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光加熱就等於火(2nd edition)

又要點返枝歌俾有青會長聽先!

光加熱就等於火 火加歌就等於我
若我與歌再加上你 溫度將提高更多
所以你應靠近我 不要再自我封鎖
此一刻你屬於我 你再也沒法擋 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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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會長涉藏攻擊性武器被捕 更新:2019/08/07 01:21

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十支激光電筒後,被警方拘捕,指他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大批不滿的市民晚上包圍警署,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拘捕最少五人。
警方指拘捕方仲賢是因為從他的反應及搜出的物品,有理由相信被捕人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方仲賢晚上在深水埗桂林街與鴨寮街交界,被數個休班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截查,在他拿著的一個膠袋搜出十支十八厘米長的電筒,圍觀的市民不滿。方仲賢被捕後報稱不適,送往明愛醫院。
浸大校長錢大康到場探望,他指擔心方仲賢,相信他的律師協助下會公平處理。學生會強烈譴責警方濫捕。

尋晚怎會大的學生會主席被拘捕,罪名是「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而那「攻擊性武器」卻是激光筆/電筒/槍,講法莫衷一是,所以一眾魔術師一眾黃C朋友、舊同學、甚至係貓奴 group 都出來抽水:
黃C朋友

貓奴

當然最令人作嘔的就係物理系校友黃C教C的胡言亂語:

就連當年魔術師鄉大物理系課程的 tutor 湯兆昇都要參上一腳:

大佬,你班人用的鐳射筆,是低火力版本,梗係無問題喇!又偷換概念!
***
黑警的每日記者會,馬上就有用。黑警即場就做 demo(但係,距離好似太近喎!):
警方用檢獲鐳射槍示範燒焦紙張 更新:2019/08/07 21:15

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昨晚買十支鐳射筆後,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警方指方仲賢買的不是鐳射筆,是鐳射槍,並在記者會示範檢獲的證物,十秒短距離照射可燒焦紙張。
方仲賢星期二晚上在深水埗鴨寮街被數名休班探員截查,他拿著的膠袋裝有十支類似鐳射筆,警方指他花了四千二百元購買,隔一會兒開始有人圍觀,方仲賢事後送院。
事隔一天,警方用其中一件證物作示範,指近距離照射十秒後,紙張燒焦、冒煙,聲稱示威者都有用類似物件照向警員,所以可以界定為攻擊性武器。多次被問到為何剛拘捕,會將證物用作示範會否影響案件。
警方指香港無禁售這些鐳射槍,但包裝上無列明火數,售賣的排檔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已經轉交海關跟進。

究竟誰是誰非呢?基於有青會長只是孩子,魔術師便從家庭社區法網找來了一個比較 layman 的解說:
B.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根據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刑事罪行。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 第33條 ,就是違法。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是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任何適合傷害他人的物品、管有或控制物品的人,意圖利用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在特定時間內,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可以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罪行的重點著眼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武器不必曾經被用來犯法。涉及的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判斷。甚麼是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以及要了解為甚麼被告在某個時間,在公眾地方帶有涉及的物品。如果解釋是為了防範自己一旦受襲而攜帶武器,就不是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在 第33條 之下,法庭判刑的酌情權有限。任何人根據 第33條 被裁定罪名成立,必須面對的刑罰如下:
如果被告未滿14歲,要根據 第226章《少年犯條例》 的條文去處理;
如果被告年滿14歲但不足17歲,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
如果被告年滿17歲但不足25歲,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如果被告是25歲以上,判監禁不超過3年。
C. 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根據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刑事罪行。
根據 第17條 ,管有任何可以鎖住手腕或其他為了束縛身體而製造的工具或物品,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就是犯法。
被告管有的物品是否法例列明的攻擊性武器,是事實判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及第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所訂明的攻擊性武器,定義一樣。 第17條 列明,被告需要有特別意圖,打算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管有木棍意圖用來襲擊其他人,就是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至於是否有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就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法庭在決定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時,會全盤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物品的性質、被告管有物品時的情況、他 / 她在事發前、事發時及事發後,說過甚麼或做過甚麼而令他 / 她被控。
干犯 第17條 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及監禁2年。相比起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 第17條 之下,法庭的判刑酌情權會較大。
- 家庭社區法網 >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青少年常犯罪行 > 涉及三合會罪行
魔術師上一篇《恨有幾多種》已經開始有討論,有些太神奇的言論例如「為何無其他罪犯使用」、「點解唔拉埋個商販」等已經 settle,不值得再提。魔術師從頭檢視相關資訊,得出以下看法:
「攻擊性武器」(第17條及第33
1. 該等型號的鐳射電筒的功率,在某個距離之下,似乎足夠傷人;正如黑警所講,照到眼睛,會燒傷視網膜,可導致失明。假設「觀星筆」的「正當用途」是用來觀星,那麼如果有人將之用作傷人,就會將之變成「適合(2nd edition:謝克警君更正,已刪)傷害他人的物品」,即「攻擊性武器」。
合理辯解(第33條)
2. 有青的辯解是用來觀星。那麼就要檢視他的辯解是否合理:例如將會參加甚麼活動?該活動是否有需要用到十枝「觀星筆」?迎新營?有無 rundown?schedule 有無觀星一項?所謂「無罪推定」,只係未定罪前假設疑犯係無罪(所以叫「疑犯」),並唔係疑犯可以隨口噏個辯解出來,控方便要負責去 disprove,疑犯都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說屬實(承上述例子,便是提供證人證物證明迎新營的觀星活動是真有其事,是為「協助調查」)。黃C用詞,好多時係偷換概念,需要以思考三式的第一式和第二式問個清楚,不容胡混。
意圖利用物品去傷害他人(第33條)/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第17條 
3. 好喇,去到意圖,呢個就最難搞。有青革命行動時好多時都用激光照向黑警,其意圖是甚麼?是擾亂黑警視線,使其發放催淚彈或橡膠子彈時失去準頭?抑或真係想好咁啱得咁橋射中黑警眼睛,弄盲對方?就要視乎有青跟黑警對峙的慣常距離(幾十米?)與及要射中幾耐(即時?0.1秒?1秒?)才會致盲?呢個真係要用有青型號的「觀星筆」做過實驗才知(唔知關唔關魔術師個博士表弟事?),暫時難以下定論。例如做出來的實驗結果,係距離50米要停住照0.5秒才會致盲,咁實際上發生的機會應該不大,有青手持此等「觀星筆」想傷害黑警,只是美麗的誤會(aka 太7)而已。
被告管有物品時的情況、他 / 她在事發前、事發時及事發後,說過甚麼或做過甚麼而令他 / 她被控(第17條)
4. 據報有青會長企圖逃走,但兩米內被截停,真係自己攞嚟衰,徒顯心虛。黑警可以查找錄影片段,及多場衝突後的現場證物,看看有青會長是否在場衝擊(睇佢造型未必夠勇武),現場有無發現類似型號的「觀星筆」等等,都可以用來 disprove 有青會長的觀星解說。配合返第3點,就算退一萬步,實際上在遠距離性況下唔會傷害到黑警,有青有無意圖傷人,又係另一回事。有意圖傷人,即使所用方法不對,應該都可以入罪吧(畢竟肯定的是近距離有傷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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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鐳射革命」,原來觀星又係「天賦人權」,咁睇怕呼吸都係「天賦人權」了:
逾百人晚上到太空館用鐳射筆觀星 2019/08/07 21:20

逾百人晚上到太空館用鐳射筆觀星聲援方仲賢。
太空館的外牆不斷被多支鐳射筆照射,看到不同顏色的鐳射光,逾百名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趁七夕晚上在太空館附近聚集,又叫口號聲援方仲賢。有團體在現場擺放天文望遠鏡讓市民用來觀星,他們都批評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方仲賢,是侵犯人權,製造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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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恨有幾多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D1) 鄭偉成(D2)27. 以本案而言,相關辣椒噴劑既非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裁判官的責任便是根據案中的證據來決定控方是否可證明上訴人之管有相關物品是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的用途,換言之,正如張大律師所言,關鍵是D1管有的目的。
28. 關乎目的這議題,除非有比方是招認的直接證據,否則法庭便須考慮相關目的是否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在這方面,必須强調的是法庭須考慮整體相關證據,這包括控方和辯方的證據。
80. 在本案,裁判官的責任,是決定一件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的物品在法律上是否因為管有者的意圖或目的而應被視為攻擊性武器。
81. 因此,即使相關液體可以服用,或服用了不致有害,並不等於它不會因為管有者擬使用它來攻擊別人而成為攻擊性武器。舉一個例,一個人表明會用拿著的一個盛了紅酒的玻璃瓶打在別人頭上,那樽紅酒便成為攻擊性武器。同樣情況,一個有正當用途的工具如電話手機也一樣。
82. 「攻擊性武器」的釋義中這一部份,針對的往往是有正當用途的物品,只是因為管有者的意圖或目的而被界定為攻擊性武器而已。
83. 因此,裁判官的責任,是考慮整體相關證據,以決定是否作出推論,D2之管有那瓶辣椒液體,是否為了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的用途,而這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88. 以本案而言,這兩項議題都和相關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有關,因為以本案的情況,只有在上訴人之管有相關物品時有使用該物件作傷人用途的意圖時,那物品才符合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如果當時上訴人的管有這辣椒液體,只是為了食用這說法被裁斷為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的話,控方便沒有可能證明相關意圖是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只有在上訴人的說法不被信納時,才需要考慮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所須推論。在這兩個階段,相關液體的性質和對人影響,都是應該被考慮的因素之一。

148 則留言:

  1. 成件事最柒,係毒果幾年前頭版報導過激光槍有幾大殺傷力,仲即刻被反黃瘋傳,等你毒果自己都改唔到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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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班有青柒咗,一係就講歪理,一係就扮Q,做埋啲小學雞嘢一齊哈哈哈,等啲「大人」當佢地係孩子,不忍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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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毒果幾年前頭版報導過激光槍有幾大殺傷力

      幾年前?! 摩摩會唔會高估咗佢哋嘅記憶力呢?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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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藏有鐳射鎗的,可能告唔入。
    不過捉到一班衝擊差館的人。他們被入罪應該冇問題啦。

    成語新解:
    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勇探捉鼠,圍殺曱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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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捉到一班衝擊差館的人。他們被入罪應該冇問題啦。

      意外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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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仲有一點,谷歌話俾我知觀星用途一般是用綠色,而且不需要這樣大功率,5mW已經夠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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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七係, 啲大人陪佢哋一齊小學雞, 齊齊走去太空館用鐳射槍, 亂狗咁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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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果啲所謂大學講師,例如“女炳拳”仲話個個同事都用,但係就唔提一般人其實係用好細功率,用嚟做presentation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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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到有人寫了這個:
      我想說紅色鐳射的激光筆一般功率較小,教師一般用這個(不會看到光線的軌跡,只看到一點紅光;而且體積很小,方便攜帶使用);

      綠色鐳射的激光筆是用來觀星指示方向用的(因為綠色光線的軌跡非常清楚及射得很遠);

      而那個浸大會長買的10支紫光鐳射激光筆是絕對不適合用來觀星或講課的( 在電視畫面中 也可以看出光線的軌跡不太明顯, 所以綠色雷射的激光筆才是用來觀星的)。
      而且18cm長,450元一支價位的鐳射筆功率很大,很危險。 連續使用的時間也很短,絕不會在上課講學用的。

      有教授為那會長辯護說很多老師都有激光筆,但我肯定不會是會長買的那種。

      而會長被捕時一時說是電筒,一時又說是買來觀星的,那就是明顯在說謊了(觀星不會買這類的)。 猜想一下 他真正的目的 和為他辯護的那些人,我感到不寒而慄。
      還有就是知識很重要,不然說謊很容易會出現破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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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 C最叻的文宣技巧就是用極度相似的字來混淆視聽(見正文黃C教C的 FB 截圖)。將大功率「鐳射槍」與一般教學用「laser pointer」混為一談是一例。如此説來,茶餐㕔用的餐刀是刀,開山刀都係刀,又可以混為一談;獅子老虎是貓,家貓又係貓,給輕輕咬上一口應該無所謂吧!

      最令人感到心寒的,是受眾竟然可以不求甚解地認同這些模糊不清的說法,究竟係真係唔識,定係故意唔 challenge (放生)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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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令人感到心寒的,是受眾竟然可以不求甚解地認同這些模糊不清的說法,究竟係真係唔識,定係故意唔 challenge (放生)就不得而知了

      我只會back to square one: 因為佢地想有青贏,政府輸,所以需要自我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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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猜想一下 他真正的目的 和為他辯護的那些人,我感到不寒而慄。

      這不是最可怕,最可怕是"那些人"不是小數,他們在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邊,他們不是正宗黃屍,但他們同情黃屍,認同黃屍那些空無的目標,悲觀點說,我們在這裡圍爐的,可能才是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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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們在這裡圍爐的,可能才是小數。

      「人多,殭屍係怪物;殭屍多,人就係怪物」講緊嘅係少數有能之士(殭屍)被平庸的多數(人類)排擠壓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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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們在這裡圍爐的,可能才是小數。

      今天收到WhatsApp:
      「小小呼籲,唔介意花幾蚊的話,今日去買份星島日報,要用賣斷紙去話俾報章聽大把香港人支持警察��」

      我中午出去買,結果成個區都斷市

      希望這是能為大家打氣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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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摩兄

      有勞說明一下

      買星島日報=支持警察的關係?跟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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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oh yes,忘記解釋 XD

      今日星島頭版是市民撐警廣告!Whatsapp message附上了頭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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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今日星島頭版是市民撐警廣告!

      已買。

      呢幾日心態有點崩,要睇少啲facebook同IG。有胡言亂語,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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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半小時收工後去買,之前我唔係咁支持警察。

      問題黃屍真心太小強。

      惟有盡一分綿力,平時不買報紙的我會用實際行動支持。

      「反黃」+「支持警察」聯成一線,打倒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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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對於支持「正道」我還有個建議,在網上閱報時若見到歪理,可在意見欄指責。使非黃絲也有吾道不孤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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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支持「正道」,最緊要就是不要懶,要做好 fact check, 唔好胡亂報料而出醜露乖,搞到自己的 credibility 有如藍霉一樣低落,更不要因為「現在是有理説不請的時代」便心灰意冷發晦氣。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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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浸大學生會晨早係8月2日話冇心情玩,已經公佈左今年唔搞迎新營,改為暫定係9月7日搞迎新日

    如果要以迎新日搞觀星活動作為辯解,咁你真係要拎個rundown同時間表解釋下九月七日一日咁大把嘅當日點安排各項活動同場地。我係認真想相信啲觀星筆係用作觀星之用,千祈唔好up得就up好喎。
    講唔到嘅話,你同我講話你地學生會想係校園度dem beat激光中說服力重好似高啲。

    至於鐳射筆嘅用途,尋晚成班人去太空館「觀星」,正好就係話俾大家聽,laser pointer真係可以做觀星以外嘅其他野,包括示威。你話尋日係「觀星」?咁你地有幾多時間真係觀星?我淨係見到你地係度射太空館咋。


    另一邊廂,浸大傳理系個莊8月5日講左話左迎新日會帶新生出示威
    傳理呢班人咪誠實囉。浸大學生會個聲明明明話「危急存亡之秋」又乜(呢句有啲似販民次次選舉聲稱「選情告急」),但另一邊廂又有心情搞觀星,學生會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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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返source:有青學生會辯稱係迎新日用

      //浸大學生會編輯委員會其後發文,並引述學生會內務秘書方嘉誠指,方仲賢到深水埗買「觀星筆」後被警方盤問,因身體不適被送往明愛醫院。方嘉誠認為,事件荒謬,並指買觀星筆是作迎新日之用,並指希望政府及警方停止製造白色恐怖。而浸大發言人則表示,大學正了解事件,學生事務處職員已在醫院,並會提供所需協助。

      不過浸大學生報應該刪左文...我搵極都唔見了。
      但又好不幸地...俾文匯報cap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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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連學生報都刪文即係有青佢地而家都想「唔提唔存在」。

      但你班黃屍「大人」繼續玩大佢....都唔知點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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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家黑警放咗人,算係回應咗訴求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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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att數大,除了毒果幾年前報導可以直接傷人,又因為夠光可以射得遠,射飛機直昇機駕駛艙會化成一大片強光干擾機長飛行。油管有好多片去搜查一吓就有得睇。洋腸都諗得到嘅嘢,最識耍小聰明嘅有青又點會諗唔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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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果唔係成日報假新聞架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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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咪叫毒果自己打幾年前嘴巴先囉...最好刪埋自己channel油管條片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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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毒果會叫你先俾錢 subscribe 再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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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假新聞引證事情,笑左。
      一邊唔相信,一邊又用來證明
      不過同叫警察黑警,有事又報警,差唔多
      “矛盾只因心愛著,你知嗎” -JW 予盾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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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啱。反黃引述毒果本身就有self-defeating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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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引述毒果

      如果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咁又啱唔啱呢?
      我用返你自己嘅說話, 嚟引證你嘅說話係幾咁站不住腳, 又得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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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們不應因人廢言。毒果有老作,但不是所有報導都老作。就這一篇報導,大致上無乜問題(有錯請指正)。

      但基於毒果平時名聲不佳,我自己正文是很少 quote 毒果 source 的;可能最近很多網友都「心急如焚」,所以引用報導也比較多。

      以我自己來説,我是堅持對所有網友提供的資料都 vet 過才放上正文的原因(我的都叫做做過吓 editor,有少少職業病),如果網友有太多 input, 我實在難以處理。亦請諒解我實在難以控制所有網友要先做 fact check 方可在此留言,我最多只能盡好自己本份而已。

      希望這次說明可以回應到匿名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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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k:我說警察有問題在另一方面。

    而我所看到的是核心問題

    如果之前兩個月內有參與衝擊示威,今日管有大量示威中經常用的長傘,激光,木棍,鐵通是否構成
    「非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

    黃絲:回應埋你嘅所謂核心問題,之前有冇參與過都好,今日管有都唔犯法,除非有證據證明到兩者之間直接關係,舉證責任在控方,否則利益歸辯方。

    重點,係舉證,唔係估計,或用排除法。

    因為呢度仲係香港,仲係行緊普通法。

    ===

    講來講去死頂。源於對警方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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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啲案唔會上高院,無陪審團,有青請用小學雞邏輯去convince 假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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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錯。有咩同法條官講。
      其他7頭想搶風頭可以幫手上庭作證,人體實驗射自己對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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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認為太空館觀星只係有膽做, 無膽認既小學雞行為

    佢地肯比同款100mW的觀星筆, 同時照住自己對眼10秒, 果兩支筆我出錢又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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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個人買10支4200元的雷射筆, 說是觀星用. 但這款不是觀星筆, 觀星是用綠色鐳射的, 你可上網GOOGLE一下. 因為他的理由出現疑點, 所以拉他是合理. 觀星筆是鐳射筆, 但鐳射筆不一定是觀星筆, 不同光譜也有不同用途. 會長說用來觀星就是說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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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綠光(维基百科)
      一個5mW綠光激光筆在夜晚指向一顆棕櫚樹。注意因為瑞利散射和空中的塵埃,使光束是可見的。
      使用波長808nm紅外激光激發非線性晶體,產生1064nm紅外光,再經倍頻產生532nm綠光,屬於半導體泵浦固體激光(DPSS)。
      一些綠光激光器工作在脈衝或者准連續模式下來減少冷卻問題,延長電池壽命。
      近期宣佈的[3]不需要倍頻的綠光激光有着更高的效率。
      在夜晚即使是低功率的綠光由於大氣分子的瑞利散射也可以看見,這種激光筆常被天文學愛好者們用於指點恆星和星座。綠光激光筆可以有多種輸出功率。5mW(三類a)使用起來最安全,並且在較暗照明下也可見,所以為指點目的是不需要更強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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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佢地肯比同款100mW的觀星筆, 同時照住自己對眼10秒, 果兩支筆我出錢又點話?
      點解買左觀星筆就要照住自己對眼10秒先證明自己冇罪? 買兩支鉛筆又駛唔駛自己試下插眼先? 要近距離照人10秒,對方完全唔郁唔眨眼難? 定係用支鉛筆插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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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地肯比同款100mW的觀星筆, 同時照住自己對眼10秒

      風輕,怪不得你在標少那邊常被人刁難。甚麼「照10秒」,說服力太低,我就不會以此作為 argument 的。匿名 9:40 及 9:43 的說法就穩妥得多。

      //點解買左觀星筆就要照住自己對眼10秒先證明自己冇罪?

      我相信風輕的意思是用來反擊「觀星筆沒殺傷力」的指控,不過風君的遣詞用字不夠嚴謹,也是一個問題。

      正如我在正文所說,有青用鐳射光照向黑警,這是事實,是實際意圖是什麼,是想擾亂視線抑或是想傷害黑警眼睛,抑或有其他原因,不得而知(如果有獨立調查委員會,會唔會「邀請」有青上庭,問吓佢地咁做有乜意義?);而即使有青真係有意圖傷人,in practice 是否能如其所願亦成疑問;但意圖歸意圖,成效歸成效咁解而已。我相信正文所寫跟你的反駁沒有 conflict。

      //有青革命行動時好多時都用激光照向黑警?其意圖是甚麼?是擾亂黑警視線,使其發放催淚彈或橡膠子彈時失去準頭?抑或真係想好咁啱得咁橋射中黑警眼睛,弄盲對方?就要視乎有青跟黑警對峙的慣常距離(幾十米?)與及要射中幾耐(即時?0.1秒?1秒?)才會致盲?呢個真係要用有青型號的「觀星筆」做過實驗才知(唔知關唔關魔術師個博士表弟事?),暫時難以下定論。例如做出來的實驗結果,係距離50米要停住照0.5秒才會致盲,咁實際上發生的機會應該不大,有青手持此等「觀星筆」想傷害黑警,只是美麗的誤會(aka 太7)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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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點解買左觀星筆就要照住自己對眼10秒先證明自己冇罪?
      ===
      義士請稍安無燥, 我不過是給大家一個証明觀星筆無殺傷力的建議而已, 既然義士明白它有攻擊性, 就請別說它不是武器了. 是不是武器視乎你怎樣用, 觀乎最近義士們的表現, 說自己拿去觀星, 會否有點小學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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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風輕,怪不得你在標少那邊常被人刁難。
      不過風君的遣詞用字不夠嚴謹,也是一個問題。
      ===
      魔兄, 多謝意見, 不過我覺得面對什麼程度的刁難, 就拿出什麼程度的回應, 比較合乎效益. 不過, 以免作豬隊友讓魔兄傷眼, 我還是少在你這邊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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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風兄,稍安無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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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風兄

      慢慢訓練一下用詞思維,慢慢把魔術師李天命三條法則融匯貫通,就會對日後有幫助。

      我就算對黃屍辯論都被人用邏輯捉過痛腳,被人捉得好我要認 認完再檢討改進,錯誤中學習,才能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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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魔兄, AK兄, 這裏既是魔兄的地盤, 在此留言便要接受他的判決, 小弟亦完全同意魔兄的批評, 也感謝AK兄的鼓勵, 要說不服氣的, 可能是有點被 "以此作為 argument" 了吧?

      暇不掩瑜, 這裏能學習之處不少, 我還是會多來看的, 大家有緣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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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佢地肯比同款100mW的觀星筆, 同時照住自己對眼10秒, 果兩支筆我出錢又點話?

    唔洗,用番佢哋手上揸住嘅「觀星筆」,肯比我照佢哋每人對眼3秒,我就當佢哋赢,我歸順佢哋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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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本身是泌尿外科醫生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就批評,警方說法不合科學常識,又舉例平時醫療用鐳射,需於近距離射腎石約半個小時之後,才能令直徑5毫米的腎石粉碎,而醫用鐳射的能量是市面上買到的鐳射筆的1000倍,按平方反比定律(inverse-square law),示威者遠距離射向警員的鐳射,大約是「碎腎石的能量的一億分之一」。他形容警方指觀星筆可傷害警員的說法是「白痴」,呼籲警方決定起訴前,先到政府化驗所檢驗有關證物,或到衞生署參考醫用鐳射的資料。

    郭家麒表示,醫生用作粉碎腎石的鐳射,威力是市面上買到的鐳射筆的約1000倍 ,按平方反比定律(inverse-square law),示威者遠距離以鐳射筆射向警員的能量,只有醫用鐳射的一億分之一,「就算使用醫用鐳射光,指引也是只需要用普通眼罩保護雙眼」。他呼籲,警方行動時
    請「讀下書先,你哋差過一個讀物理嘅普通學生」。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則批評,警方做法,如同極權政府羅織罪名打擊民眾的伎倆。新民主同盟范國威更即場取出鉛筆和放大鏡,指「呢啲一樣可以對薄報紙造成傷害,咁就可以話係攻擊性武器?」他諷刺警方做法,只會令港隊失去公信力,「中、英文、數學差,科普常識都冇,成個記者會變咗棟篤笑」。

    https://www.hk01.com/政情/361260/逃犯條例-觀星筆能量是醫用鐳射億分一-郭家麒-請警用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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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知是誰要「讀下書先,你哋差過一個讀物理嘅普通學生」&「中、英文、數學差,科普常識都冇,成個記者會變咗棟篤笑」。

      全擴散性照射, 如星際間陽光、如房間燭光, 才可以引用「平方反比」計算.
      鐳射集束平射, 不是擴散性.

      還有這句「就算使用醫用鐳射光,指引也是只需要用普通眼罩保護雙眼」, 原因是不會直射入眼吧.

      最後再看以下說明:
      激光輻射對眼睛照射,可以產生非常大的危害。這是因為眼睛有有效的感光特性,使含色素較多的 組織受到較強的輻照,從角膜到視網膜的輻照度增加,約相等於瞳孔面積與視網膜上的影像面積之 比。輻照度增大的原因是為進入瞳孔的光在視網膜上聚焦成一點,此時輻照度就增大了數十萬倍。 能量的吸收導致局部發熱並燒壞色素上皮和感光細胞。這種燒傷或損傷可以導致視力的喪失。這種 視力喪失是否永久性,取決於照射的強度。視網膜的周邊只有在發生嚴重損傷時,患者才會察覺 到。小的周邊損傷是較難察覺的。

      第三b級(Class 3b):5mW~500mW,對視網膜有立即的傷害

      其實功率5mW也對視網膜有立即的傷害, 5mW的$10多到幾拾有交易, 400多的至少50mW吧, 叫郭家麒用眼試試, 竟說可傷害警員的說法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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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家麒就批評,警方說法不合科學常識,又舉例平時醫療用鐳射,需於近距離射腎石約半個小時之後

      佢呢兩個月尿毒上腦,對眼應該生咗腎石,叫佢唔使照半小時,用支證物照佢對眼半分鐘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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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早兩年係咁迫啲官飲鉛水,而家現眼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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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嘅醫生,當個腎係對眼...死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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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民主同盟范國威更即場取出鉛筆和放大鏡,指「呢啲一樣可以對薄報紙造成傷害,咁就可以話係攻擊性武器?」他諷刺警方做法,只會令港隊失去公信力,「中、英文、數學差,科普常識都冇,成個記者會變咗棟篤笑」

      依定啲政棍真係未讀過書,連基本邏輯分析能力都無。明顯「燒穿紙張」是以例子來說明「觀星筆是可傷害他人的物品」,即「攻擊性武器」,而唔係所有有可能「燒穿紙張」的物品都是「可傷害他人的物品」。

      //割包皮議員

      唉,吾不欲觀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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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點解唔講喺用黎扑野,搵黎照黑洞?咁就冇事囉!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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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後殺精係咪實用啲?物資可能唔包避孕套。另外為免細菌傳播,事前事後射埋肉棒殺菌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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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綠色鐳射果D 叫「指」星筆,用途如其名,係指俾其他人睇果個係咩星座。

    觀星筆個名好唔順耳,因為純綷觀星唔需要用呢支野。如果玩天文攝影,長曝影緊星時俾人無啦啦用支指星筆劃破長空就GG。

    無啦啦買十支做乜?如果帶團教人睇星,只需要教果個人用就得啦,買兩支(一支當後備)乜都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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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總有藉口去催眠自己,唔夠人講時黃 C會幫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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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嘩,維基八月六日開始有“激光筆條”目的攻防戰。依家:

    「由於受到破壞,依據方針,本條目已獲半保護直至2019年8月14日01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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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真心覺得我城沒有將來。為咗政治目的,一衆教授、医生、律師、教師可以自我腦部功能退化。人退化成曱甴。

    之前正苦話想香港成為「國際調解中心亅。人哋新加坡尋日就同46個國家簽咗《新加坡調解公约》。
    繼續鬥啦,就算比你班曱甴鬥赢,都進化唔返成為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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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調解中心亅

      班狀棍大把大茶飯啦而家,呢啲細雞野佢地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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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進化成「火星異種」小強人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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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用新加坡政府同香港正苦比?新加坡政府惡過共產黨,之前條靚仔網上笑下李光燿就比人捉入精神病院玩咗一個月,成件事無人夠膽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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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加坡政府惡過共產黨

      我哋經常同新加坡警察有交流。
      「示威」?乜嘢嚟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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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但都有唔少傷民想移民李加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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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傷民最應該去台灣,體驗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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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別人的 blog」中有博客可幫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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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錢大康好野!!!
    昨晚有學生質問買鐳射筆是否犯法,錢大康指疑問應由相關部門澄清,其後又補充「買就無問題,用就有問題」
    錢校長應該是看完警方示範那支鐳射筆才會有這番話, 因為這支鐳射筆不能用來指星, 又沒有正當用途, 且功率大. 怎樣使用也有問題.
    錢大康在1975年畢業於美國密蘇里大學電機工程系,4年後在同校獲得電機工程博士學位,及後在美國太空總署(NASA)戈達德太空飛行中心從事研究工作.
    他這句「買就無問題,用就有問題」, 值得一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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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沒有正當用途
      //他這句「買就無問題,用就有問題」, 值得一讚!!!

      真係謎一樣的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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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今次事件警方做得錯是休班警員拘捕問題,如果根據「市民拘捕權」已違反「不能搜查」這個問題。休班警員身份和會長有沒有罪其實兩邊分開看。

    下面貼上條文,之前有青們做義警把人5花大綁是否符合這條法例定義。不過他們叫得革命,只會承認心中的法律,邊會理基本法「除非有好處甜頭」

    ===

    法例原文
    101条
    罪犯的拘捕
    (1)(由1971年第5号第9条废除)
    (2) 任何人可无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代替)
    (3) 任何人如获他人提出向他售卖、当押或交付任何财产,而他有合理理由怀疑已有或即将有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对该财产或就该财产而犯,他可无需手令而拘捕向他提出售卖、当押或交付该财产的人,并取得该被提出予以售卖、当押或交付的财产的管有,而如果他能够的话,则必须如此行事。(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修订)
    (4) 任何人如发现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财产,可无需手令而逮捕最后述及的人,并取得该财产的管有。(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修订)
    (5) 根据载于此的任何条文逮捕任何人的每一人(如作出逮捕的人本身不是警务人员),须将如此逮捕的人及他已取得管有的财产(如有的话)交付警务人员,以便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人带到裁判官席前,以待裁判官按照法律处理,或为该目的而亲自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人带到裁判官席前。(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
    (6) 本条不影响任何其他成文法则赋予警员或其他人的拘捕权力。[1]
    101A条
    (1) 任何人于防止罪案时或于进行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羁留中的人时,可使用就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
    (2) 普通法中关于何时为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而使用武力,即因该目的而属正当地使用武力的规定,由第(1)款予以取代。

    补充解释
    律政司司长2014年11月26日立法会会议答问
    「公民逮捕权」,只适用於涉及属「可逮捕的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法例对犯罪人士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即为严重罪行,包括行刧、伤人、非礼及强奸)

    作为执法队伍,香港警队的职责是维护法纪。警方有法定的权力去拘捕涉嫌干犯罪行的人。若市民目击罪案发生,应立即通知警方。市民如有需要即时制止犯罪行为或制服涉嫌人士,只可使用就当时环境而言属於合理及相称的武力控制疑犯,但没有搜查的权力。市民在进行逮捕时所涉及的罪行是否属「可逮捕的罪行」,以及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只可以在警方进行全面调查後才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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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K君

      錯曬!
      警察拘捕搜查權由Cap 232賦予,唔係用呢條Cap 200!
      休唔休班,一樣可以拉,可以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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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指教

      有克警兄在,解釋到有關法律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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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終於找到條文,24小時都可以執行職務

      ///警隊條例第21條有講:"Every police officer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be deemed to be always on duty when required to act as such... "

      即係話警員在有須要執行任務時,係當作一直在當值中的,可以話24小時都係,所以即使佢係休班中,只要有罪案發生佢都有權執行職務

      亦因此如果被打傷會算係工傷

      (附註:其實這情況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公務員事務規例' 講明,公務員的全部時間均受政府支配,不得視公眾假期為一種權利。部門首長可要求公務員在任何公眾假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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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知識了。其實公務員招聘廣告的 job d 一定有一句「完成上級交帶的任務」,可能就即係24小時on call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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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住黃屍交手,拿一堆法律條文出來。他們就會口啞啞,無所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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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C 大都是識字文盲 (educated illite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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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就會將之變成「適合傷害他人的物品」

    魔術師小心,"適合"呢兩個字(英文:or suitable),were no longer applicable in HK (HKSAR v CHONG Ah-Choy)。
    係咪"攻擊性武器",就同魔術師寫嘅差不多,the prosecution has to prove. (係proecution, 唔係police).
    小學雞式嘅問題,"我有laser pointer同cutter,係咪攻擊性武器",真係答都廢事。
    黃屍記住,拉得你,charge得你,就預咗你上court時拗,我哋唔會咁笨唔做足搜証。
    呢啲case通常係上Mag仔,就到時就睇吓個官信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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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魔術師小心,"適合"呢兩個字(英文:or suitable),were no longer applicable in HK (HKSAR v CHONG Ah-Choy)。

      謝更正,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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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有誰說過買雷射筆,一定係要射人對眼,點解個個都自動對焦甘既
    買番黎就一定係要射人對眼?
    只要唔係攞黎攻擊人就得,人地有錢,你理得人買幾多支,又理得人地點用
    警方會唔會太過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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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巷慘片之王強烈建議閣下睇睇呢段...類似情境在我城8-90年代黑社會黃金期係everyday crime。

      而警察本身就有呢個法定權力干涉。

      古惑仔少年激鬥篇58m42s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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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題外話,妹妹格黎個個甘似袁偉豪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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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巷慘片之王強烈建議閣下睇睇呢段

      仆你個街,蝗話嚟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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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例如做出來的實驗結果,係距離50米要停住照0.5秒才會致盲,咁實際上發生的機會應該不大,

    唔洗證實要幾多秒才致盲,只要證實"causing injury"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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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只消證明會令人受傷便足以證明將「觀星筆」在「不當使用」下,可成為「攻擊性武器」。上文0.5秒的舉例只是用來解釋有青「我射向佢,但能夠傷害佢的可能性太低」的成效論與傷人意圖的分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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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黃屍唔夠講就找律屍例子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73134-20190807.htm

    律屍選擇性去講「當成武器轉用性質才轉變」,偏偏就不提「持有這類物品前因後果」都可以符合成為攻擊性物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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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偏偏就不提「持有這類物品前因後果」

      呢個都係黃C的絕技之一,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剝離,只係講 universal truth。

      //觀星筆本身不是武器,在當成武器使用時性質才會轉變,需要提出舉證,看不到拘捕的實質理由。
      咁「藤條本身不是武器,在當成武器使用時性質才會轉變,需要提出舉證,看不到拘捕的實質理由。」都係一樣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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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呢個都係黃C的絕技之一,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剝離,只係講 universal truth。

      最近係嗰谷度, 成棚都係用呢招.
      完全無視前因後果之餘, 仲要係幫佢諗計開脫. 然後就當係事實. 對住啲咁嘅所謂大學生, 出咗社會做過嘢嘅人嚟講, 真係香港唔死都一身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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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韋小寶講大話技巧:10句話之中,9句係真,只要最 key嗰句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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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魔兄你好,初次留言,請多指教

    關於呢個雷射槍問題,好似好難去証明佢既意圖? 就算雷射槍係武器同埋佢冇合理解釋,都唔等如佢會攞去攻擊差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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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意圖方面的確較難在無合理懷疑下證明疑犯有罪。所以正文都提出了,黑警需要更多的 side evidence,方可釘死有青。且看上庭時會否有更多的證據 present 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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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就算雷射槍係武器同埋佢冇合理解釋,都唔等如佢會攞去攻擊差人?
      // 方可釘死有青

      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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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魔術師,標少果边出咗條link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9028
    就''辣椒水"係咪攻擎性武器,係上訴原訟庭後判詞。第27,28段合用。
    可作伸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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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讀過魔術師引述的公安條例條文, 我發現原來英殖時代其實留下不少違反人權(被告要負舉證責任)的惡法, 難為有些有青現在仍高舉那支龍獅旗. 殺人政權看到, 怎不氣上心頭.
    另外, 我記起721事件中, 元朗南邊圍明明被記者影到有不少大漢手執木棍水喉通等, 之前又發生了有人用木棍打傷人事件, 那指揮官進入南邊圍出來後, 竟還說沒發現有人管有攻擊性武器! 元朗721事件令警察嚴重失分, 但不知為何, 到現在仍未見警方作出有效行動止血. 對家現時一定會對比今次雷射筆拘捕事件, 斥責警察雙重標準. 元朗721事件警察真喺一定要快手做D嘢俾人睇!

    pot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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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說沒發現有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確失分,但南邊圍村是私人地方,《公安條例》只規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見魔兄內文引述),當時差人亦無搜查令在之前亦無拘捕任何白衣人(所以才要拍晒膊頭先入到去),所以似乎個個揸晒水喉通都無犯法。

      克警君亦可更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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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21 可以話白衣人打黑衣人,亦可以話黑白互相打鬥,警員也可以說他們到場時並無打鬥。當時在場警員見到什麼,只有他們知道,也只有他們可以判斷怎樣應對。你可以批評,但你無法證明他們做錯。而事實上,他們已經拘捕二十幾(幾十?)人。你還想要怎樣向你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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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但南邊圍村是私人地方

      No,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定義:

      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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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要睇地契點寫。我記得睇新聞,村口有告示“外人請勿進入”,就看這告示是否符合地契,以及符合的話,當時持械白衣人是否全部於“非公眾地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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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暫時未有時間查證。真係想知道黑警的執勤範圍是否包括所有公眾地方?假如是,點解大學校園、商場等可以拒絕黑警入內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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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大學校園、商場

      呢啲係私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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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村口有告示“外人請勿進入”,就看這告示是否符合地契
      你估大型屋苑咩,村冇大廈公契架。(新界農地、祖堂地等唔係三言兩語講得倒)

      黑警唔入村我相信係歷史原因多過法例(冇fact check)。細個0係新界放煙花,只要聽倒警車聲,D大人叫有乜事就走入去祠堂 。眾所周知,村入面不嬲行第二套法律,識人好過識字 XD

      //假如是,點解大學校園、商場等可以拒絕黑警入內查案?

      根據警察通例第44章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pgo/tc/Cpgo044.pdf

      "警務人員如未獲得合法授權或擁有人╱佔用人的同意,不得進入任何處所搜
      查。
      2. 警務人員於獲得擁有人╱佔用人的同意進入任何處所執行搜查後,如該擁有
      人╱佔用人其後不同意,則警務人員須立即離開"

      呢個係點解點解大學校園、商場等可以拒絕黑警入內查案。

      警察通例只適用於警察,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 (通例1-02-4)。通例同法例有抵觸一定係法例行先。另一方面,違反地契條款由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作為契約一方去執行。所以地契同通例誰也不代表誰,舉個學術例子,某商場地契容許警察入內查案,而商場負責人拒絕警察入內。

      結果︰警察不能入內 (通例44章),商場違反地契條款,但要由lands 執法,警察就算明知個場俾警察入,理論上都冇符 (只係講搜查,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0係入面係另一回事,大L晒的)

      刪除
    8. //你估大型屋苑咩,村冇大廈公契架

      打錯﹐大廈公契同地契係兩樣野。我想講村同私人屋苑/商場唔同,後者好多時只係一份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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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facebook見到這篇文章,深得我心。在這裡放出來,比較有興趣的是身邊黃絲見到這篇文章「反應」
    我相信藍絲的「反應」都是和黃絲一樣。

    把「蠢人」定義於意見不合的對方,自己永遠定義「理性」一方。


    ///「對於善來說,愚蠢是比惡意更加危險的敵人。」

    1945 年 4 月 9 日,德國神學家潘霍華(又譯朋霍費爾)在集中營中被處死,年僅三十九歲。生前,他曾經積極抵抗納粹的興起,甚至計畫刺殺希特勒,但不幸消息敗漏,他因而被蓋世太保逮捕下獄。

    在獄中,他並沒有懷憂喪志,反而持續地寫作,寫下他對世界的各種思考。在他遇難後,好友將這些文字,連同他寫給家人朋友的書信,集結成《獄中書簡》一書。書中收錄一篇短文〈關於愚蠢〉,傳達了他對那個瘋狂時代的觀察與沉思。

    他寫著:

    「你可以抵抗惡意,你可以揭下它的面具,或者憑借力量來防止它。惡意總是包含著它自身毀滅的種子,因為它總是使人不舒服,假如不是更糟的話。然而面對愚蠢,根本無法防衛。要反對愚蠢,抵抗和力量都無濟於事,愚蠢根本不服從理性。」

    「假如事實與一己的偏見相左,那就不必相信事實,假如那些事實無法否認,那就可以把它們乾脆作為例外推開不理。所以同惡棍相比,蠢人總是自鳴得意。而且他很容易變成危險,因為要使他揮拳出擊,那是易如反掌的。所以,比起惡意來,愚蠢需要加倍小心地對付。我們不要再三努力同蠢人論理,因為那既無用又危險。」

    「要恰當地對待愚蠢,認識它的本來面目是必不可少的。十分肯定的是,愚蠢是一種道德上的缺陷,而不是一種理智上的缺陷。有些人智力高超,但卻是蠢人,還有些人智力低下,但絕非蠢人,作為某些特定環境的產物,我們驚訝地發現了這種情況。」

    「我們得到的印象是︰愚蠢是養成的,而不是天生的;愚蠢是在這樣一些環境下養成的,在這種環境下,人們把自己養成蠢人,或者允許別人把自己弄成蠢人。我們還進一步注意到,比起不善交際或孤寂獨處的人來,在傾向於或注定要群居或交往的個人或團體當中,愚蠢要普遍得多。」

    「由此看來,愚蠢是一個社會學問題,而不是一個心理學問題。它是歷史環境對人的作用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特定的外部因素的一種心理副產品。」

    「更進一步觀察就會發現,任何暴力革命,不論是政治革命或宗教革命,都似乎在大量的人當中造成了愚蠢的大發作。事實上,這幾乎成了心理學和社會學的一項規律。」

    「一方的力量,需要另一方的愚蠢。這並不是人的某種天生能力,例如理智上的能力遭到了阻礙或破壞。正相反,是力量的高漲已變得如此可怕,它剝奪了人的獨立判斷,人們放棄了(或多或少是無意識地放棄了)自己評價新的事態的努力。」

    「蠢人可能常常十分頑固,但我們切不可因此而誤認為他很有獨立性。人們多多少少會感到,尤其是在同蠢人談話時會感覺到,簡直不可能同他本人談話,不可能同他進行肝膽相照的交談。同他談話時,你碰到的不是他本人,而是一連串標語口號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這些東西有力量控制他。他已被他人作祟,他的眼已遭蒙蔽,他的人性已被利用、被糟蹋。一旦他交出了自己的意志,變成了純粹的工具,就再也沒有什麼罪惡的極限是蠢人所不會到達的了,但他仍然始終不可能了解那是罪惡。在此有一種惡魔般地扭曲人性的危險,它會對人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

    「然而正是在這個方面,我們意識到,蠢人不可能靠教育來拯救。他所需要的是救贖,此外別無他法。迄今為止,企圖用理性論證去說服他,絲毫沒有用處。在這種事態中,我們可以完全明白,為什麼試圖去發現『人民』真的在想什麼是徒勞無益的,為什麼這個問題對於負責地思考和行動的人來說也完全多餘。正如聖經所言︰『對上帝的畏懼,就是智慧的開端。』換言之,治療愚蠢的唯一辦法,是靈性上的救贖,因為唯有這樣,才能使一個人像上帝眼中負責任的人那樣生活。」

    「不過,在對人的愚蠢的這些思考中,也有一點可慰之處。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大多數人在所有的環境中都是愚蠢的。長期起重大作用的是︰我們的統治者是希望從人們的愚蠢之中,而不是從人們的獨立判斷和敏銳思想之中,獲得更多的東西。」

    *迪特里希·朋霍费尔,高师宁譯,《狱中书简》,新星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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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問淺黃,發現身邊我覺得理性嘅朋友,唔係淺黃就係淺藍。

      不過Hoffer唔係喺"True Believer”(台譯《群眾運動聖經》.....)已經觀察過,20年代希特拉已經發現,極右納粹從極左共產黨招募黨員,遠遠容易過政見理論上更接近嘅“centre right"?之前德國有回教恐怖分子計劃放炸彈被捕,佢改宗回教前係... 新納粹成員。

      深者恆深,淺者恆淺,呢個關乎心理,差不多係定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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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愚蠢

      又用思考三式,在這裡所指的「愚蠢」,似是指「固執地相處自己所相信的,即使有事實證明,但也拒絕接受現實」,而不是一般理解的IQ 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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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想:愚蠢的人看了這篇文章會覺得很有道理,因覺得自己不是他們的一份子,而敵對的一方都是那種不可救藥的蠢人。相反,理性的人看了,會開始懷疑自己的「理性」,當中會否含有愚蠢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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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理性的人看了,會開始懷疑自己的「理性」,當中會否含有愚蠢之處。

      不同意

      https://magicianyang.blogspot.com/2019/08/vs.html
      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為什麼真值表法是可信的呢?這樣一直追查下去,最後我們就會走到「訴諸純粹理性」的一步,譬如看出真值表法之為可信是理性上明顯的。由此觀之,理性正正就是思考的終極據點,也就是一切證明之最根本的基礎所在。

      這樣一直下去,追問標準、標準的標準、標準的標準的標準……或追問根據、根據的根據、根據的根據的根據……最後總會到達「惟有訴諸理性」(或理性加經驗)這終極一步的。人類能夠正確思考、分辨是非曲直、分辨真理與謬誤,這種能力就叫做「理性」。運用理性這種天賦的能力去思考、討論(理性思考和理性討論包括了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來作出分析、判斷、推理、評估),以此作為我們思想的根基——用這種方式和態度去處理問題,粗略地說,就可以視為採取了「賦能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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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蘋果話已經釋放,冇落charge。當然唔代表任何野:當時警員可以有合理懷疑,然後查完之後發現現時證據不足以起訴,也是常有的事吧。

    等待聽日警方記者會解釋。

    //【18:25】代表律師指方仲賢已被警方釋放,亦沒有被落案起訴,現時不再受警方監管,明天方將會見傳媒交代事件,《蘋果》正向警方查詢事件。
    【16:20】警方於今午4時進行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方仲賢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警方初步調查仍在進行中,需做科學鑑證及專家證人講解,而方仲賢接受醫療診治及初步調查後,警方暫計劃讓他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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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意圖是最難證明的,黑警應該問緊劣正司意見吧。

      其實有青可以話佢只係想擾亂黑警視線,掩護己方防線,當防線拉遠,便需要一些更強力的鐳射槍等等,並無意圖,亦不認為在混亂情況下有機會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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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同意。意圖是最難證明的,黑警應該問緊劣正司意見吧。

      佢哋應該啱啱收到意見 ��

      另一個可能性,係黑警一邊等待政府化驗所報告,一邊想有青自簽有條件擔保,點知有青堅持踢保,於是拖到48小時過去,黑警仲等緊(政府化驗所應該唔係好高效率),於是放人。

      我都係估架咋。

      // 其實有青可以話佢只係想擾亂黑警視線,掩護己方防線,當防線拉遠,便需要一些更強力的鐳射槍等等,並無意圖,亦不認為在混亂情況下有機會傷人。

      咁樣應該自己認咗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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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樣應該自己認咗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

      衰咗!我成日都係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成日以為班義士係做得出唔怕認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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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衰咗!我成日都係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成日以為班義士係做得出唔怕認之輩。

      「不受傷、不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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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警方曾入屋搜查有青,希望能找到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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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都預咗過兩日就走得,難得有班喪屍認定咗佢有罪,立即衝出黎吠,咁又捉到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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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立即衝出黎吠,咁又捉到幾件

      真係叫這些義士情何以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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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克警兄,呢到好好好多撐警呀!
    https://m.facebook.com/SaluteToHKPolice/
    來自四方八面不同階層不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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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魔術師兄及克警兄,
    我靜靜地出了"暴動 (Riot) @ 二次創作",幫大家打打氣.
    用火星異種來描述曱甴革命,是一流的.
    https://qualityalchemist.blogspot.com/2019/08/riot.html
    謹記低調.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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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湯兆昇... 我一直對佢冇咩好感。教lecture沒精打采,上學是學非就鬼咁精神... 好彩佢只教yea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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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我諗起呢個男歌手, 傳聞被舞台綠色激光射到左眼盲了,可能是假新聞,但以後我去看表演,見到綠色激光射向觀眾,就會即刻閉上眼。

    Vitas俄罗斯海豚音 vitas oper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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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聞被舞台綠色激光射到左眼盲了,可能是假新聞

      Fact check 了一輪, 找不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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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睇到有個視頻講,蔡依林曾經喺舞台上受到惡意攻擊,而佢一早就發現有咁樣嘅情況盡量避開,後來亦都冇乜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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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後來亦都冇乜事喎

      你嘅意思係蔡姐俾人用鐳射射中眼,但後來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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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不舉摸7C, 你用如此篇幅試圖從POPO角度自圓其說, 就如福爾摩斯破案後的 "精密佈局" 解說. 重點是人家已經破案, 證據確鑿, 然後才能證明犯案佈局如何高明. 你現在構思出一個 "精密解說" 用以證明自己(&POPO)有POINT, 先後次序倒轉, 在發庭上等同大陸一套有罪假定. 閣下如此喜歡擁抱大陸一套, 何必浪費大好(奶鞋底)錢途, 委屈自己在香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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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恕在下智慧不足,未能瞭解閣下所指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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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此子警告魔術師閣下准再講些傷害黃絲感情的說話,白色恐怖是也
      POPO是最新的黃絲術語,指警方(police),我都睇左幾日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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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來如此,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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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OPO是最新的黃絲術語,指警方(police),我都睇左幾日先明

      摩連奴 =摩摩
      Police = POPO

      好親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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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頂,成日都有網友撈亂咗此“摩”不同彼“魔”,搞到我想改名叫保連奴...不過“保保”好似仲難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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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摩摩POPO寶寶摸摸摩摩
      沒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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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祝一展抱負, 奶出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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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扣帽子乃最便宜回應方法 常見於老共黃屍台綠 你深得其法也
      Low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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