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思辨練習題之跟假法人抬槓

 831灣仔衝突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把黑衣隨意視為參與暴動 律政司就陳虹秀脫罪上訴 2020/11/01 22:38

【有線新聞】去年831灣仔衝突七人被控暴動罪不成立。法官在判詞指,當日是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到場見證,又指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有機會冤枉無辜,因為穿白衫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

七名被告余德穎和莫嘉晴、電腦程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和簡家康等,獲判無罪後離開法院。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下午6時多到8時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說,毫無疑問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某些人而言或者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到來見證。由於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和手套等是無可厚非,在遇到催淚煙時可有點保護。而警方是在暴動發生後拘捕他們,控方無法證明他們在被捕前的行為。

雖然在錄影片段中,很多人都是以黑色作主色打扮,無可否認黑色越來越被人與這類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一個階段,穿黑衣就是暴動的一分子。沈小民指正如在聆訊中警察證人中經常說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知道他們實際上是否記者,如果警方都認為這麼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認為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是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除了穿黑色,穿白色或其他顏色衣服的人都可參與暴動。

法官認為七人參與暴動不是唯一合理推斷,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庭上全場鼓掌,多人激動落淚。

第四被告龔梓舜同被控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支伸縮警棍,法官指影片所見,警長拘捕他前,行人路上已出現了一枝與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體,當時警長仍在老遠追捕示威者,他拘捕龔梓舜後拿著背囊,在地面拾起黑色物件。警長作供說拾起的是他自己的電筒,與影片不吻合,裁定龔梓舜藏有攻擊性武器脫罪。對於控方要求法庭若裁定被告暴動罪不成立,可考慮交替的非法集結罪,法官認為邏輯上說不通,因為控方案情是他們被捕時已經出現暴動,裁定他們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存在非法集結的情況。 

同案另一名被告社工陳虹秀,早前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法官在判詞指她在現場叫警員克制,並非屬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又指警方是執法人員,若他們沒有按法例行事,有人站出來提醒或許令警員感到不悅,但看不到如何會成為暴動一分子,律政司認為法律觀點出錯,決定提出上訴。

近日假法人的判詞愈來愈叫人大開眼界。標少在《Board up》一文中,謂

昨天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判處一眾暴動案被告無罪, 我不知又有多少人沒看判詞又被口大罵了。

要評論,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魔術師都不會傾向吃二手飯,判詞有上載的話都會攞嚟睇。不過,魔術師不是法劣專才,不懂得評假法人的判決是否合理,只能以語理分析的角度,看看假法人的 comments 是否合乎邏輯;但在打大佬之前,也可先講吓標少呢句:

為了抗共, 就不惜一切、漠視現實, 向特朗普靠攏, 等同被人欺負, 自己打不過他, 去找黑社會大佬替你出頭。  

魔術師就唔同意話抗爭派「等同被人欺負」:「殺人政權」管治下的蝗國有如一個大家族,我城以至傷民抗爭派在養母教育下長大,但怎麼說依是是家族中的一份子,太公分豬肉點都分得上一份。抗爭派(新世代)可以覺得那些長老們的言行與家規不合理,要反叛出走但卻敵不過「長老會」的勢力。這不等於「長老會」「欺負」新世代,這就是魔術師跟標少的看法不同之處。新世代敵不過「長老會」,卻去找黑社會來打擊整個家族,在倫理上怎也說不過去。

言歸正傳,睇返判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 (DCCC 12/2020)》:

1. 黑警13970

從判詞第15至25段(因篇幅過長,不贅),可以見到「黑警13970」的庭上證供與當時記事冊及影片所示有所出入,甚至有可能係後來睇返片再將證詞修改配合,故此「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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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黑警15126

27. 警員15126形容他們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他使用「遲」而非「慢」確有點耐人尋味,這句說話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其他人已經起步逃跑了而他們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 加上當時他們身邊已有其他警察,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給警員15126的同僚截停。基於以上的證據情況,本席不能肯定當時第一和第七被告人確實有逃跑。

呢一段真係令魔術師笑咗出嚟。一個「遲」字,就可以得出「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其他黑警截停」的「疑點」,而未能肯定第一和第七被告是否有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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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警17534

64. 現場範圍實在廣闊,很多人在當中穿梭出現,不停在移動着,本席認為單憑衣着裝束指出該人在第一或第二場合出現的人就是第三被告人是有其危險性。對於控方指該人就是第三被告人,但考慮到本席以上段落所談及的實際環境,法庭只能認為有相當可能,但仍未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除非環境範圍再收窄,人數再減少等等)。因此,本席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從判詞第29至64段可知(因篇幅過長,不贅),黑警17534「案發當晚他並非身處現場,只是事後應警方要求嘗試從本案呈堂眾多錄影片段中找出任何一位被告人」,結果就係被假法人認為黑警17534只憑衣著上「不甚那麼獨特的『特徵」而從錄影片段中認出「看不見其容貌,不是蒙了面,便是給雨傘或盾牌遮擋」的第三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標少以下這一段,大概就是解釋返判詞:

為甚麼暴徒要black bloc? 一字咁淺, 為了隱藏身份, 再加上雨傘盾牌遮擋, 及一眾幫兇的襄助, 毫無疑問增加了犯事者被拘捕檢控的難度。這些涉及大型群眾犯法的案件, 檢控本身已十分困難, 因為個別被告的行為含糊不清, 在暴動現場出現未必是參與暴動的, 參與的人實際是誰又不能清晰證明得到, 縱使警察拉人夠專業, 上庭作供卻錯漏百出, 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舉證, 脫罪難免。

也不要着重某些辯方律師的講法, 甚麼含寃得雪, 濫捕濫控之類的廢話, 在現行普通法的制度下, 脫罪是其中一種結果, we have to live with it。

說穿了就是要坦白承認了「隱藏身份, 再加上雨傘盾牌遮擋, 及一眾幫兇的襄助」的確能夠有效地幫助犯法者逃離法網。不論是抗爭首觸、火魔法師、抑或是打劫金鋪的葉國歡,都係一樣可以應用得上。葉國歡打劫金鋪都蒙面,問題只係大賊王是否可以招攬到一眾街坊幫手掩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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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黑警58171

假法人在判詞第65至94段(因篇幅過長,不贅)詳細描述了黑警58171在堂上被辯方劣C盤問時的作供、比對其在錄影片段中的表現、案發後的記錄等等,得出以下結論:

93. 無論如何,最關鍵的事情就是警長未能就丟下電筒的說法作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主因是他所描述的事情發生經過並不與錄影片段相符。再加上以上種種的情況,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

94. 綜合以上的分析,本席雖不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由於警長未能就丟下電筒的說法作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主因是他所描述的事情發生經過並不與錄影片段相符,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控方亦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第四被告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不可能成立。

以魔術師看法,被告人在現場必定是「做了一些事」而引致被捕,但是否真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指火魔瓶與及伸縮警棍)」?黑警卻未能真正人贓並獲,而且事後行為古怪(想補鑊?),故又被假法人捉到痛腳。其實當時兵慌馬亂,PoPo 有失手忘了程序或真係執到違法物品卻給物品主人逃脫,絕不出奇,但錯都無辦法,只能由得佢錯,就當俾義士叻一次,成功逃脫。千祈唔好企圖補鑊執正,要告就只能告事實無爭辯之罪名,係可能會輕咗但都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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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黑警6798

第五被告是陳紅瘦...黑警如何可以「檢取了她當時身穿的短袖上衣」?咁算唔算性侵?

98. 當時第五被告人頸上掛了一個粉紅色工業用的豬嘴口罩,另外警方亦檢取了她當時身穿的短袖上衣,衣上寫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

都係蘆葦草的「驅散策略」累事,黑暴根本無意離開,就好似販民蟻員自稱話去「調解」、着草要買來回機票一樣,陳紅瘦所說的只是毫無作用、作為掩飾的虛話。假法人以字面解釋,又走個靚位,即刻射個三分波:

108. 第五被告人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這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叫他們盡快離開。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第五被告人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咁講法,又俾到黑暴位入,話黑警濫捕,陳紅瘦沉冤得雪咯!

109. 控方亦沒有提供證據顯示第五被告人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那段影片看見她在一群黑衣人中出現,但那班黑衣人當時沒有做什麼,也不見第五被告人與任何黑衣人有交談接觸,不到幾秒她便在鏡頭以外消失了。第五被告人看來在那𥚃視察一下環境多於一切。這些證據絕不足夠支持第五被告人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

110. 在這階段,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表面的證據支持第五被告人當晚出現,是與暴動分子集結和與他們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這樣薄弱的證供,連非法集結的罪行也支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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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黑警4906

118. 從錄影片段 可見,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揮動警棍,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律師質詢時,否認自己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人頭部,而他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人頭部,他還強調自己沒有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辯方律師花了相當時間重複提問,並向證人指出影片中看見數名防暴警舉起警棍敲打一名人士,證人才最終回答他看見警棍,但仍強調那證實不了他們在擊打那名示威者。

119. 警員對於制服疑人都是受過專業訓練,學懂如何以最低武力去制服他人,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人已經給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在其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120. 警員4906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分武力擊打第六被告人方面的提問,明顯是在迴避。面對客觀的事實 - 錄影片段,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人,法庭無法確定他的證供那些是真、那些是假,因此不會依賴。

假法人逼黑警4906篤灰,黑警唔肯承認「伙計」濫用武力,激嬲咗假法人,咁就被DQ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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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黑警14620

125. 從以上警員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人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把他的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之外,第八被告人也在人群中突顯自己出來站在前排,這無疑成為警員14620要拘捕的目標,其後警員也成功把此人拘捕。但經過盤問之後,事情是否這樣發生?其真實性成疑。

126. 代表第八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警員的背誦證供始終經不起盤問的考驗,在盤問下,警員14620承認在快速推進之前,他的目光只是留意着他前方的一群人,並無鎖定拘捕對象;他同意他飇前將第八被告人「㩒低」是因為見到他當時身穿黑色衣服及戴上黃色頭盔,以及他跑得慢。

127. 警員第一眼看見第八被告人是站於人群前排,當他追上前與他距離大約20米的時候,第八被告人才轉身逃跑,最後給警員抓獲。明顯第八被告人是警員14620一個追捕的目標,但他卻說並無鎖定拘捕對象。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人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事情是這樣發生。因此,本席並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獅子追捕獵物,吼住一大群羚羊,本就「無鎖定拘捕對象」,係開始追捕之後,視乎情況追個最接近自己又走得慢的獵物而已。由此路進,假法人質疑黑警「明顯第八被告人是警員14620一個追捕的目標,但他卻說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未免捩橫折曲。當然,魔術師亦不排除黑警14620話自己無特別留意被告但又能夠仔細形容被告裝束,可能已經「得罪」咗假法人,於是被假法人隨便便找個藉口DQ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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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逃跑

140. 對於逃跑一事,法律是有嚴格的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該人逃跑,其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別無他意,否則法庭不能倚賴有關證據作出相關的結論。

141. 代表第六被告人的曾大律師陳詞指法庭不能忽略逃跑背後可有很多清白的原因,其中包括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142. 她引述從錄影片段 看見第六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的畫面,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人。

143. 有關警員沒有承認使用過分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𥚃,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而逃跑,這可能性是實在而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在本案,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其他逃走的清白原因,因此,本席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試問控方如何可以「排除其他逃走的清白原因」呢?正常來說,PoPo 截查疑人,疑人逃走,必定是心虛,身有屎;而假法人的判詞,卻明顯認為「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是被告人逃跑的合理解釋,原因是黑警濫暴(「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以上文下理文氣觀之,假法人對「黑警濫暴」似乎頗看不過眼,但「黑警是否濫暴」理應交予監警會調查;起碼魔術師自己「身家清白」,就不會因為「社會的大環境」而覺得自己身穿黑色西裝上班便會被黑警拉去打一身,從而「懼怕黑警」。相信假法人自己都是一樣吧?那麼是什麼原因叫「身家清白」的被告會因為害怕被黑警濫暴而「逃跑」呢?

現在假法人要證明被告「逃跑,其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那不就等於是說「清白的人」可以穿上黑衣在暴動場合出現,再「逃跑」而引來黑警追捕,「驚懼」一番之後再反咬黑警一口?假法人作出如此暗示,那不是要跟黑警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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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捉姦要在床

137. 無論如何,控方在本案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被告人在他們被拘捕之前實際做了什麼。

152. 從以上可見,若控方缺乏被告人在逃匿前所作何事的證據,法庭便不能單憑他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抓獲加上逃匿就斷言他之前定必來自那個暴動的人。因為以當時的情況而論,那些被告人被捕的地點可說是四通八達,他們可以從四方八面走到來這𥚃,剛巧遇上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已經要逃跑,他們不一定是來自暴動聚眾的那班人。

如果「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被告人在他們被拘捕之前實際做了什麼」,那麼所有意圖傷人、意圖爆竊等罪名都不可能成立;因為無證據證明我會拎開山刀、百合匙去犯法(根據某些案例,被告甚至可以話係對手提袋中藏有如此物品毫不知情而脫罪)。同樣,只要能夠在未開房時已在酒店大堂被大婆「驅散」,那麼「包養小三」的罪名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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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假記者與真暴徒

156.   就以穿制服為例,一般人都會認為穿制服的人是希望表達他們是來自同一組別、為同一目的而行事的人。在本案的聆訊,本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穿反光背心的人,只説相信他們是記者,但實際上是否記者,他們不得而知。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157. 套用在本案,更具理由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其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者其他顏色的人仍會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並不像穿上反光背心那樣去突出自己)。

之前幾後段講證據,假法人就可以振振有詞捉 bug,但呢幾段真係睇到魔術師側目。有人穿記者的反光背心,PoPo 不能肯定是否記者,是因為記者身份對暴徒有利,有「假扮價值」,故此 PoPo 的說法為「實際上是否記者,他們不得而知」;然而,網上群組有大量訊息係叫人穿黑衣去支援首觸,難道首觸也有「假扮價值」?唔怕俾黑警濫暴性侵乎?

魔術師也穿黑色衣服架!黑色西裝返工易配襯,咁樣才是「個人衣着喜好」,同 black bloc 加 full gear 去示威區完全係唔同意圖。Black Bloc 已是「抗爭界」的基本共識,假法人豈能無視這樣的「社會大環境」?假法人將 Black bloc 講成是個人衣着喜好, 如此狡辯,未免太過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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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假市民與真暴徒

160. 從錄影片段可見,在鏡頭出現的人物並非局限兩類人 - 示威者和警察,明顯包括其他類別的人例如圍觀的市民 - 看見很多人在現場向着不同方向穿梭往來。 

跟假記者一樣,街坊與及「無辜市民」也有「假扮價值」:先一刻的市民,戴上 full gear,就可以成為暴徒了。哎呀!忘記了不可以對任何未發生的事作假設。已發生的事,沒親眼見過某人做的,不能入罪;未發生的,更不能說其人有意圖做什麼什麼。明人不說暗話,假法人倒不如乾脆說要捉賊拿贓,PoPo 要見到暴徒親手掟咗汽油彈才可以拘捕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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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奇異邏輯

164. 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本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說他們愚蠢也好,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帶備防護裝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手套或其他保護裝備也能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某些人」無可能唔知黑警會濫暴性侵,卻即使「因社會環境對黑警產生恐懼」都依然走去現場,只係為了去打卡。更離奇的是,假法人竟然可以理解「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身穿暴徒裝束)」,那麼魔術師就不能理解為何假法人「不能理解各黑警的口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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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大包細

166. 第51(2)條所指何事,其實就是俗語所謂「大包細」的罪行,當某項罪行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包括另一罪行時,若法庭裁定該某項罪行不成立時,可考慮其所包括的另一罪行是否罪成。

167. 一般情況而言,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但套用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張大律師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説不通。理由很簡單,按照控方案情,當有關被告人被拘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了,原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有關被告人在被拘捕前的一刻,他們已經身處暴動的環境中。若法庭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他們沒有參與暴動,那麼亦不可能達致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因為那時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

168. 本席向張大律師查詢控方的立場,得悉控方並非指有關被告人參加了較早時的非法集結,而在未出現暴動的情況前便離開了,因而構成非法集結罪行。

169. 無論如何,根據以上本席的裁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參與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 既然沒有參與,有否非法集結出現,法庭也不能根據第51(2)條把被告人判處較輕的控罪。

假法人的講法看似複雜,其實很簡單:就是只能夠根據被告人經歷過的現場情況去告。因為現場早已由非法集結「升呢」為暴動,被告人直接在暴動時出現,所以就只能夠告被告人「暴動」,告唔入也不能夠改告非法集結(一些被告人沒有經歷過的事)。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見伸延閱讀),暴動係非法集結的進階版,所以係二揀一,當時的現場情況要麼是暴動場面,要麼是非法集結。控方唔能夠跳出跳入,一時話被告是參與了暴動,一時又話被告是參與了非法集結,在判詞第168段也顥示了這並非控方意願。

不過,今次假法人捉 bug 的技巧很高,爭議之處從不牽涉被告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即暴動與非法集結的分別),而只係着重證人證供的可靠性。魔術師只能說假法人真是技高一籌。

***

結論

綜觀判詞,除卻假法人在尾段那些 comments 的邏輯太過難以理解之外,其用來DQ黑警口供的手段多數就係口供與證據(錄影片段、案發紀錄)不符,又或是證據不足(證明唔到某些人做過某些事)、黑警不誠實等。一來前線黑警據稱多為偽俊仔,文化程度唔高,詞不達意;二來現場情況混亂,紀錄有遺漏錯失認真唔出奇。再加上普通法的遊戲規則(「毫無合理疑點」的入罪門檻超高,基本上唔會有冤獄),本來就有利被告(見標少《投訴》中的留言現在假法人專攻呢啲「證人證供不盡不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社會是不是應該繼續服膺「毫無合理疑點」的遊戲規則就另一個問題了。咁搞法係的確唔夠佢玩嘅

有出錯就未必能穩妥定罪, 釘了上訴一樣甩。普通法制度刑事審訊不是公平競爭, 是寧縱無枉, 是向被告徧側的, 很多人就是不明白這一點, 在死拗爛拗。

而最令「藍C」甚至只係反黃黑的「良好市民」揪心的,就是黃C黑暴那些大呼「含寃得雪, 濫捕濫控的廢話」,那種得意洋洋的挑釁態度、的確串得叫人牙癢(尤其是標少那邊,唔少留言者都有呢個反應)。「良好市民」其實係唔會理會告錯人的可能(萬一真係有呢個可能),而係整群黃黑多個月來破壞社會安寧,更有其他專業(例如黑醫護、假記者、黑社工等)幫手,「市民」怒氣無處可洩,所以點都要搵幾個「代表」來祭旗。但偏偏我城法治精神的頭巾氣甚重,只要給假法人抓住幾點技術性錯漏,被告人便可脫罪,搞到「民怨(又)四起」,法治「死完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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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 (DCCC 12/2020)

標少:Board up

標少:投訴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3 則留言:

  1. 原本唔想喺呢邊講標少, 不過魔兄開咗個頭

    現在問題係自古以嚟嘅香港普通法系統, 喺至今咁多單案件中
    被發現對大規模暴力案件無能為力, 並唔能夠保護市民
    呢個係奉公守法嘅市民都有眼見嘅情況
    司法要改革, 令市民可以安居樂業, 係支持守法嘅市民嘅共同願望

    我讀得書少, 只可以搵外國參考
    但係香港嘅司法界, 以及以寫文最多(我睇得最多)嘅標少為代表
    都認為法律就係咁架喇, 冇嘢好改, 亦都唔可以改
    就算法律保護唔到市民, 市民受到幾多傷害, 市民都必需逆來順受

    就連照抄各民主法治大國嘅現行法律都唔得
    例如好多人講過好多次嘅"量刑委員會", 英國都有, 但標少都係一句就反對
    更唔好話其他如美國都有嘅民選法官
    德國法國嘅參審制

    香港司法界, 建立自英國殖民政權, 學足全套帝國殖民主義者之專橫
    卻由97至今都冇改變
    比英國本土嘅司法都要特權化同落後
    英國為咗暴動開特別庭, 24小時運作, 啊馬大老爺又係一句就否決咗, 結果啲案單單拖一年, 直至警察都唔記得啲證供

    回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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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發現對大規模暴力案件無能為力, 並唔能夠保護市民
      //英國為咗暴動開特別庭, 24小時運作, 啊馬大老爺又係一句就否決咗, 結果啲案單單拖一年, 直至警察都唔記得啲證供

      「唔能夠保護市民」的原因係乜?點解告唔入?
      咪就係蒙面加雨傘遮掩,就足以令證據不足;加上場面混亂,事隔多時再叫 Popo 上庭俾證供一定會有甩漏。
      根本係個制度同埋法庭的運作模式就係對「疑犯」有利。基本上告唔入係應該 ( default),告得入係 PoPo 叻。

      //都認為法律就係咁架喇, 冇嘢好改, 亦都唔可以改

      改法例係點改法?《逃犯條例》修例其實唔關普羅大眾事,都搞到咁大鑊;如果真係同切身有關,情況不敢想像。

      //就算法律保護唔到市民, 市民受到幾多傷害, 市民都必需逆來順受

      我城已不是一個宜臨城市了!

      //美國都有嘅民選法官

      我都於「民選」真係無信心。

      //參審制

      要傷民真係投入時間心力去為社會做事(同做陪審團一樣,都算係短暫的「公職」),唔使講大部分人都耍手擰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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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接下去本庭由辨方法官發表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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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小人」法官判詞最尾嗰幾段真係越俎代庖,辯方都未出聲佢已經講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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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要能夠在未開房時已在酒店大堂被大婆「驅散」,那麼「包養小三」的罪名也不成立。
    或者用廁紙包頭"蒙了面,看不見其容貌",不希望被人誤為在酒店包養小三,因而遮蓋容貌就OK喇!再唔喺就叫埋一大班滾友"四方八面走到來這��"做掩護"圍觀",剛巧遇上大婆的驅散; 就算見到大婆而逃跑,只不過喺"當時的環境而產生對大婆的恐懼",驚會被冤枉跪玻璃扭耳仔,原因好清白的。

    //暴動係非法集結的進階版,所以係二揀一,當時的現場情況要麼是暴動場面,要麼是非法集結。控方唔能夠跳出跳入
    即喺如果發現其實被告身體唔喺咁好女女女不成"升唔到呢",就唔可以告其他?難怪咁強調唔好急住去沖涼(或者開記者會/食麥記)要去醫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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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廁紙包頭"蒙了面

      陶偽才子上幾個星期晚晚在《光明頂》捧侵侵 XD

      //叫埋一大班滾友"四方八面走到來這��"做掩護"圍觀",剛巧遇上大婆的驅散; 就算見到大婆而逃跑,只不過喺"當時的環境而產生對大婆的恐懼",驚會被冤枉跪玻璃扭耳仔,原因好清白的。

      哈哈, 我即時諗起《大丈夫》中梁家輝飾演的九叔

      //升唔到呢

      「升唔到呢」就唔告女女女, 轉告「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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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

    條文寫得極廣, 乜都釘晒先係"法治"

    要打人搶劫先定罪?
    直接告佢打人搶劫就得
    點解要有條 非法集結, 暴動 既罪?

    因為非法集結, 暴動針對係多人企埋一齊, 個勢嚇親人
    所以 非法集法, 暴動既"參與"在於"在場",
    即係古惑仔晒馬, 企後面果班可唔可以戴頭盔話我只係圍觀?
    事實係不論對家定巿民, 都因為你既人頭而面對更大既壓力

    依家係拉到現行犯, 仲駛乜證明佢有參與

    為放而放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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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 非法集法, 暴動既"參與"在於"在場"
      //即係古惑仔晒馬, 企後面果班可唔可以戴頭盔話我只係圍觀?

      又話只需要在暴動現場, 唔使一定有「暴動」行為都可以告暴動嘅? 起碼被告唔係意外地途經,而係有意識地留在現場. 依家啲官好幾單案都睇埋被告實際上做過乜, 搵藉口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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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家啲官好幾單案都睇埋被告實際上做過乜
      咁即喺要放蛇啦,都好喎,popo可以順便享受黃C天使服務又唔怕影響證據,好過捉G又保證喺嫩口陀地囡囡呢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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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opo可以順便享受黃C天使服務又唔怕影響證據

      「叫G群組」都變成不明源頭感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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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首先,感謝魔術師兄詳細分析判詞,指出法官邏輯問題。後者令我想起這句:「球證、旁證、足協、足總、足委,全部都係我的人,點同我打呀?」

    警察方面有兩個問題:
    1. 騷亂初期(盧偉聰時期?)警察以驅趕為主,被捕的人較少。如這些也因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騷亂中後期拘捕較多人時,情況更亂,記錄、口供等可能更多甩漏而令更多犯罪者獲釋。
    2. 警察應知拘捕疑犯後要很久才審案。如不即時寫下詳細案發經過,過一會就忘掉大半,被盤問時就有可能前言不對後語。在講證據的行業,沒在官方文件中寫下事情就被當作沒發生。這案應讓未來要作供的警察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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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案應讓未來要作供的警察引以為戒。

      假法人就算係偏黃,都要 PoPo 份口供有 bug 作掩護, 才可以誇大來做文章. PoPo 嘅責任就係整納證供,唔好出庭時有咁多 bug 俾假法人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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