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淫審風波 (2nd edition)

七十香水妹妹,一個話同魔術師有代溝,一個話觀點差距太大,咁啱屋企個keyboard壞鬼左,用notebook個keyboard好唔慣,搞到我拿拿臨買返keyboard黎打呢篇野.
學生

1. 淫,無話唔得,亦絕對可以.
2.基本上,魔術師睇睇完佢地d問卷同咸古既前文後理並無意圖或者做一些事去說明自己係正在或企圖探討某些事情,我會認為佢地玩野同惡作劇.
3.惡作劇本來無傷大雅,但係當惡作劇的低俗的程度令人感到厭惡而遭人投訴時,佢地無好好反省,而係利用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呢d「大道理」去遮暪.
人最緊要有誠信,魔術師認為,響呢一點上,絕對不能含糊.
改之
從城市論壇中,從學生報支持者的「弒父娶母」的表達方可式可以見得,而係呢群年青人明知自己既表達手法會引起他人反感,但係唔會覺得咁做係錯(亦無需改過),所以並唔係失言(手上拿著稿紙,明顯是早有準備),而係似乎偏偏要說一些挑釁性的話去「挑戰社會」.
魔術師認為,無誠信,教而不改的人,唔應該再花心力去勸佢地.
淫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條: 2 條文標題: 釋義(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手令”(warrant) 指根據第34(1)條發出的手令;“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申請”(application) 指根據第13條提出的申請,“申請人”(applicant) 亦須據此解釋;“主審裁判官”(presiding magistrate) 指根據第7條獲委任主審的裁判官;“全面聆訊”(full hearing) 指審裁處根據第15條舉行的全面聆訊;“青少年”(juvenile) 指未滿18歲的人;“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協助人員”(assisting officer) 指根據第34(2)條協助獲授權人員執行手令的警務人員或香港海關人員;“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 指審裁處根據第III部評定的類別,包括暫定類別,“經評定”(classified) 亦須據此解釋;“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36B(1)條授權的公職人員;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增補)“暫定類別”(interim classification) 指審裁處根據第14條暫時評定的類別;“審裁委員”(adjudicator) 指根據第5條獲委任為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的審裁委員;“審裁委員小組”(panel of adjudicators) 指根據第5條設立的審裁委員小組;“審裁處”(Tribunal) 指根據第6條委出的淫褻物品審裁處;“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由根據第34條所發手令授權的人。“營業地點”(place of business)─
(a) 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而言,包括其註冊辦事處;及(b)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如任何人的姓名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以根據在當其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XI部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登記,包括該人的地址;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增補。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修訂)(2) 就本條例而言─(a) 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及(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3) 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4) 除第24(1E)及(1F)條外,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物品發布─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修訂)(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b) 就以下物品來說─(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比照 1959 c. 66 s. 1(2) U.K.](5) 就第(4)款而言─(a) “物品”(article) 包括擬用於製造或複製物品的任何物件,不論是單獨或作為配件使用;及 [比照 1964 c. 74 s .2(1) U.K.](b) “人”、“人士”(person) 包括控制或管理任何會所或任何看來是會所的東西的人;“公眾人士”(public) 則包括該會所的成員。(6) 為施行本條例,在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a) 該事物沒有展示的部分,須不予理會;及(b) 可考慮某物件與另一物件並列所產生的效果。 [比照 1981 c. 42 s. 1(5) U.K.](7) 任何事物如在以下地方展示或可從以下地方看見,則就本條例而言,須當作公開展示─(a)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但公眾人士須繳付完全用於參觀或包括用於參觀所展示不雅事物的費用方可獲准進入的地方除外。 [比照 1981 c. 42 s. 1(2) U.K.]
條: 28 條文標題: 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 版本日期: 30/06/1997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觀乎咁多條法例,魔術師有以下問題:
1.問卷中有關亂倫,人獸,偷窺等問題,是否屬於「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2.學生報有無「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3.「青少年」會不會有閱讀到學生報的機會?
4.學生報的「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否「青少年」?
(對問題2、3、及4,魔術師按:
星島日報A23 | 每日雜誌 2007-05-15去年大改革起情色暗湧 《學生報》圖衝出校園 踩地雷據悉,自上屆編委上場後,《中大學生報》出現不少「改革」,除增設「情色版」外,亦大幅增加發行量,由過去三、四千份增至一萬份,並把派發地點擴至校園外,有中大學生就質疑學生報變成「公眾刊物」,是否更應顧慮「情色版」對大眾的影響?我們在校園增加幾個派發點,亦在校外一些大學生經常出沒的地方如cafe、樓上書店等都派發,本來有意在地鐵站派,但傾不成,故主要對象仍是大學生。中大是開放校園,就算不增加校外派發,亦有其他階層人士會睇到,我們亦不介意有學生以外的人士睇。」有否考慮對未成年學生的影響,他(吳嘉倫)則說:「這個問題我唔識答。」
)
5.問卷在學生報「整體上」所產生的效果是否「顯著」?
6.問卷中有關亂倫,人獸,偷窺等問題,是否真的能證明其「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
睇落件事相當「踩界」,佢地好似violate左某d條文,但又唔係無位走.之不過術師的意思是,即使是字面上觸犯法例,都係犯法,無情講的.
如果真係因為惡作劇而入罪既話,係咪好可惜?魔術師會話:「係.」但係話得大學生係成年人,談性無乜唔妥;咁大學生係成年人,如果真係犯左法,即使只係技術上、字面上犯法,都要承擔責任.
聖經
魔術師認為影視處是應將其送檢的.
雖然魔術師對聖經認識不深,但係小時聽左伊甸園既故事,都會諗:「阿當夏娃d仔女唔亂倫,點會有我地?但係又話亂倫會生白痴既?」心中惶恐不安.
承擔
如果學生真係為左學校、為左社會、為香港市民、為中國同胞而惹上官非,在大是大非的情況下,學校自當義不容辭.但係睇返今次事件,就算退一步真係當佢地真係為左「弱勢社群」發聲而出事,咁係咪應該由「弱勢社群」去幫佢地籌旗?況且,而家好似係學生報為左一時快感既惡作劇而搞成咁.
同樣道理,名校生為左「舒緩壓力」和一時快感,去打劫中醫、非禮空姐,名校是否又有責任去幫學生打官司?
最最令魔術師睇唔過眼既係,當初眾人茅頭直指現莊的時候,上莊並無即時出來澄清,來個「一人做事一人當」,真係「邊個係人,邊個係鬼,一眼睇哂」.
魔術師實在找不到一個理由去幫呢班無誠信,教而不改,無承擔,但係又「讀過書,有知識的成年人」.
伸延閱讀:
自由與承擔
上訴



轉載
明報D04 | 世紀 人文·關懷·視野 | 世紀.Debate |2007-05-15被迫害妄想的性解放先鋒?編按: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霎眼已由爭議性的出版內容轉向至校園自主、當局對出版自由是否過分箝制的問題之上。在此且聽聽中大學生報的「前預設讀者」——兩名中大畢業生的話,他們雖抱持對打壓小眾言論的警誡,然更是仔細分析學生報內容所未能表現對坊間性觀念的反思。文╱朱振威中大現代語言及文化系03 年畢業生陳英凱中大研究院文化研究04 年畢業生初讀報章報道,還以為社會上的道德先生再度出手打壓開放性言論。原欲撰文聲援一眾學弟學妹,但翻閱四期《中大學生報》(網上版www.cusp.hk/),卻發現所謂「情色版」雖聲稱以性解放為己任,以弱勢自居,卻墮入主流價值觀以及將「性」作公開符號消費的困境。學生報的同學對性解放侃侃而談的時候,根本未能在性別議題深入反思甚至自打嘴巴,被指斥公開宣淫時挪用「性解放」、「挑戰權威」、「打破一元性論述」作辯解,大有「玩出火」後乞求學理支持的「馬後炮」意味。公眾讀「情色版」後將「開放」解讀為販賣色情的詭辯,不難理解。被收編╱內化者的「偽反動」執筆時讀到學生報發表的《聲明:本報就情色版引起爭議之回應》(網上版),提到「本報對情色版嘗試加入多元的性想像,乃在抗拒現今香港社會論述性的單元。情色版之成立,旨在打破一元性論述,解放遭這論述壓迫的弱勢者。」這確是女性主義者與性別研究多年來念茲在茲的,故理應支持。當中的書評影評選材不俗,但部分文章的內容及行文風格,卻暴露出編輯及一些主筆早被主流意識形態收編內化而不自知,這在兩篇刊出之情色小說尤為明顯。《滿足》(《中大學生報》○七年一月號)一文以女性自慰為題材,滿足的,卻是男性中心的窺淫喜好——君不見女角自慰成近年日本成人電影重要場景?小說情節如「其實我渴望的是被他綁在欄杆上,強行脫去了衣服」,貌似女性對性愛自主的呼叫,實為呼應父權價值觀下女性為性愛關係中他者的典型角色。這顯出的就是多元的性想像?還是一種被內化而不自知的單一父權意識?實際效果,反而是以大學學生報之名,再一次複製及鞏固僵化的單元思想。以召妓為題材的《拜神唔見_》(《中大學生報》○七年四月號)更是不折不扣的主流意識形態再現。妓女的挑逗、前往召妓的丈夫被報章風月版滑倒的「現眼報」,正正是對女性性工作者的妖魔化描寫:妓女是勾引男人的賤女人、男性因為受引誘才召妓、背妻召妓的男子是不道德而應受報應。正當性工作者權益及性工作的正名化為香港性別運動的重要討論課題,以「開放討論」以及「解放遭主流論述壓迫的弱勢者」為己任的學生報,卻出現一篇具有典型賤視妓女論述的小說,可謂諷刺之極。兩篇小說背後的話語對主流意識形態拳拳服膺,人物設計盡是主流性別角色定型,甚至對本應受「解放」的弱勢社群作出踐踏污衊,所謂「打破一元性論述」從何說起?更枉論解放弱勢社群。問卷調查:絕理性棄知識備受爭議的問卷(《中大學生報》○七年二月號)有下列簡介:「都真係想試下知道到底有冇人睇呢版,同埋讀者或者自己有咩意見,所以整呢個問卷調查,絕不想懶科學化呢個野,目的旨在介紹及致送紀念品給有需要既人。」紀念品簡介則為: 「安全套乙個(這個安全套牌子是不錯的:便宜、不會太易變得『乾憎憎』、又不易穿,試用完覺得正的話,就自己買喇!)」之後在《情色版意見問卷回應》(《中大學生報》○七年三月號)寫道: 「本報收到幾位同學回應,玆抽取當中五位的答案公布。」在前期沒有聲明下,五位讀者的答案原文照錄。學生報不斷強調不欲以「(懶)科學化」的方法處理性事問題,此為對其嬉戲式「問卷調查」以及冒誤導讀者的風險開設沒有專業知識支援的信箱欄目的理據。為什麼要反動地將性「非科學化」?學生報甚至從未釐清這重要但並非術語╱熟語的詞語到底所指何事。觀乎學生報的「非科學化」,僅體現在不以專家解答性問題與讀者意見只作陳列的「意見調查」;放棄專業知識,放棄資料梳理而作「戲仿式研究」之後,反抗了什麼建制?一份嬉戲問卷及一堆蒐集所得資料的單純展示又具有什麼抗衡主流論述的意義?主動放棄「學術」態度的問卷被指控宣淫時,卻挪用「學術」理據自辯試圖為問卷重新包裝, 「學術」在此淪為詭辯的工具。實情這是以意見調查為名,派發避孕套為實的遊戲:這正是該版主筆白紙黑字寫下的。消費禁忌符號不管在或許未經同意下不記名披露個別問卷受訪者答案是否有違傳媒操守,將「問卷調查」所得資料純粹轉載,不經任何分析及注釋,所謂「讓讀者如實反映他們的性想像,藉此反思一元性論述」,不過是將五位受訪者的個人性想像作奇觀式展示,作為供讀者消費的材料。以亂倫為例,簡單地說在主流意識形態是指父系親屬不能發生性行為,更加不能通婚。五位讀者對亂倫的想像(不是意見)如何挑戰了上述「主流論述」?沒有提綱挈領拆解分析,徵求個人想像然後原文照錄刊登,不過表現了「愈是禁忌愈要講」的勇氣而已。最重要的是:當下為什麼要挑戰「亂倫作為禁忌」?學生報從未提供解說;亂倫如何成為禁忌都未見探討,就嚷著要帶領讀者打破禁忌,獨立思考何所用?這份問卷只做到藉著消費亂倫、動物戀等禁忌符號以製造話題宣示勇氣, 「討論」與「反思」欠奉。沒有原因沒有理據地對主流作出所謂「抗衡」,只是盲目的為反而反。救世者的幻覺學生報聲明「現今社會充斥著各種色情資訊,大學和師長卻對性三緘其口,是極為不健康的狀況。」如果成立「情色版」的目的是要抗衡大學對性的寒蟬現象,指出問題不是最為迫切嗎?但從來不見學生報對擁有性別研究課程及不同情色相關通識科目的中大以至社會上的「不健康狀況」有何批判或進言。醫學界的吳敏倫教授自八十年代在龐大輿論壓力下高調推廣性教育,致力為同性戀及多元性向去污名化;顏松銘醫生、吳穎英醫生等人多年來在廣播媒介中為基層市民免費解答性疑難,都以開放態度著稱。然而學生報卻主動排斥醫學論述,反問「經過消毒的象牙塔口吻究竟排拒了什麼社群?基層人士有多少能以這種語言表達自己性的經驗?」學生報大可質疑先行者的成效與不足然後破舊立新,但現在只憑一句空洞口號就將先驅者的功勞一筆勾銷進而矮化,這是漠視現實的無知,還是以為自己是唯一救世者的幻覺?[文章經編者刪節]
2007/05/20 1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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