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 星期六

新聞雜評(二百九十五)

陳肇始籲遵守社交距離措施 勿參與跨家庭聚會 或探討是否規管私人聚會 2021/01/05 19:10

【有線新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強烈呼籲市民遵守社交距離措施,不要參與跨家庭聚會,又指有需要時會探討是否規管私人聚會。

陳肇始:「一直都呼籲大家不要有跨家庭圈的聚會。(有否說針對這些私人、家中的聚會,也要有一些收緊或不讓他們做?)若我們認為有需要時我們會探討,但亦有不同的聲音,如果連家庭也要規管好像有點太嚴厲了。」

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關於局長說的事我沒有補充。」

1. 陳肇始:「一直都呼籲大家不要有跨家庭圈的聚會。(有否說針對這些私人、家中的聚會,也要有一些收緊或不讓他們做?)若我們認為有需要時我們會探討...」

想請問家庭聚會就算係犯了限聚令、口罩令,黑警又如何執法呢?由看更報案,黑警唔做搜令便破門而入,大派律肉乾?明顯地難以執行的政策有乜「探討」價值?恥笑陳焗腸係咪想講「探討」完之後話「我地發現難以實行...」?

2. 張竹君:「關於局長說的事我沒有補充。」

祝君BB咁講係咪即係「膠都廢事俾」咁解?

丹麥德國擬延長注射兩劑疫苗間隔時間 2021/01/05 20:56



【有線新聞】歐盟各國陸續接種新型肺炎疫苗,但接種率極低。丹麥決定延遲注射第二劑,德國亦有意跟隨,以先讓更多人打首針。藥廠警告或會影響疫苗效用。

歐盟成員國上周起開始接種輝瑞的新型肺炎疫苗計劃,但進度不理想。荷蘭未開始接種,法國只是有500多人注射。德國有約24萬人接種,接種率僅次於丹麥。不過丹麥一星期只為4萬多人注射疫苗。

為了讓更多人打首針,丹麥政府參考英國做法,延長兩劑疫苗之間的接種時間,容許兩針相隔最多至六周之內,比建議的三周長一倍。

路透社報道,本身已容許相隔六周才接種第二針的德國,衛生部門正考慮進一步延長兩針之間的接種時間,以爭取在夏季前全民接種首針疫苗。

但輝瑞和共同研發疫苗的BioNTech表明,現有臨床測試接種的相隔時間是三周,藥廠沒評估過不同接種日程對疫苗安全性及效用的影響。歐洲藥品管理局同意為確保疫苗保護效力,接種兩針的間隔不應多於六周。

3. 為了讓更多人打首針,丹麥政府參考英國做法,延長兩劑疫苗之間的接種時間,容許兩針相隔最多至六周之內,比建議的三周長一倍。

既然勾尾疫苗咁多趣事,搞笑地想,會唔會枝疫苗6周後即失去保護力,「容許兩針相隔最多至六周」結果變成「第一針無限 loop」?

4. 約翰遜指出,未來數周將是最艱難日子,但相信國家已進入抗疫最後階段……

哎呀!優秀的米腸已經到了最危險的時候,難為咁多 BNO 傷民仲爭住去做脫勾病夫,認真木宰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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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組織、參與初選遭國安處拘捕 涉違顛覆國家政權罪 警方指初選欲令政府停擺 李家超︰圖謀歹毒計劃、 2021/01/08 20:58

有線新聞】警方國安處拘捕53人,包括戴耀廷、多名前立法會議員及現任區議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除了區諾軒、其他人會通宵扣查。警方指他們去年組織及參與民主派35+初選,表明入議會是否決財政預算案,令政府停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形容被捕人士圖謀通過歹毒計劃,癱瘓政府,警方的行動是必要及必須。

拘捕行動由清晨開始,警員:「因為你涉嫌違反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出動1,000名警員,上門拘捕47名初選參選人,包括民主黨6名前立法會議員。多名區議員亦被捕,包括西貢區議員范國威、元朗區議員伍健偉等。參與初選的商人林景楠被捕後,警員押返辦公室搜證。

初選發起人戴耀廷亦被捕,被押到馬鞍山警署,警方指他與另外五人,包括區諾軒、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本身是美國公民的司庫關尚義都是負責組織及策劃民主派35+初選,連同47個參選人都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它有個代號叫做『攬炒十部曲』,它說要配合策略的投票,令選舉時團伙能獲得35席或以上,當選後入到立法會,透過兩次否決財政預算案而逼使特首辭職,從而令到特區政府停擺不能運作。」他們的計劃去年3月開始,國安法去年7月才生效,無追溯力。為何立法前發生的事都計?李桂華︰「初選在7月11至12日已經橫跨了國安法(落實),社會亦有人提出這些行為有機會違反國安法,我相信他當時認知到這個情況和有足夠的討論,主張不會被拘捕,但它將主張慢慢實踐、看到嗎?」

被問到他們都未入議會,加上議員都有權否定議案。李桂華就說因為他們入議會,目的是要推翻政府,意圖不當就可能違法。李桂華︰「有一個人駕車去打劫,駕車沒有問題,但他後來去打劫,意圖去做這件事就是犯法。初選在其他國家都有進行,但這些運動通常都是去選擇一些合適人選、適當的人選參加議會,正正今次並非如此,他們只有一個目標,希望能令政府停擺。」他說凍結了資金160萬元,有組織者會贊助部分參與者4千元至29萬元不等。其他被捕的,包括多名前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就有十多個,還有職工盟主席吳敏兒、前網媒記者何桂藍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警方的行動是必要及必須。李家超︰「涉案人士是圖謀以歹毒的計劃癱瘓特區政府,如果這歹毒計劃得逞的話,香港亦可能會要經歷一個萬劫不復的深淵。」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

部分曾參與初選的人未有在今次的被捕名單上,包括黃之鋒及譚得志,他們在獄中,據了解警方暫時未有行動。至於許智峯及張崑陽早前已經離港。

5. 李桂華就說因為他們入議會,目的是要推翻政府,意圖不當就可能違法。李桂華︰「有一個人駕車去打劫,駕車沒有問題,但他後來去打劫,意圖去做這件事就是犯法。初選在其他國家都有進行,但這些運動通常都是去選擇一些合適人選、適當的人選參加議會,正正今次並非如此,他們只有一個目標,希望能令政府停擺。」

魔術師本來都以為販民初選唔犯法,但原來係死於爆響口,講到明入咗議會唔係有任何理性審議,而係為咗否決預算案來逼777回應素球,目的就係「嚴重干擾、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但何謂非法手段呢?正如李蛇所講,有意圖去行劫係犯法,但「駕車」只係犯法的手段之一,呢個手段本身並唔犯法,咁又點講得上「非法手段」的前設呢?木宰羊。

除非你話係偷車,再駕車去打劫,咁「偷車」就是非法手段,咁就講得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 李家超︰「涉案人士是圖謀以歹毒的計劃癱瘓特區政府,如果這歹毒計劃得逞的話,香港亦可能會要經歷一個萬劫不復的深淵。」

睇住比加超堂八字眉怒斥黃營「歹毒」,場戲假到呢!真係好似 Mr. Bean 咁有喜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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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稱任內未受壓 不反對司法改革惟須提細節理據 指三權分立法律上一直不變、政治上「不敢說」 2021/01/06 08:21

【有線新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卸任在即,他說在任十年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包括香港或北京政府向他施壓。他相信香港仍然有法治,香港社會或許變了很多,但司法機構態度不變。

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十年,馬道立說使命一直是維護香港法治公平公正、依法處理案件,不受任何人或政治意見影響:「有很多評論者說香港變了很多,可能是,但社會變了幾多都好,司法機構和我們的態度不變。有沒有壓力呢?天天都有壓力,這是工作的壓力,如果你問我有沒有人,或者任何人、機構給壓力我,是完全沒有的,因為我知道我需要做甚麼,法官都知道他們的責任是甚麼。」他說香港政府、中央政府及內地法官都沒有干預他判案。

卸任前最後一宗矚目案件是處理黎智英的保釋上訴,案件涉及國安法,他成為了指定法官。馬道立:「你接受這個職位是否反映對國安法有信心,做了亦不等如對法律滿意或不滿,用英文說,just have to get on with it(要做的就要做)。處理國安法一定有挑戰,但誰有罪、誰無罪,從頭到尾都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還有四個字他說已變得好政治,他選擇回歸法律,馬道立:「三權分立,我的了解是不變,看我們的基本法很清楚寫著香港是有司法獨立,但如果你問我政治方面是否變了,這個我不敢說。」

他主動提到最近有人提出司法改革,他說如果講得出甚麼地方要改、為甚麼要改,一定會跟進,但如果是這個理由就難以接受,「『噢,我不喜歡你今天的判決、昨日的判決或者明天的判決。』我想每次打官司一定要贏,如果贏不了才要改革,這不是一個特別好的理由。」

他希望市民繼續相信法治,「很多人問香港還有沒有法治,我相信香港有法治,如果說沒有法治、法治已死,是因為不滿意判決,這個說法較難接受。(如何游說香港人要相信有法治?)為甚麼?應該的,好過你不相信法治,法治是穩定因素,所以你要信。」

馬道立下星期一65歲生日,當天起由張舉能接棒。馬道立說對張舉能有信心,自己退休後不會擔任非常任法官。

7.「『噢,我不喜歡你今天的判決、昨日的判決或者明天的判決。』我想每次打官司一定要贏,如果贏不了才要改革,這不是一個特別好的理由。」

深黃深藍那些對審判結果滿意就話「公義得到彰顯」,不滿就話「法治已死」、「最黑暗的一天」,呢種「雙標」毫無討論領值。如果話要改革,魔術師認為首先就係要對「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有一個明顯的準則,唔能夠吹毛求疵咁要達至「毫無疑點」方可罪成,變相就係找藉口放生;第二就係量刑要有一致性的標準,相類似的案件判刑差距不能太大;第三就係假法人的判詞少啲廢話和感想,咩「高尚情操」、「優秀嘅細路」等等可免則免。

8.「很多人問香港還有沒有法治,我相信香港有法治,如果說沒有法治、法治已死,是因為不滿意判決,這個說法較難接受。(如何游說香港人要相信有法治?)為甚麼?應該的,好過你不相信法治,法治是穩定因素,所以你要信。」

相信法治唔應該講到好似財演咁,「不要問只要信」,而係要真係說到做到。就算要改,亦唔係一時三刻就「(對法治的)信心忽然返哂嚟」,而係要聽其(即假法人)言觀其行,要俾時間浸出嚟,無得話一蹴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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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曾浩輝專訪 倘疫苗海外注射後有嚴重問題 專家團會決定是否煞停 2021/01/03 17:02

【有線新聞】香港市民最快下月可接種新型肺炎疫苗,專責接種計劃的政府顧問委員會成員曾浩輝指,預計最後會有疫苗剩下,又說如見海外注射後有嚴重反應,會由專家決定是否叫停。

下月開始打疫苗,初步會有兩隻先到港,是內地生產的科興及德國的BioNTech。做過衞生防護中心總監、現時是負責疫苗接種計劃的專責小組成員曾浩輝指,希望每區有一個地方打疫苗,要處理雪櫃儲存、後備電等問題。如果市民接種後有不良反應,他指醫生可用現時疫苗通報機制處理。

甚麼情況、可能會煞停計劃呢?曾浩輝︰「假如海外發現某一個疫苗,安全性突然發現一些之前看不到或預計不到的情況出現,如果海外有些機構叫停,香港都一定要看看會否採取類似措施,或者加強甚麼措施配合。當然不是說某個國家做,就一定所有國家都做,比較嚴重的健康情況出現,就會由一群專家去看看,究竟與疫苗的關係是怎樣。」

政府無訂到接種人數目標,但一般覆蓋到人口七成,就起到群體保護作用。曾浩輝︰「會否將這個當目標,要看專家其他意見,群體保護作用雖然說有七成,但也有其他因素。最關鍵是疫苗的保護作用有多久,暫時未有這方面資料,會影響群體免疫作用。都預計會有針剩,明知接種率不會百分之一百。」

曾浩輝指相信市民會為健康或去旅行而打疫苗。沙士用了100日抗疫,當年曾浩輝就是上前線,主力做個案調查、追蹤,「看回過去,2003年沙士只是預習。(今次政府做得如何?)硬數字(病發率)來計,香港做得不錯,當然可能有些實際執行、決策過程,市民會有些落差,其實每次疫症都是這樣。」

曾浩輝在專訪中亦提到疫苗計劃流程及人手、有甚麼問題要克服、市民接受程度是怎樣。詳情請留意新聞台今晚八點半同十點半的足本版專訪。

疫苗小組成員講解籌備進度 專家如何說服港人接種? 2021/01/03 21:51

【有線新聞】政府買入三款疫苗,下月就有望開始注射。市民能選擇接種哪款疫苗,若有一些疫苗真的沒人選擇接種或者接種率較低,有否討論會如何處理該些疫苗?如2009年豬流感都存放很多疫苗,最後並無接種,有沒有其他準備?今日請來疫苗接種計劃專責小組成員曾浩輝,與我們講解接種詳情。

32 則留言:

  1. //但「駕車」只係犯法的手段之一,呢個手段本身並唔犯法,咁又點講得上「非法手段」的前設呢?
    我估黑警喺唔喺睇到戴妖秘笈攬抄十式嘅第九層功"第九部曲是香港社會街頭抗爭變得更加激烈", 就覺得喺煽動非法上街集結火魔等犯法嘅嘢--不過戴妖佢可以話第九部曲喺合法和理非非街頭抗爭,喺黃衫女子嘅摧堅神抓,唔喺歹毒嘅九陰白骨抓。有人練歪咗做鐵C戴妖喺控制唔到的。

    //約翰遜指出,未來數周將是最艱難日子,但相信國家已進入抗疫最後階段
    "最後階段"上年講到而家,同傷巷法治"已死"一樣,"無限 loop"

    //會唔會枝疫苗6周後即失去保護力,「容許兩針相隔最多至六周」結果變成「第一針無限 loop」?
    喺就真喺唔打好過打,以免啲洋腸以為無敵,四處狂噴口水,仲衰過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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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戴妖佢可以話第九部曲喺合法和理非非街頭抗爭,喺黃衫女子嘅摧堅神抓,唔喺歹毒嘅九陰白骨抓。有人練歪咗做鐵C戴妖喺控制唔到的。

      係, 因為都未發生, 黑警就咁講, 將佢個plan 假設為非法手段, 我覺得有少少跳躍. 雖然「合理預期」係會有非法手段, 但總不能將「預期」當成係一定會發生的事, 這很難說得過去.

      //"最後階段"上年講到而家

      祝君BB 叫大家忍耐都 loop 咗無限次... -_-

      //以免啲洋腸以為無敵,四處狂噴口水,仲衰過以前

      我都係咁諗. 依家又話偉哥疫苗本來1開5, 變1開6, 愈打愈稀, 完全係test 緊個 safety margin, 好易擦槍走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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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全係test 緊個 safety margin, 好易擦槍走火的.//

      打完都唔會MON 住, 都唔可以叫TEST
      純綷係搏, 政治上既做靚條數, 政治凌駕專業既操作
      科技部門真心要彈出泥黑衣遊行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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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純綷係搏, 政治上既做靚條數, 政治凌駕專業既操作

      勾豬尾帝已經俾病毒打到無哂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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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1) 非法手段 ? 那麼合法手段就得 ?

    2) 恐嚇唔"應承"五大素球,就什麼也反對。恐嚇是否非法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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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麼合法手段就得 ?

      看字面合法手段是可以的。

      //恐嚇唔"應承"五大素球,就什麼也反對。

      那要看甚麼才叫「恐嚇」. 「你不做A, 我便做B」這語境可以是合法, 未必算恐嚇的. 愚見是要看 B 有無犯法成份.

      例1. 「你唔做好功課, 就無得打機」這是合理的, 沒有「虐兒」成份.
      例2. 「你唔在我店內買嘢, 你就唔使旨意出呢個門口.」這有恐嚇成份, 因為「使旨意出呢個門口」牽涉非法禁錮.
      例3. 「你唔應承我做某事, 我就什麼也反對.」「什麼也反對」是蠻不講理, 但不犯法.

      相信黃C就是想鑽例3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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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麼合法手段就得 ?
      或者黑警可以話顛覆國家政權喺違法所以其他手段去顛覆國家政權都喺違法,不過就真喺有啲似循環論證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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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顛覆國家政權都喺違法,不過就真喺有啲似循環論證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

      「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係目的, 唔係手段, 所以又好似邁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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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即屬犯罪。

    好似中左(a) 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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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如你講清楚如何「中」法仲好喇!

      我先講我的看法:
      「應承五大素球」是「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ii) 是成立的. 但這只是意圖, 跟「做功課」與及「在店內購物」一樣, 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阿仔可以唔做功課, 遊客亦可不購物.
      重點是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正苦的預算案也好,任何其他議案也可,如果全部被否決, 是否會使正苦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如果「該其他人」係指正苦, 人身和財產可以不論, 全部議案遭否決是否會「對正苦的名譽受損害」? 抑或35+根本就只是橫蠻無理在搗亂? 有人發蠻攪局, 你是受害者, 即使你個場被破壞, 都唔會對你的名譽造成損害喎.

      以此觀之, 「你唔應承五大素球,我就什麼也反對」不算是恐嚇.

      同理, 在我的例子, 「無得打機」唔會令兒子「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店舖強逼購物就會. 所以前者不是恐嚇, 後者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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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理, 在我的例子, 「無得打機」唔會令兒子「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無得打機(或者J),会谷住令“精”神受損架。

      刪除
    3. 本人愚見:
      要滿足 both (a) 和 (ii) 才可構成恐嚇。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 最貼切是"名譽"受損害。受害者是"特手"。
      [原因: 作為香港之首,可以被"異員"不是因為財政報告內容的好壞而脅迫答應5大素球,都好無面...。再者,也會使藍絲覺得特手無能,也算影響了"特手名譽"...]

      (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法律上,特手是無必要答應正大素球

      刪除
    4. ////谷住令“精”神受損

      「張三丰是童子身, 谷住都係練功法門」XD

      //法律上,特手是無必要答應正大素球

      呢個我同意.

      //[原因: 作為香港之首,可以被"異員"不是因為財政報告內容的好壞而脅迫答應5大素球,都好無面...。再者,也會使藍絲覺得特手無能,也算影響了"特手名譽"...]

      呢個講唔通. 因為基本法講到明議員係可以否決預算案的. 如果「無理地否決會令777無面,名譽受損」; 那麼「有理有節地否決」,就好似我捉電影bug一樣, 咁豈非更令777無面? 令「藍絲覺得特手無能,也算影響了"特手名譽"」也是犯法的元素之一,那就太恐怖.法律上無需照顧某些人的面子的.

      社會上咁多唔同的批評, 例如批評因航管理層無能, 影響了因航在顧客心中的形象, 那只能算是「要求」管理層改革的手法, 不能算是恐嚇喎.

      如果唔考慮恐嚇正苦, 我會想到初選時的文宣令某些「有可能贊同預算案的溫和派人士」唔敢參選, 呢個係「選舉舞弊」的行為; 呢個非法手段係成個「嚴重干擾、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前提之一, 咁就中咗國安第二十二條. 當然實際上要看「有可能贊同預算案的溫和派人士」唔敢參選的原因, 是否自願還是受黑暴脅逼再論.

      刪除
  4. 例子:
    黃C (工程部): 你一定要加我人工,否則往後所有客的電話維修,我唔會幫check下自己整唔整到, 直接幫客送返原廠整。到時被客 complain 得多,大家一攬炒。
    上司:你發哂公開信,要我升你,公開要威脅我。
    其他同事 (非黃) : 上司咁廢既...被工程組咁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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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是這只是僱傭糾紛, 公司可以炒咗黃色工程部(即係好似有線咁), 咁其他藍色員工就唔會覺得公司廢, 公司是有選擇權的, 這不會構成恐嚇.

      況且社會上一早就有如果唔加薪,員工便「按章工作」(甚至不算是罷工), 成件事公開絕對會撰害公司名譽, 但這些都不構成恐嚇.

      相反來說, 好多公司都會要求員工做超出 job description 的工作, 唔做就無得升職加人工甚至被炒, 寫衰員工的reference影響員工在行內的名譽的, 但員工一樣可以選擇唔撈的, 這沒有什麼恐嚇成份吧? 否則法庭應該大把呢類 case.

      如果依你的尺度, 幾乎任何「如果你唔做A, 我就做B」而「B是會影響你的名譽」都會變係恐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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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那麼「有理有節地否決」,就好似我捉電影bug一樣, 咁豈非更令777無面//

    個人就唔會咁諗了 ^_^
    有理有節地否決,真的可以反映"特手"的無能。
    基本法"當初"咁寫,真的以防特首傻Q左。
    [目前有了 "國安法","當初"意義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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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映"特手"的無能

      「特手」由中央任命, 「特手」思慮不周, 被人捉bug捉到有理有節地否決, 那不是更顯得中央無能? 大老闆任命廢柴部門主管, 搞到部門一鑊粥, 主管要問責, 老闆亦會名譽受損.

      我的看法是, 有理者不會名譽受損, 無理者、無能者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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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令「藍絲覺得特手無能,也算影響了"特手名譽"」也是犯法的元素之一,那就太恐怖.法律上無需照顧某些人的面子的.//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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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問題是這只是僱傭糾紛, 公司可以炒咗黃色工程部(即係好似有線咁), 咁其他藍色員工就唔會覺得公司廢, 公司是有選擇權的, 這不會構成恐嚇.//
    Agree. 題外話,要中共 再 DQ 班飯民...代價唔小...

    //況且社會上一早就有如果唔加薪,員工便「按章工作」(甚至不算是罷工), 成件事公開絕對會撰害公司名譽, 但這些都不構成恐嚇.//
    損害了公司名譽。Agree
    去返個定義
    恐嚇 = 個人名譽受損 + 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公司名譽當然不是個人名譽
    不過如果公司因此而倒閉,上司也很難搵工...延後名譽損害,沒左份工,又去到財產遭受損害, 之後又心靈受傷害自殺,又化成人身受傷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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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名譽當然不是個人名譽

      公司是法人, 在法律的觀點上跟「自然人」可以是同樣考慮.

      //不過如果公司因此而倒閉,上司也很難搵工...延後名譽損害,沒左份工,又去到財產遭受損害, 之後又心靈受傷害自殺,又化成人身受傷害 ^_^

      只能說有這個可能性, 但牽涉太多 if, 跟「入唔到名幼稚園, 就又唔到名小學、名中學、名大學, 搵唔到好工, 收入少買唔到樓, 娶唔到巷女, 絕子絕孫」一樣(爆), 此為「滑坡謬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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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某年UOL LLB刑事法考題
    去到圖書館,見到本鍾意嘅書,所以一心想偷佢返屋企,跟住拎起咗本書,轉身行幾步,未出圖書館之前,良心發現,擺返低本書
    問:有冇犯盜竊罪
    答:有動機-一心想偷書,有行為-拎起咗本書,所以結論係有犯罪
    就算拎住本書喺圖書館入面週圍走係冇犯法

    呢條題目,10個警察答,肯定9個半答錯,因為現實生活中,冇可能證明動機,所以10個警察真接呢單案,必定10個都放人,仲會同事主講,佢未走就冇犯法,之後close file
    呢53個,就係蠢在連個意圖都話晒俾人聽

    佢地連按普通法邏輯都中獎
    何況呢條係大陸法,仲係大陸立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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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最難證明的就是「意圖」,但班傻黃卻爆響口; 我雖然覺得「初選」本身唔犯法,「恐嚇正苦」亦比較 remote, 但整過「初選過程」中是否有非法手段真係好難講(例如違犯限聚令? 「初選」當時有無真係唔記得), 只要其中有一個 bug 被黑警捉到就瀨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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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可能同選舉條例有關,因為初選限制咗其他人參選嘅自由,亦限制咗黃絲選邊個...加上無啦啦講錢,可能係啲議員無將呢啲贊助上報,始終初選都算係幫啲議員搞咗次宣傳...仲有可能係洗黑錢之類.....又可能啲所謂贊助係勸退金之類.....非法嘅行為有好多,貪污舞弊洗黑錢一齊上都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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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選限制咗其他人參選嘅自由,亦限制咗黃絲選邊個
      //無啦啦講錢,可能係啲議員無將呢啲贊助上報,始終初選都算係幫啲議員搞咗次宣傳...仲有可能係洗黑錢之類.....

      由洗黑錢呢條路去入都說不定. 如果係話「政黨自家協調」, 睇下派邊個出選, 咁建制派一向都有做, 肯定唔犯法;但黃營搞到又投票又用錢呢樣嗰樣, 可能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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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區異員用辦事處收初選票,入唔入到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

    不過政府又好似無比返租錢班異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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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好似型衰蟻員後來無用辦事處去做初選, 只係在門外擺檔, 咁就無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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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梁振英昨晚在Facebook引述去年七月東網報導曾國衛說初選或者違反選舉條例及國安法。戴耀廷也發表聲明反駁

    主控官可用曾國衛的邏輯,在法庭上指初選用了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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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清楚列明選舉候選人的定義、選舉開支的規限等,除候選人本身及代理人外,其他人士在競選過程中產生選舉開支均屬違法,另條例亦有明確規定禁止在選舉期間進行某些活動等。
      //而公開表示有意參選,已屬候選人,故此次初選所產生的選舉開支,必需計算在選舉經費內,至於戴耀廷組織活動所產生的開支是否屬於候選人選舉支出,則需要視乎確切情況而定。
      //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博士已獲所有參與初選的參選人授權為其選舉支出代理人。初選的所有支出,民主動力會整理一份詳盡財務報告,而所有支出,會按參選人的數目,平均分成等份,捐贈給各參選人。

      但到依家都警方都未曾講清楚「非法手段」是否與選舉開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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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當初政府同選委會發出書面回應警告嘅時候,都係指初選涉嫌違反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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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選涉嫌違反選舉條例

      但無進一步說明違反選舉條例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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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如符合條例所列候選人定義,有關人士不論最終有否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也必須申報其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



    有關法例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選管會重申,根據相關法例,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七年。



    此外,按照《立法會條例》,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後會嚴正處理,並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選管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在港實施,其中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需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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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資訊. 始終要睇popo掌握了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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