁樣都係未必會受到一啲刑事責任」。
對於就侮辱公職人員罪立法,林志偉重申協會多年來積極推動,至今並無止步,透露此前曾跟負責的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召開非正式會議討論,形容對方的回應積極,即使曾因《基本法》第23條立法暫時擱置,近期也已再開展相關探討。他亦強調,立法是為警民雙方作出法律限制,「知道大家個分寸去到邊度」,認為立法有存在必要,並可以令社會更和諧。
2.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他指出,同案另有7人認罪,審訊期間亦存在大量證據如炸藥及槍械等,可見已有完善計劃進行嚴重案件,擔心在如斯情況下,會令大部分港人、尤其是年輕人「會有一個錯覺,原來咁樣都係未必會受到一啲刑事責任」。
魔術師就認為 Popo 方面驚栽決結果「教壞細路」只係藉口,最大問題係 Popo 對着有青始終要留一手。畢竟有青有着「他們都是小孩」的光環,而且創意無限,只消用縮骨遮和面罩等尋常物事便可令催淚彈無效,的確令 Popo 幾頭痕。
信報 2024年8月2日
法官提醒陪審員 勿盡信屠龍訊息
《反恐條例》首案昨踏入第63日審訊,控方繼續作結案陳詞。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稱,涉案「屠龍小隊」曾達共識,即「屠龍」不會在殺警計劃使用炸彈及槍械,只藉破壞行為引誘警員出現。另外,本案涉及大量Telegram(TG)訊息,法官張慧玲昨提醒陪審員,勿盡信所有涉案TG訊息內容。審訊今續。
控方稱涉案串謀呼之欲出
周凱靈陳詞指出,「屠龍」曾達成共識,不會在涉案殺警計劃中使用炸彈及槍械,只會藉破壞行為引誘警員出現。對於被告之一的嚴文謙曾在涉案TG群組問,計劃實施當日後是否需要「避一避」,周凱靈稱,嚴文謙必然知悉本案行動用到槍及炸彈,因此才問是否需要「避一避」。周凱靈強調,若以2019年下半年的時代背景審視本案,涉案串謀可謂「呼之欲出」。
信報 2024年8月21日
官:須考慮屠龍被告是否知情
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涉策劃以炸彈殺警一案昨天續審。法官張慧玲【圖】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自稱「屠龍」隊長的認罪被告兼污點證人黃振強,曾經叫隊友毋須帶武器參與涉案行動,但卻跟其他勇武小隊談及在行動使用汽油彈,着陪審團思考被告對行動內容的知情程度。張慧玲另提醒,陪審團要考慮投擲汽油彈是否恐怖行為。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李家田證供若屬實應判無罪
針對劉佩凝面臨的控罪,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提到,劉佩凝曾向黃振強滙款,並稱有關款項是給予「魔法仔女」,而按控方立場,「魔法」即汽油彈,提醒陪審團要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恐怖主義行為。對於本案唯一作供被告李家田,張官表示,若陪審團認為其證供是真實或可能屬實,就要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信報 2024年8月27日
官引導屠龍案陪審 環境證供更為有力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放炸彈殺警一案,昨日進入第80天審訊。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繼續引導陪審團,提到使用「共謀者原則」之前要先考慮多項因素,又指環境證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加強而有力,提醒陪審團能夠以此方向去考慮,但是必須同時小心處理,不要猜度。
用共謀者原則須證串謀存在
法官張慧玲昨天第七日引導陪審團,表示使用「共謀者原則」的前提,是要有獨立證據顯示串謀存在,以及不在場被告屬於串謀的一分子,即使從犯證人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的行為,也並不等於所有屠龍小隊成員同樣知情,提醒陪審團要考慮被告們是否知道串謀內容,亦要同意參與,才可以考慮涉案串謀的範圍和所牽涉的人士。
張官又指出,被告打算在民陣遊行期間採取行動,陪審團必須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如果投擲汽油彈構成恐怖主義活動,而女被告劉佩凝對於該行為是有認知,並且透過眾籌,期望能達成其政治訴求,即可裁定她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名成立。法官今日再次重申法律原則和每項控罪的定義,隨後陪審團便可以退庭商議。
3. 本案涉及大量Telegram(TG)訊息,法官張慧玲昨提醒陪審員,勿盡信所有涉案TG訊息內容。...(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陳詞指出,「屠龍」曾達成共識,不會在涉案殺警計劃中使用炸彈及槍械,只會藉破壞行為引誘警員出現。...若以2019年下半年的時代背景審視本案,涉案串謀可謂「呼之欲出」。...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繼續引導陪審團,提到使用「共謀者原則」之前要先考慮多項因素,又指環境證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加強而有力,提醒陪審團能夠以此方向去考慮,但是必須同時小心處理,不要猜度。
刑事案件要毫無疑點才可以判罪名成立,其實係非常之高的門檻,只要有少許有爭議性的疑點或定義上的偏差,就足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雖然魔術師大致上同意客席主持摩摩的意見「並不完全認為七名被告六人無罪完全是陪審團的『純立場bias』」,但其實陪審團亦唔敢如黃人所「希望」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夾硬來判無罪咁「目無法紀」(更何況有「一切以白紙黑字的法律為依歸」的「沉浸式體驗」),只不過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主觀上就容易有偏幫判無罪的情況(主場雞 vs VAR?),在這方面的見解魔術師是較相信湯渣華的「經驗之談」。
就係因為本案涉及大量TG訊息,又有大量「暗語」,陪審團難分真假、認真或說笑,所以才有假髮人提醒陪審團「勿盡信所有涉案TG訊息內容」的說法,切勿被海量訊息 confuse 了自己。是否算是假髮人提水「放生」被告,這一點魔術師認為屬於中性,不能就咁話假髮人的提示對被告有利。事實上,甚至控方亦同意「『屠龍』曾達成共識,不會在涉案殺警計劃中使用炸彈及槍械,只會藉破壞行為引誘警員出現」(即是控方都同意無證據指控「申謀謀殺」?)及「涉案串謀可謂『呼之欲出』」 - 你講得「呼之欲出」,即係需要陪審團「猜度」,要「毫無疑點」地判有罪(「串謀謀殺」外的其他控罪)肯定是難上加難。
4. 法官張慧玲【圖】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自稱「屠龍」隊長的認罪被告兼污點證人黃振強,曾經叫隊友毋須帶武器參與涉案行動,但卻跟其他勇武小隊談及在行動使用汽油彈,着陪審團思考被告對行動內容的知情程度。...即使從犯證人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的行為,也並不等於所有屠龍小隊成員同樣知情,提醒陪審團要考慮被告們是否知道串謀內容,亦要同意參與,才可以考慮涉案串謀的範圍和所牽涉的人士。
綜觀整個審訊,可以見到屠小隊和吳小隊都是 loosely 組成的暴力組織,其中有核心成員及外圍成員,也不會有正式名冊和分工職位,實際計劃只是數名核名成員「一錘定音」,甚至乎是隊長也不能代組員「同意」,也不會有類似「我們幾時幾日去邊度一齊殺 Popo,是否同意」的「共識」,傳訊溝通也沒有系統,而眾「外圍成員」也不一定積極發言或參與活動,要將判決「眾個秤」而唔係「綑綁式」,實屬合理,而入罪與否就好睇個別人士的言論和行為。
5. (法官張慧玲)提醒陪審團要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恐怖主義行為。對於本案唯一作供被告李家田,張官表示,若陪審團認為其證供是真實或可能屬實,就要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張官指出,即使陪審團認為李家田曾參與「屠龍小隊」行動及衝擊警察等,但李家田沒被控作出有關行為,陪審團不能因此推斷李家田就本案有犯罪傾向...如果投擲汽油彈構成恐怖主義活動,而女被告劉佩凝對於該行為是有認知,並且透過眾籌,期望能達成其政治訴求,即可裁定她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名成立。
其實假髮人咁講,基本上已暗示了會計妹是無罪;至於瓜田李有無罪,就視乎陪審團是否相信他只是「貪小便宜」的證供(見《新聞雜評(四百三十七)》)了。
信報 2024年8月17日
屠龍案法官籲慎待污點證人供詞
引導陪審團 可獲50%減刑有誘因作假
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及無名組織等涉策劃以炸彈殺警一案周五(16日)續審,法官張慧玲開始就證供及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張慧玲表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等3人在案中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後,最多可獲50%判刑扣減,籲陪審團謹慎考慮他們曾否虛構供詞。此外,張慧玲着陪審團以中肯態度分析案情,勿受同情心及偏見影響。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的港島區「國際人權日大遊行」,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概述主控案情及辯方立場
案件周五在高院踏入第74日審訊,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團。張慧玲先指出,2019年,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發一連串社會事件,當時有人參與遊行、示威、非法集會和暴動;本案則關乎在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中使用槍械和炸彈對付警察的事件。
之後張慧玲向陪審團概述控方案情,指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及其領導的無名組織,負責就涉案行動準備槍支及製作炸彈,並把兩個分別重8公斤和12公斤的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以「勇武」著稱的「屠龍小隊」就負責在場破壞「藍店」,藉此吸引警員走到炸彈位置;認罪被告蘇緯軒則在計劃中以步槍射擊警員,而最終整個計劃並沒有付諸實行。
張慧玲續謂,按控方說法,所有被告均是涉案計劃的串謀者,其中賴振邦及許湛榮來自吳智鴻一方;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屬「屠龍」成員;劉佩凝則串謀黃振強為恐怖活動眾籌。至於辯方立場,張慧玲歸納稱,辯方主張眾被告不曾串謀他人行事。
針對本案認罪被告兼污點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的證供,張慧玲指出,法庭可因應他們為控方作供,給予最多50%判刑扣減,又形容他們有減刑的誘因;同時提醒陪審團謹慎處理他們的供詞,包括考慮他們曾否剪裁證供,甚至作假證供。
最快8.22起退庭商議裁決
此外,張慧玲提到,律政司可決定是否控告某人,着陪審團毋須考慮是次檢控是否公平,「唔好去考慮點解告佢」,只按證據裁決。張慧玲又呼籲陪審團勿受同情及偏見影響,應以中肯態度分析案情。
周五休庭前,張慧玲表示,她可能於下周三(21日)完成引導,陪審團或在下周四(22日)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信報 2024年8月29日
屠龍案陪審退庭兩天未達裁決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時放炸彈殺警;案件日前於高等法院完成引導陪審團程序後,自周二(27日)起退庭商議,直至昨晚7時半、合共逾19小時後仍未作出裁決,期間多次提出問題。法官張慧玲【圖】決定今晨繼續讓陪審團商議。
問控罪定義 官指陪審團決定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陪審團經過首日退庭後提出3項問題,分別為控罪對「訂明標的」是否需有認知、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以及再無法達致有效裁決時,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或尋求更多指引。
張官昨開庭時解釋,控罪內的「訂明標的」意指公共場所,因此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街道設置炸彈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而交替控罪無提及「訂明標的」,故毋須考慮炸彈位置;她亦指另一項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中,「嚴重」的定義須由陪審團決定,另外陪審員亦應互相考慮意見,忠於宣誓時的誓言而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
午後陪審團再提問,指就其中一位被告的交替控罪及劉佩凝的控罪未達有效裁決,其後再要求張官說明控罪「嚴重」的定義,惟法官表明須自行決定。
6. 以「勇武」著稱的「屠龍小隊」就負責在場破壞「藍店」,藉此吸引警員走到炸彈位置...針對本案認罪被告兼污點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的證供,張慧玲指出,法庭可因應他們為控方作供,給予最多50%判刑扣減,又形容他們有減刑的誘因;同時提醒陪審團謹慎處理他們的供詞,包括考慮他們曾否剪裁證供,甚至作假證供。...張慧玲又呼籲陪審團勿受同情及偏見影響,應以中肯態度分析案情。...張官昨開庭時解釋,控罪內的「訂明標的」意指公共場所,因此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街道設置炸彈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而交替控罪無提及「訂明標的」,故毋須考慮炸彈位置
假髮人呼籲陪審團「應以中肯態度分析案情」,其實已盡了責任;至於提示陪審團考慮污點證人有可能俾假證供,呢個又係「事實陳述」,即使客觀效果就係多咗疑點,令入罪更加困難都無辦法。當然,最令人目眩同「顛覆」了一眾看倌的印象就係「屠龍小隊」的不認罪被告其實不同意殺 Popo,就連放炸彈的實際地點都唔知,要控告眾不認罪被告對「標的」有明確定義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行並不容易(相對屬主腦的屠小隊隊長與吳小隊的隊長和彭彭,他們明知「標的」是甚麼,認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就不稀奇了)。
屠龍小隊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罪成 其餘6人罪名不成立 有線新聞 2024年08月29日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被告之一的賴振邦串謀爆炸罪被裁定罪成;另外兩條反恐條例下的控罪,各被告都一致或大比數罪名不成立;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亦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進行起訴的案件,審訊83日,陪審團退庭商議三日終於有結果。首項控罪是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五名被告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賴振邦亦以8比1大比數脫罪。
至於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陪審團以7比2大比數裁定賴振邦罪名成立,其餘被告獲一致或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早前在審訊期間指賴振邦到台灣參與軍訓,手機內亦有試槍和試爆炸彈的影片,辯方反駁手機不屬於賴振邦。
六人亦被控串謀殺警,同樣全部人罪名不成立。李家田單獨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亦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被告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亦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張俊富另外承認兩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計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後,法官判他監禁18個月。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本案中唯一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賴振邦會在下星期求情。
獲判無罪的被告,包括李家田、許湛榮、張銘裕等,分別坐車離開法院。
法官總結時感謝陪審團細心考慮證據,又指經歷多日審訊,決定批准他們終身毋須出任陪審員。
屠龍小隊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將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有線新聞 2024年09月02日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案,唯一受審罪成的賴振邦求情。
賴振邦早前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反恐條例》下的控罪不成立,不過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代表律師求情指,兩項控罪無論性質及最高刑期都有很大分別,賴振邦並非主腦,證供顯示他沒參與會議,測試遙控炸彈及攜帶炸藥等都不是由賴振邦負責;他還柙期間已不斷進修,希望服刑後做個有用的人。
法官張慧玲說,相信陪審團是信納賴振邦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會在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後下月一併判刑。
7. 於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陪審團以7比2大比數裁定賴振邦罪名成立,其餘被告獲一致或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早前在審訊期間指賴振邦到台灣參與軍訓,手機內亦有試槍和試爆炸彈的影片,辯方反駁手機不屬於賴振邦。...法官張慧玲說,相信陪審團是信納賴振邦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
如果話賴有參加軍訓,手機內亦有試槍和試爆炸彈的影片,但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所以串謀爆炸罪成;咁負責管理倉庫、已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的串謀爆炸罪為什麼判無罪呢?一個負責整炸彈,一個負責看管炸藥,與首腦串謀豈非合情合理?呢一點就唔關假髮人事,而係陪審團的獨特觀點魔術師諗唔明啫。
屠龍小隊案|前本民前成員鍾雪瑩認無牌管有槍械 判監7年4個月 吳智鴻押後判刑 有線新聞 2024年08月30日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早前認罪,法官接納她真心悔改,判監七年四個月;另一認罪被告吳智鴻要再求情,押後判刑。
鍾雪瑩及另一被告蘇緯軒,警方2019年在他們單位內搜出長槍、彈匣等,鍾雪瑩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代表大律師求情時稱鍾雪瑩當時與「槍手」蘇緯軒是情侶,槍械不是她購買,起初對男朋友管有槍械並不知情,亦沒有證據顯示鍾雪瑩直接接觸過槍械以及打算把槍械用作非法用途。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欣賞被告沒要求減刑,認為她小時候經歷「幾波動」,這次錯在「愛錯人」,被家人或愛侶利用,接納她是真心悔改,決定以十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重犯機會低,減刑至七年四個月,希望鍾雪瑩能盡早重投社會。
另一被告吳智鴻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三項控罪,法官認為代表律師呈交的求情內容只涉及其中一條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但「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為嚴重。法官說求情內容應要篩選,不需要呈交被告就讀小學時的內容。吳智鴻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會呈交新的文件,案件會押後判刑再作補充陳詞。
8.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欣賞被告沒要求減刑,認為她小時候經歷「幾波動」,這次錯在「愛錯人」,被家人或愛侶利用,接納她是真心悔改,決定以十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重犯機會低,減刑至七年四個月,希望鍾雪瑩能盡早重投社會。
假髮人雖然話接納天哥女手下是真心悔改,但量刑都以十年為起點,扣減後判坐7年4個月,都幾重手,唔似係會暗示陪審團叫佢哋放生被告的黃官嗰!
黑暴找數|「屠龍案」陪審團裁定 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2024.08.30 09:18:48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涉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涉及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餘下7人受審後,3男6女陪審團昨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但首被告張俊富早前另承認「管有爆炸品」等兩罪,即日判囚18個月。對於陪審團昨日的裁定結果,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不作評論,但強調有關案件性質非常嚴重。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有「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其成員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若加上昨日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即本案有4人涉及反恐條例罪成。
昨被陪審團裁定全部控罪罪脫的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當中首被告張俊富因在案件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辯方求情指其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押3年半,又指張在「12逃犯案」中於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回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給予更多扣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煙花爆竹可以令人燒傷,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遂就「管有爆炸品」罪以20個月監禁量刑。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故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張官認為,張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張官最終給予張四分之一認罪扣減,「管有爆炸品」罪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18個月。
今處理認罪及罪成被告求情
案情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凌晨,曾與黃振強取得兩箱煙花,放置在位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個貨倉單位。張於同月8日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檢取到該貨倉鎖匙並前往搜查,結果發現有防彈板、兩盒煙花爆竹、4罐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以及多部對講機等大量示威裝備。
根據現行法例,目前7名認罪被告中,部分人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至於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賴振邦,其交替控罪最高亦可判囚20年。法庭今日(30日)開始處理其他認罪及罪成被告求情。
對於陪審團昨日的裁定結果,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不作評論,但強調有關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涉及真槍、炸藥,可造成大量死傷,包括警務人員或當時遊行的人,屬非常完整的計劃。他強調警方非常着重這類案件,同案早前已有七名被告認罪,警方會繼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
判斷易受律師影響 陪審團制存爭議
香港警方在修例風波黑暴肆虐期間,偵破了多宗黑暴和「港獨」極端組織或個人製造和使用炸藥及真槍實彈的案件,包括本次涉及「屠龍小隊」和另一激進團夥策劃2019年12月8日動用真槍及兩枚土製炸彈的殺警計劃,惟本案的串謀犯罪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發生,警方未能引用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起訴涉案疑犯,遂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案件並在高等法院審理,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根據香港現行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不同階層及背景。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初衷,是期望他們可以將日常經驗、集體智慧及常識應用到裁決中,尤其陪審團的社會閱歷可能比法官更多,或能更有效地評估被告或證人證供的可信度,彌補單一法官審訊的不足。
然而,陪審團制度不無爭議,例如陪審員未必聽得懂所有證供,尤其審訊以英文進行或涉及專家證供、陪審員的判斷容易受律師的訟辯技巧影響而忽略案中證據等。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高院上訴庭決定,由上訴庭頒下對將來案件有約束力的判詞。不過,相關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原審時的無罪裁決。相反,若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罪成,辯方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常見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誤解法律或錯誤引導陪審團等,若被告上訴得直,上訴庭會撤銷定罪或視乎情況頒令重審。
話你知|觸犯反恐條例 最重可囚終身
本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每種控罪的刑罰都非常重。在14名被告中,有10人是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其中9人被控該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樣在該條例下,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亦可判處終身監禁。
各項控罪刑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可判監14年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監14年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如主犯,最高可判監14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律師:已認罪被告未必有基礎申推翻認罪答辯
「屠龍案」中7名拒絕認罪被告受審後6人罪脫,另同案的7名認罪被告中,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3人擔任控方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傳媒訪問表示,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時無須交代裁決理由,所以公眾只知道裁定罪脫的結果,認為已認罪的被告未必有基礎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別人脫罪不代表你也可以脫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陪審團是基於事實做出裁決,但以他過往經驗,陪審團裁決較難排除個人感情,故他會傾向選擇「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如由法官裁定被告罪成或罪脫,法官會公布鉅細無遺的裁決原因,才可讓同案被告依賴該些裁決原因去推翻答辯。但由陪審團裁決的案件,陪審團無須公開被告罪脫原因,不用交代是否因證據不足而裁定罪脫,因而令已認罪被告未必可應用同樣的罪脫原因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所以,本案6名被告可罪脫,不代表其他認罪被告均可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以獲脫罪,同案被告罪脫亦非認罪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獲判罪脫的必然理由,故此6名被告罪脫結果的參考價值不大。
湯家驊: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湯家驊則表示,相信陪審團基於事實做出裁決,但在他個人職業生涯觀察下,除非遇到明顯的案情,陪審團從感情上、觀感上做出決定的情況較難排除,而法官具備更多專業知識,故他會選擇「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
他指出,「屠龍案」並非香港國安法案件,且出現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前,故並不適用,相信如不幸再有類似案件出現,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的機會較高。
(來源:香港文匯報A06:要聞 2024/08/30)
9.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有「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其成員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根據現行法例,目前7名認罪被告中,部分人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至於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賴振邦,其交替控罪最高亦可判囚20年。
傳霉今次報導俾到讀者一個錯覺,就係不認罪的屠小隊只有一人入罪,其餘成員全部獲釋;但事實係屠小隊和吳小隊的骨幹成員早已認罪,不認罪的成員是放炸彈、殺 popo計劃的「邊緣份子」,沒有足夠證據無疑點地入罪並唔出奇。當然,好人好姐唔會加入呢啲組織;再退一萬步說,唔認同組織做法最好就係退隊。你唔參加又唔退隊,𢲡X上身實無死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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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屠龍小隊案・三|激進組織成員彭軍壕曾到台灣軍訓 憂退出會被殺(香港0人 2024-06-13)
信報 2024年8月20日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 個別審視串謀證供
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及無名組織等涉策劃以炸彈及槍械殺警案昨天續審,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再引導陪審團;她向陪審團重溫證供時總結,控方認為早在2019年11月3日「行山討論區」網上群組開設時,計劃用槍彈對付警察便即構成協議,毋須知悉行動確實日期及地點;至於辯方則指出,屠龍小隊涉及的串謀應在當年12月3日於糖水店會面落實行動時間地點後才算開始協議。
本案涉及同年12月8日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7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沒證據黃振強何時同意加入
法官張慧玲引述控方說,在11月初成立「行山討論區」群組時,成員包括本案污點證人兼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以及賴振邦和許湛榮,至於針對屠龍成員的串謀,則是基於黃振強在11月18日與本案的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後才加入協議。
張官提到,因為沒有證據支持黃振強何時同意加入,故此也不代表其他成員、即首4位被告已經於當日加入協議,陪審團必須個別審視其他形成串謀的證供。案件今天續審。
信報 2024年8月28日
屠龍案陪審團退庭首天未裁決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時放炸彈殺警。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進入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完成8日的引導陪審團的程序,陪審團早上約11時開始退庭商議,然而直至晚上7時仍未作出裁決,張官宣布押後案件至今早再續。另外,陪審團提出數項問題,張官表示將與控辯雙方商討,今日作答。
官重溫案中控罪元素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張官於陪審團退庭前,重溫案中各項控罪元素;她提到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中,只要肯定被告與同謀者協議干犯罪行,並有意付諸實行,在毋須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或何時加入下,已可裁定其罪成;然而若被告不知道有協議或只假裝加入,均不屬串謀。她亦表示,希望9人陪審團有一致決定,或至少達至7比2的大比數裁決。
屠龍小隊案|陪審團只裁定賴振邦一罪成 六脫罪被告臉露笑容
出版:2024-08-29 14:42 更新:2024-08-30 10:56
屠龍小隊與另一無名小隊涉嫌計劃槍殺警員及在鬧市放炸彈案,6名被指分屬兩小隊成員,及一名涉曾助屠龍眾籌的女子,被控多項串謀參與這個計劃的罪名,亦是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案件經過約4個月的審訊,陪審團周二(27日)開始退庭,至今退庭兩天半於周四(29日)下午在高等法院頒下裁決,裁定除賴振邦被控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陪審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6名脫罪被告聞裁決後即面露笑容。
首被告張俊富開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和1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管有2盒爆竹煙花和4罐胡椒噴霧,法官今判他就這兩罪監禁18個月。
已認罪被告,包括吳智鴻、鍾雪瑩、黃振強,以及今被定罪的賴振邦,將於明天及下月求情。
6名男被告分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是同謀者吳智鴻小隊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屠龍」眾籌。
控罪包括串謀謀殺
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吳智鴻及鍾露塋將於明日求情
早前多名被告已認罪,其中吳智鴻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和彈藥兩罪,鐘雪瑩(29歲)則承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人將於明天求情。
賴振邦及黃振強下月求情
此外,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罪成的賴振邦於9月2日求情;黃振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將於9月26日求情。
陪審團獲終身豁免
有旁聽的親友得知裁決後,在庭外激動相擁。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團,並指他們終身獲豁免再擔任陪審員。
兩小隊策劃12.8大行動但胎死腹中
本案6名男被告,首4人被指是屬屠龍小隊成員,另兩則屬吳的小隊,控方指6人均對計劃知情,亦是整項串謀事件的一分子。
在勇武派大會認識可提供軍火的人
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及吳小隊的成員彭軍壕,均曾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並指證他們惜日隊友。兩小隊先後在2019年7至8月成立,黃與吳智鴻同年9月曾出席一個在科大舉行的勇武派大會,並在會上認識一名聲稱能提供軍火叫「老虎仔」的人。
黃找劉助成立眾籌頻道
黃指吳的小隊有金主「大嚿」支持,他則在隊員嚴文謙介紹下,認識本案女被告劉佩凝,劉在11月初助他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籌集經費,黃透露連同其他金主及眾籌所得,曾收過百萬元,又稱屠龍期間參與暴動,每次都要用上過百支汽油彈,每次連運費等都要十多萬元。
彭軍壕指吳曾安排兩小隊成員到台灣集訓
隸屬吳小隊的彭軍壕則稱,兩隊成員共7人,曾於同年9月到台灣接受軍訓。吳後來找人從外國購入真槍,吳安排兩小隊的人在11月16日到西貢試槍,又指示他同月內往取3枝槍狀物及子彈。他又指吳曾稱同隊成員賴振邦會製作炸彈,他並曾陪吳並到賴的工作室試爆小量爆炸品。
試槍後兩日達成串謀協議
另一邊廂,黃稱其隊員張銘裕及李家田在11月16日參與了西貢試槍後,黃翌日即召集隊員在荃灣大鴻輝餐廳開會,並談及試槍的事。黃與隊員開會後翌日與吳見面,並落實合作。之後屠龍有再開數次會議,討論他們在計劃中的角色,黃承認與隊員有共識不會由他們向警開槍,亦有向吳表明其隊的立場。
行動前夕取得炸彈藏於華仁
計劃最後落實在12月8日進行。彭軍壕稱,大計劃前夕,他與吳到旺角麥花臣球場殘廁取得炸彈組件,他與吳把炸彈收藏在吳的母校香港華仁書院,當晚亦有與屠龍成員等人一同宵夜。黃及其兩名成員凌晨在安全屋被捕;吳當晚在家中被捕,其餘被告之後數月被捕。
彭指多人被捕後,蜘蛛隊的Jack宣布計劃腰斬,但賴曾聯絡他問炸彈位置,又表示想繼續計劃。警方翌日在華人找到吳早前收藏的炸彈。
4屠龍成員稱有共識不會殺警
各名被告均否認對計劃知情,4名屬屠龍小隊的被告,均指黃未提及計劃包括放炸彈及用真槍,因他知道隊員不會同意,但黃想殺警,故向隊員隱瞞細節,眾隊員均稱遭黃「賣豬仔」才被牽入本案。
吳小隊兩成員否認與計劃有關
兩名屬吳小隊的被告亦稱對計劃不知情,其中賴稱他沒有出席過討論計劃的會議,即使有計劃存在,他亦不知情,他又指彭的口供不可信,指彭為求減刑而誣指他是隊友,他亦非控方指曾在TG發言的成員「接完紙鶴未」;許湛榮則指,他雖然是吳的中學同學兼好友,但在西貢試槍後已退出計劃,並與吳劃清界線,計劃前夕吳曾致電他,他亦即時斷線不接聽,他並非計劃的一分子。
女被告不知眾籌會用作恐怖活動
女被告劉佩凝則稱黃為減刑而拖她下水,她曾為屠龍開眾籌頻道,但不知費用會用作恐怖活動。她的律師又指,政府及警方均無把2019年的任何一場暴動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認為控方未能證劉為恐怖主義活動籌款。
同意計劃協議即達成 退出也非辯護理由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商議計劃不等於串謀,但可證明協議的存在。串謀毋須書面協議,僅用語言行為便成。但若是不知道協議、知道但不加入,或無意圖加入但「詐諦」加入等,均不屬串謀的一分子。若一個人對協議表示同意,協議便已完成,即使之後退出,亦非辯護理由。法官又叫陪審團,只需肯定各被告有與具名的同謀者協議犯法,且他們參與時,有意將罪行付諸實行,便可裁定他們罪成,毋須理會他們參與程度的輕重,或是何時加入和退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呢件案霸左新聞頭段好長好長好長時間了, 調查相關新聞一大輪, 審訊新聞又一大輪, 終於告一段落.
回覆刪除藍營似乎無乜心機追擊陪審團制度。
刪除藍營支持者都要食飯, 對懲罰呢啲嘍囉覺得例行公事不是什麼政績, 但已經對現時經濟情況越來越失去耐性
刪除比卡超同眾膠官都一致唱好,又話執10間開返16間,忠誠派點敢反對?
刪除如果係舒適堡同一衆各品牌24/7,又真係執10間開返16間的🤣
刪除//舒適堡//
刪除舒適堡感覺係上世紀既經營模式: 用低月費吸客, 然後系場內班教練壓力賣班拆數泥盈利
好似 零團費逼買手信既爛仔生意手法
被淘汰好合理
//無乜心機追擊陪審團制度。//
刪除"動搖傷巷既立巷根基", 真係唔敢郁,
我估KOL 出泥吹下都俾人剷上天花板
藍營係相對黃支持正苦, 唔係完全支持正苦, 心中都係"英帝留低套野最正",
只能係咁
//心中都係"英帝留低套野最正"
刪除本月影評會寫
//係舒適堡同一衆各品牌24/7,又真係執10間開返16間的
//舒適堡感覺係上世紀既經營模式
經營模式唔同,好難比較。依家啲人鍾意多啲私人空間,未必需要成日有個教練 mon 住你 。
舒適堡結業|研究指預繳模式過時 市民傾向按月付費 24小時自助健身室成本、風險較低
有線新聞 2024年09月09日
【有線新聞】近年新興24小時自助健身室幾年間急速發展,有研究機構指市場已轉型,消費者抗拒預繳式收費,傾向按月付費,較自由靈活,經營成本和風險亦較傳統大型健身中心低。
近年健身中心轉型,很多特許經營的24小時健身室開業,越開越多,標榜全球會籍、毋須預繳、按月收費。當中24/7 FITNESS幾年間急速發展至過百間分店,還不時預告繼續有新店開業,ANYTIME FITNESS都有超過30間,分布在港九新界,snap fitness都有十多間分店,還有EFX24等等不同品牌。
有研究健身市場的機構指這類健身中心由2018年9間,五年之間急增至超過200間,今年仍不斷擴展中,反映整個市場已轉型。香港健身Guide主席邱益忠︰「其實一般24小時健身中心租金比傳統大型健身中心小很多,只要會員人數達600至1,000人,已有機會盈利,基本上無需硬推銷,因為硬推銷會影響品牌,其實目前香港有健身室會籍的人,即每個月月費一種,其實大約42萬人,即佔香港約6%人口,與世界一線城市如紐約相比,紐約20%人有健身室會籍,即如果有機會6%到20%,還有增長空間。」
有經濟學者認為特許經營方式的擴充,風險會較分散。Orientis首席經濟師徐家健︰「如果財務獨立、拆帳,拆帳或繳付特許經營費,即相對一個品牌經營這麼多間,例如看到近日報道留意到某間欠供強積金,即如果是一條數處理便有問題。」他提醒經濟轉差,消費力下降都會影響,包括健身在內各行各業,消費時都要審慎。
感謝魔術師兄及摩連奴兄(在另一篇文章的留言中)詳細分析。
回覆刪除英國上月暴動,法庭在幾日之內已將參與者判監,肯定對平息暴動有幫助。反觀香港在暴動初期未能盡快將參與者帶上法庭,竟然在五年後仍在審案,不知屠龍案是否最後一單?
//不知屠龍案是否最後一單
刪除應該唔係,結案與否黃霉都很緊張的。
【反修例五年】被捕逾7,000未起訴人士結案未?警方:正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