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 星期六

思辨練習題之「誰是對 誰是錯 尋覓答案抽像」

近日販民搞初選,激到兩辦跳跳紮,黃藍雙方亙罵,坊間亦有唔少文章討論。魔術師就見到其中兩篇文章相當有趣,於是便也湊趣點評一下:
陳凱文:泛民初選結果有幾可信?
2020-07-16

為免太多人參選,造成票源被分薄,泛民主派在上週末及週日舉行了初選。根據初選主辦單位——民主動力公布的數字,這次初選的共有592,196人次參與電子投票,連同約21,500張紙張投票,投票人數多達61萬。然而,這個主辦單位公布的初選投票人數,究竟是否可信呢?
根據媒體報導,有市民曾分別在鳳德邨及慈樂邨的票站投票,兩次結果均顯示為成功投票。當中,慈樂邨票站的工作人員,在准許對方投票前,並無核實投票人的住址證明和身份證資料,可見是次泛民初選,似乎存在重複投票,以及投票者身份沒有核實的問題,其投票人數及選舉結果的真確性,亦因而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其實早在泛民初選舉行之前,有份參選的民主黨,便曾去信初選搞手的戴耀廷及區諾軒,指出初選存在六大漏洞,包括:
一,投票人無法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冒認身份重複投票,若有重複投票以較早投票為準,此做法並不合理;
二,沒有有效機制確保每個票站6套供票站備用投票機所使用的密碼,不會流出或只用於票站內;
三,系統無法自動核對輸入資料是否真確無訛;
四,在紙張投票票站,票站職員亦可虛構身份證資料,在無監察員看管下投入票箱;
五,票站職員如有保留他人的身份證資料,可盜用其真確資料投票;及
六,投票人只須帶身份證及住址證明核實投票資格,但上述資格不足以證明對方是選民或當區選民。
某程度而言,民主黨所提出的初選漏洞,從側面證明了媒體報導的個案,應該是真實可信,亦反映初選主辦單位收到民主黨的信件後,並未有正視問題,將漏洞加以堵塞,使到初選既容許非選民及非當區選民投票,又可以重複投票和冒充他人,讓人無法不懷疑,投票人數及結果有否造假,或至少含有「水份」。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參選或不參選,或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令第三者參選或不參選,即屬選舉舞弊。因此,在主辦單位明知初選存在漏洞,而又明知有人造假的情況下,若是依然拿着這一含有造假成份的初選結果,誘使「落敗」的人不參選,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1. 有份參選的民主黨,便曾去信初選搞手的戴耀廷及區諾軒,指出初選存在六大漏洞...初選既容許非選民及非當區選民投票,又可以重複投票和冒充他人,讓人無法不懷疑,投票人數及結果有否造假...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參選或不參選,或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令第三者參選或不參選,即屬選舉舞弊。
「投票制度有 bug」(例如「容許非選民及非當區選民投票,又可以重複投票和冒充他人」)是一回事,「投票人數及結果造假」又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既然白鴿黨明知有以上呢啲 bug 都繼續心甘情願去接受有可能有「水份」的結果,就不能說主辦方(即戴當家等人)以欺騙手段誘使老鴿不參選了。要「以欺騙手段誘」呢個前設成立,就要有證據證明點票結果造假,即係唔係「投票制度」的問題,而係點票出術,例如蝗逼暈的票數實際上係名列前茅,但公佈結果卻是名落孫山,咁先係「欺騙」。但據報選票已被銷毀,要查證是否真的造假,看來幾乎無可能,而且白鴒黨自己都唔出聲,唔通要由藍C幫白鴒黨翻盤咩?
2. 主辦單位明知初選存在漏洞,而又明知有人造假的情況下,若是依然拿着這一含有造假成份的初選結果,誘使「落敗」的人不參選,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同上,主辦單位及白鴿黨均明知初選存在漏洞,「明知選民可以造假」,但都接受這種不完美的投票制度,那就不涉及「以欺騙手段誘使」,主辦單位沒有犯法。文少所謂「明知有人造假」,只係講緊「主辦單位造假」的情況下才會有「以欺騙手段誘使」的情況發生,才會「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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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2020年7月17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一個基本的邏輯問題
近日民主派舉辦立法會初選,引起港澳辦和中聯辦高調譴責。關於初選在處理私隱資料方面有沒有問題,以及計劃在奪取立法會「35+」後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我暫不予置評。但對於兩辦批評的另一重點,即初選「侵蝕特區政府依法組織選舉的權力」、「損害其他擬參選人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我則不能認同。雖然民主派滿腦子劫富濟貧,所以我很反對民主派,但我也反對用錯誤的邏輯來攻擊民主派。
無效不代表犯法
兩辦指摘初選是「非法」,因為香港沒有初選制度。但其實「非法」一詞可以有兩個意思:一是「沒有法律效力」,二是「法律上不容許」。只要分清楚這兩個概念,很多事情的邏輯都會一目了然。
舉例說,香港沒有一夫多妻制度,所以如果一個人在原配妻子外,還跟另一女子同居、有夫妻之實,則第二段關係在法律上沒有婚姻效力,「二奶」不能享有妻子的法律權益。然而,這種「包二奶」的行為本身卻不是犯法。如果別人自願承認他們的關係,可以把「二奶」稱呼為「某太」;也可以選擇不承認。又例如香港沒有貴族制度,但如果一個人到處跟人說自己叫「灣仔男爵」,這只要他沒有嘗試用其「男爵」身份來做他作為一般市民無權做的事情,便不是犯法;只是其「男爵」稱號在法律上沒有意義、不會為他帶來任何特權而已。別人可以選擇跟他玩這個角色扮演遊戲,甚至向他磕頭;否則也可以純粹當他是一個「儍佬」。綜上所述,當香港的正式制度裏沒有某件事情,往往只意味着市民做那件事情是在法律上沒有意義和效力,但並不意味着那是犯法,要負刑事責任。別人可以自願選擇承認或不承認該行為的效力,不存在損害其他人權益的問題。
應用到政治層面,每當民主派舉行所謂「公投」(例如幾年前關於是否支持政改方案的公投),有關方面便會暴跳如雷,說香港沒有公投制度,所以該「公投」是「非法」。但根據前述邏輯,這裏「非法」的意思不是指該「公投」是犯法的活動,只是指該「公投」的結果沒有法律效力。但主辦方也不是要其「公投」有法律效力;他們不會認為只要「公投」結果是過半數反對,就自動代表香港在憲制程序中否決了政改方案。「公投」只是該民間活動的一個名稱,任何人都可以選擇理會或不理會其結果。所以,在搞清楚了這個字眼問題後,我不是很能看到問題在哪裏。
又例如我幾個月前看到有人撰文提出,由於香港的選舉沒有退選機制,所以去年區議會選舉有些民主派候選人宣布「退選」以集中票源是犯規,當局應宣布選舉結果無效。這個建議實在太過荒謬,特區政府一定不會考慮。香港沒有正式的退選機制,只是意味着宣布「退選」的候選人不能把自己的名字從選票上移除,不能禁止選民投票給他。但「退選」的人也不是嘗試這樣做;他們只是表達自己的意願,供選民考慮而已。
思維不同 牢騷太盛
回到「初選」的例子,香港沒有初選機制,只是意味着這類民間「初選」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禁止在「初選」中落敗的人日後正式參選立法會。但主辦方也沒有嘗試強行禁止落敗者參選。任何參選人或選民都可自願選擇是否理會「初選」結果。固然,如果有人在「初選」中落敗後仍決定參選,會遭到一些批評,有些選民也會拒絕投票給他。但本來任何人就可批評任何人,選民也可考慮候選人的行為後選擇投票給誰。所以我看不到「初選」如何損害其他人的參選權。至於有關「侵蝕特區政府依法組織選舉的權力」的指控,特區政府擁有的只是組織有法律效力的選舉權力,跟沒有法律效力的民間活動沒有衝突。而「初選」主辦方也沒有說其「初選」結果是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不明白問題在哪裏?我相信任何在香港土生土長的人,都會明白上述邏輯。但對於為何有些內地朋友有不同看法,我初步認為可能是因為兩地的法律習慣和文化不同。例如在內地,如果一個男人在正妻之外,還跟另一女子有夫妻之實,構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嘗試把「二奶」註冊為第二個妻子,都可能干犯重婚罪。換言之,在內地,「沒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上不容許」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沒有那麼清晰;做一些在制度裏沒有的東西,可能已是犯法【註1】。在兩辦高調發聲後,香港選管會只是表示香港沒有正式的初選機制,而沒有指民間「初選」犯法或侵蝕特區政府組織選舉的權力。就連李慧琼議員、梁美芬議員等人,在評論此事時也不敢去得那麼盡,因為他們內心始終是明白香港的法律邏輯和制度。
我所憂慮的是,如果因為兩地制度和思維的差異,當有關方面看到香港的執法機關不把「初選」主辦方循干擾選舉的方向治罪,百思不得其解,就推斷香港執法機關裏很多人是所謂「暗黃」,然後不信任香港的執法制度,要把行動升級,屆時便會十分麻煩和令人感到無奈。
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註1: 當然,內地也不是完全如此;事實上,沒有一個社會可以完全按照「制度裏沒有的事情就不能做」這一原則來運作。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法律裏不會定義「朋友」這一制度,但顯然交朋友不是犯法。
3. 「非法」一詞可以有兩個意思:一是「沒有法律效力」,二是「法律上不容許」。...在內地,「沒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上不容許」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沒有那麼清晰...我初步認為可能是因為兩地的法律習慣和文化不同
呢一句講得好清楚了。其實「市民」只要好好運用李天命思考三式中的「釐清式」(「X是什麼意思?」)和「辨理式」(「X有什麼根據、理據或者理由?」)就可以得到相同答案,而「沒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上不容許」的理解也是傷民及蝗民思想大不同之處。正如在《我不是藥神》中,仿製藥在蝗國被稱為「假藥」,賣假藥是違法行為;但其實「假藥」和「真藥」的藥效一樣,「假藥」是印度藥,也有自己的品牌,並非冒名欺騙,只是仿製藥沒有註冊而已。也就是說,如果仿製藥有一天可以被納入註冊藥名單,那就可以由「假」變「真」,於是賣註冊了的仿製藥就不是「賣假藥」,沒有犯法了。由此路進,仿製藥的客觀成份療效不變,「真」、「假」的分別就由一份註冊名單決定,這種理據明顯是缺乏邏輯的(辨理式:「X有什麼根據、理據或者理由?」);又或者可以話,蝗國文化對「真」和「假」的定義,跟魔術師的理解是有頗大的差別(釐清式:「X是什麼意思?」)。
講開電影,魔術師也想起了另一種「真」、「假」之分,就是《無雙》的題目:偽鈔。顥而易見,「偽鈔」本身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製造/行使偽鈔」這行為是「法律上不容許」的;但單單一個「偽」字指的是前者,但很多時講到「偽鈔」,就自然會連繫到「製造/行使」的語境上去。記得老粗堂阿哥曾經說過比特幣只存在於網上,虛擬的就是「假」的。這也反映了典型蝗式文化對「真」、「假」的理解:在市場上比特幣可以大炒特炒,買賣比特幣完全是合法行為,只要有一小撮人承認其存在性,買家賣家「一個願打一個願推」便可以了;但實際上到現時為止也沒有國家將比特幣定性為「法定貨幣」。比特幣「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在「蝗式思想」中就是「假」了。再想深一層:手遊武器可以換錢;以物易物,100個蘋果可以交換1隻雞,無論是「虛擬武器」、蘋果、和雞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只要有人肯 trade 就自然是「真」的。所以在這語境中,「真」和「假」是定義是很含混的(釐清式:「X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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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绝不允许操控香港立法会选举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新华网
我办发言人14日发表谈话,严厉谴责反对派政团日前组织的所谓“初选”,严正指出此举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非法操控,是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公然挑战,并表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发言人对此表明的严正态度,坚决支持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将于9月举行。在立法会候选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政团“民主动力”串通组织所谓“初选”,以“公民投票”为幌子裹挟民意,为反对派参选协调造势。这一行径目无法律,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严重挑战,是对香港民主选举制度的干扰和破坏,是对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组织选举权力的侵蚀,是对选举公平原则的背弃,也是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公然挑衅,绝不能允许。发言人表示,选举是居民行使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必须依照法律及其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香港基本法和现行选举法律均无“初选”和“公投”制度的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自行组织这类选举,不仅无法律效力,也无宪制依据,是非法的。所谓“初选”严重扰乱选举秩序,误导选民在法定选举中的投票取向,从而导致选举不公。而且,所谓“初选”还涉嫌违反防疫限聚令,因攫取大量市民个人信息和选民资料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因非法租用区议员办事处和涉嫌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并可能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已接获大量相关投诉,应当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发言人强调,这场所谓的“初选”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是持续了一年有余、给香港带来巨大祸害的“修例风波”的延续,是“黑暴”“揽炒”的变种。其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戴耀廷,是非法“占中”的主要策动者、“港独”主张和“真揽炒”的卖力鼓吹者,也是外国和境外势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事实证明,戴耀廷之流是制造香港乱局、祸港害民的罪魁祸首之一。他们打着“公民投票”的幌子,却要挟列入其名单的参选人签署所谓“抗争声明”,公开承诺如果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就将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迫使特别行政区政府停摆,进而迫使行政长官接受他们在“修例风波”中提出的“五大诉求”,其目的是要推翻特别行政区政府,夺取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他们打着所谓“捍卫港人自由权利”的幌子,实际上干的是违反公平选举原则、限制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和自由表达参选意愿的勾当;他们以“维护香港高度自治”为幌子,实际上是要假借所谓“民意”祸国乱港,把香港变成对国家进行“颜色革命”和渗透颠覆活动的基地。对于他们的险恶用心和严重危害不可不察。发言人表示,随着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香港正迎来变乱为治、重返正轨的新转机。我们真诚期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明辨是非,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为念,坚决向一切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行径说“不”,全力支持香港国安法落地实施,全力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有效防控疫情,维护法治,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共同珍惜和维护香港来之不易的向好局面。
4. 至於有關巷噢辦的聲明,魔術師對其的評論不變如下。「以德服人者仁,以力服人者霸」,黃C的歪理、黑暴的威嚇,「秀才遇着兵,有理說不清」,是否令人心服,是仁是智;但作為掌權一方的正苦,現實雖然真係「誰大誰惡誰正確」,但大可以剋制啲,不必淪為黃C一樣屈得就屈,矯枉過正。以理服人,犯法嘅就拉,方為王道。
//挟民意,为反对派参选协调造势。这一行径目无法律
為參選造勢都係「目無法律」?
//任何团体和个人自行组织这类选举,不仅无法律效力,也无宪制依据,是非法的。
呢種論調有啲似《我不是藥神》中, 「仿製藥就是假藥」. 無法律效力不等於非法. 選港姐也是無法律效力的, 難道又是非法?
//谓“初选”严重扰乱选举秩序,误导选民在法定选举中的投票取向,从而导致选举不公。
//他们打着所谓“捍卫港人自由权利”的幌子,实际上干的是违反公平选举原则、限制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和自由表达参选意愿的勾当
係黃謍自己自願根據「初選結果」決定參唔參選(例如蝗逼暈), 選民投邊個是不受影響的. 其實建制派自己出選都有協商(最近就有容靚靚 vs 李子勁), 難道咁又係「擾亂選舉秩序」?
//要挟列入其名单的参选人签署所谓“抗争声明”,公开承诺如果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就将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迫使特别行政区政府停摆,进而迫使行政长官接受他们在“修例风波”中提出的“五大诉求”,其目的是要推翻特别行政区政府,夺取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
就算35+成功再否決財政預算案, 根據《基本法》就係由市長解散垃圾會再選, 再選再唔通過市長就要下台(即是要再選市長)。首先35+可以唔成功,只要反黃/藍營擊敗黃營就可以;其次解不解散垃圾會主動權在市長;第三再選都係35+羸,再唔通過市長才要下台;第四選市長黃營可以入到閘仲要贏到小圈子先算是「奪取管治權」吧?
上綱上線講到似層層,其實係加埋咁多滑坡謬誤先去到最後結果;仲要假設反黃/藍營選咁多次都要節節敗退咁無能,那不是虛言恫嚇是什麼?
對方有正字目的昭然若揭,但個 argument 可唔可以唔好咁低能?佢地似係寫俾阿爺睇而唔係一般傷民睇吧?

關正傑 人類的錯 1987
人類的錯
TVB電視劇 大明羣英 主題曲
詞:黃霑
曲:顧嘉煇
唱:關正傑
編曲:顧嘉煇

歷遍千秋的東方錦繡山河
是個好好的地上樂園住所
歷史巨流 究竟因何
偏多人類的錯
甚麼促使他針對兄弟
甚麼令人格折墮
令這山河
到今天存了許多仇恨經過
從前友愛則愛 成為互害鬥害
令地球充滿地獄的火
從前笑語相見 今天苦苦相煎
快樂事忽然變禍
千秋萬代東方錦繡山河
是否任人性再闖禍
歷史足跡到那一年
不再蹈人類的錯
歷史足跡到那一年
不再蹈人類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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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摩摩電影節之《我不是藥神(Dying to Survive)》:「世界上只有一種病:窮病」
摩摩電影節之《無雙(Project Gutenberg)》:去到極致唔係講咁易
新聞雜評(二百七十三)
基本法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信報 2020年7月22日
李道
國安法圖窮匕現
黃營初選備受藍營狙擊,中聯辦及港澳辦還先後發表聲明,直指初選不單涉嫌操控立法會選舉,且還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然而,若然仔細咀嚼兩辦言辭,則絕對含有弦外之音,國安法之威力亦漸圖窮匕現……
國安法正式立法以前,有關方面為了安撫人心,不斷強調此法只針對影響「少數人」。然而,究竟何謂少數?首先,「多少」定義言人人殊,有的認為數以百計才算多,有的認為數以十計已很多。譬如第三波疫情每日新增數十宗確診,已足夠令防控措施「加辣」到餐廳禁晚市堂食的地步。
是否違法 誰掌權誰正確
不過,實不排除若將所有初選搞手及參選人一網成擒,對某些人來說亦不會言多。而且,立法功能並不全在懲罰,同時亦在震懾大家守法。君不見,在藍營反覆唱和「初選違法論」後,已有搞手宣布退出初選協調工作?同一道理,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後,不少黃營旗手馬上遠走出逃。換言之,在成功嚇退一些人後,豈不只剩「少數人」繼續挑戰新法?某程度上,兩辦聲明或者真箇一味靠嚇;畢竟,在國安公署眼皮底下,早可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光明正大地將違法人士拘捕並「送中」審理。現在當局按兵不動,只有兩個可能:一是不為,又或傾向先禮後兵;二是不能,即初選其實並無違法。重點來了:初選到底有無違反國安法?答案同樣言人人殊。現時的「初選違法論」主要建基於初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於此基礎上,參選人簽署包括如果當選立法會議員就將否決預算案的抗爭聲明,就犯了《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可是,香港法律雖無初選機制,但「非法」跟「違法」是兩種概念,就如法例無寫人們可以吃飯,不等於吃飯行為是違法的,而現行選舉相關條例,亦僅禁止透過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故香港過去曾出現的初選,選管會皆未採取過執法行動。此外,《基本法》第50條、第51條、第52條均涉及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的情況,並述及該情況發生後的處理機制,包括特首必須因為立法會兩度拒絕同一預算案而辭職,說明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之一。綜合來說,如果上述論點正確,則初選既沒違反選舉法,否決預算案亦是合憲(基本法)合法(國安法)。然而,俗語有謂「誰大誰惡誰正確」,在香港的憲制秩序上,擁有最終話事權亦即最終解釋權的,始終權在北京而非香港。有藍營權威便指出,《基本法》與國安法倘有矛盾將由全國人大裁決。的確,於此國安大是大非議題上,香港既沒話語權,亦無講道理空間,一切只視乎權在誰手。換言之,初選連同否決預算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及有否違反國安法,真理未必愈辯愈明,而是誰有權就誰正確。打個比喻,姑勿論如何微不足道,初選違反了限聚令(日後可能違反私隱條例)已屬「非法手段」了,而人大又可解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否決預算案,故所有初選參選者已可按照國安法,最高被判處終身監禁,以及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法被終身剝奪參選權──由本土派到傳統泛民的參選者均屬此列。所以,中央之尚未出手,恐非「不能」而是「不為」,可能還在觀望反對派後續言行,又或為了日後DQ初選參選者鋪路。
法治與國安 屬偷換概念
藍營過去常云: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一切誠應法治解決;最近又常曰:世界各地都有國安法,故《港區國安法》亦是理所當然──非常遺憾,隨着國安法出台,以及國安法的用途圖窮匕現,反映以上兩個說法皆屬偷換概念。
一方面,香港普遍理解的法治即是普通法法系,行政機構草擬時至少會諮詢民意,法例通過與否則由民選的立法機構把關,而司法機構就依照通過了的法律判案。可是,國安法的草擬既不由香港而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安法的審議也不由香港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縱然國安法一般案件將由本地法院處理,而當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後,香港法院(及警方)便無角色可言,更莫說該法的解釋權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即港方已沒有什麼「判錯」案件的機會。試問,這種法治豈是香港慣常法治?用英文表達或更易明:這非「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rule by law(以法管治)」,一切皆由「行政話事」或「一國話事」,香港「兩制」及「三權制衡」形同虛設。因此,所謂「法治香港」,國安法下已完全變質,此「法治」並非彼「法治」。
另方面,《港區國安法》亦跟其他地方的國安法大不相同。一、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初選?二、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議會否定預算案?三、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反對派贏得議會多數地位繼而控制議會?關於這個第三點,讀者沒有看錯,筆者亦無寫錯,因為中聯辦的聲明正正提出這個駭人聽聞的說法。
35+勝選=顛覆政權?
聲明內的原文是:「特別值得警惕的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一些人居然簽署『共同綱領』,並肆無忌憚地揚言,協調反對派參選立法會的目標就是要控制立法會、否定《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當中協調參選目標從而控制議會,正是連串頓號之中有份涉嫌違法的一條。
稍有常識者,均知道初選是國際間正常不過的選舉操作──退一萬步說,難道不同黨派內部協調參選名單,又不是「協調參選」嗎?不過「協調參選」並非句子重點,因為按照文意理解,「控制立法會」才是句子裏不得不提,以至不能刪去的真正關鍵,而這正正是被視為觸犯國安法第22條的一條罪行。簡言之,只要反對派實現35+,就馬上會變成罪犯!事實上,此句之前,聲明亦指:「從非法『佔中』、『修例風波』,到發起『雷動2.0』『35+計劃』,戴耀廷團夥及反對派的目標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足見贏得議會即是奪權亦即顛覆國家政權。
稍作總結:原來國安法下,不單止不容許初選,預算案也是不容反對的,而反對派更不容許成為35+──這是大家必須仔細咀嚼聲明之處。果如是,試問立法會還有審議預算案的價值嗎?甚至乎,議員座位上的反對按鈕還有存在意義嗎?因為反對通過就是違法!注意,這非指實質上將預算案拉倒,而是一旦按下反對鍵已可能犯罪(包括誤按)!預算案如是,那麼其他重要議案呢?不禁令人回想,早前已一直有指反對國安法本身已是違反國安法!那麼,香港的立法會日後要變成只准投贊成票、不准投反對票的橡皮圖章和舉手機器嗎?進一步言之,若然反對派控制議會等於違反國安法,那麼日後的立法會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可言?何不直接將一眾反對派DQ?貫徹這套思路,正跟文首所述情況一脈相承。另外,若然反對派控制負責產生特首的選舉委員會,情況又將如何?選委會委員投下「不適當」的人選,又會否犯上顛覆政權罪?再推演下去,投票選相關議員及委員的一眾選民們,豈不更加是違反國安的「罪魁禍首」?反正,所謂「少數」的最極端演繹,乃不到50%以上都仍算不上「多數」……而最值關注的是,兩個選舉的普選目標,若按上述邏輯肯定不是「真普選」,因為反對派肯定不能勝選,勝選的話就是奪權、就是違反國安法……
上述說法,或嫌上綱上線。但其實,所謂初選、否決預算案,以至反對派實現35+屬於違法的說法,又不是同樣上綱上線?當大家了解到今日香港所謂「法治」、「國安」的真諦,便明白香港的遊戲規則已丕變,理論上符合國安法的言行,其最終究竟合法抑或違法,僅在乎當權者一念之間的「為或不為」而非「能或不能」。國安法第55條賦權代表中央的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本已是柄尚方寶劍了。說到底,香港誠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惟國安法的鬆緊應如何拿捏,應如何與《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兼容,應如何在最小損害香港自由及自治權等基礎上確保國家安全的風險降至最低,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對香港人的心理及實際衝擊皆難以言小,包括大大改變了香港人的原來價值與政治權利。
國安法將香港引領何方?圖窮匕現不一定見血,而萬幸現在亦未曾見血,意味其鬆緊與執行還沒成形;刻下最需要的,正是避免惡劣的先例建立,否則後果必然極之嚴重、極之深遠。「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最好還是化干戈為玉帛,不要繼續各走極端,摒棄你死我亡的鬥爭思維。唯有雙方克制,才可迎來轉機,毋使香港政治攬炒沉淪下去,毋使香港繼續邁向「一國一制」。

27 則留言:

  1. 謝謝 失眠夜會攞出黎睇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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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都咁話,悶到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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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係咩?寫得幾好吖,思辨系列粉絲揮一揮手先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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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思辨系列粉絲揮一揮手先

      Is it a plac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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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要search先知placebo係咩��只係say個hi,鐘意睇logic flow,一路睇要一路諗有無唔通,有得玩下咁,又學到野,寫呢類對於我黎講係你賣點之一��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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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唔記得emoji會變左問號..補返上面表情
      (´∀`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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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百貨應百客. 謝謝觀賞, 謝謝emoji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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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比特幣可以炒到咁癲,實在可唔可以換返真錢?依啲唔知值唔值得花時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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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ar,旺區,都有比特幣提款機
      可以用比特幣變錢

      不過比特幣水尾好耐
      十年前好多台灣宅男用家用電腦挖,好容易就挖到幾個
      服完兵役就升爆咗,賣幾十萬台幣買樓買舖

      而家用專用礦機,喺香港挖連電費都唔夠俾,仲挖嗰啲人都係喺電費起平嘅地區,例如喺個水電站隔離

      至於唔挖齋炒
      都冇話呃人唔呃人
      正如我由細到大都唔認為黃金值錢,實用價值一啲都唔高
      但只要幾十億人認同,就可以炒
      比特幣而家幾千萬人玩,又有大公司,甚至國家背書
      炒就係一個信心問題
      要講一夜崩市,黃金一樣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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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比特幣可以炒到咁癲,實在可唔可以換返真錢?
      //可以ar,旺區,都有比特幣提款機
      //但只要幾十億人認同,就可以炒

      閃卡都有得炒喇, 點解比特弊唔可以換真錢? 有市場有買家有頡家就可以了, 一個願打一個願捱而已.

      //而家用專用礦機,喺香港挖連電費都唔夠俾,仲挖嗰啲人都係喺電費起平嘅地區,例如喺個水電站隔離

      哈哈, 啱哂笨土巷蜀派. 有得水力發電, 又有得挖 bitcoin, 一雞兩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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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過去的一年,也真是大開眼界的一年。什麼「民主暴政」、「馳名雙標」、「強盜邏輯」,都見識到了,從一開始的不習慣,到見怪不怪的地步了。

    如果不是這一篇,還真的不會把官方文章從頭到尾看一遍。感覺那文章不是寫給普羅大眾看的,是寫給黃營的頭目看的,一輪警告,槍打出頭鳥。

    對於35+,於現在香港傳媒及西方傳媒助攻之下,真的很有機會達到。只要掌握了傳媒話語權,進行一系列的洗腦,黃營要達到目的也不難。而且即使癱瘓了政府,傳媒也可以把他們歌頌成人民英雄。只要有了傳媒支持,群眾還是很容易被操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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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漏了一段:

      這一篇很好啊,用來提醒自己,在和別人爭辯或討論之前,先做好定義,以避免雞同鴨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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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泛民成功35+, 阿爺是會立即DQ的, 藉口恐怕已經想好了....
      駐香港總領館有個職員甲和泛民大佬有不正當聯繫, 意圖影響選舉, 罪證確鑿, 是次選舉無效, 國安署介入調查, 即時要求駐港領事館把領事館只能留十人辦工, 其他人等72小時離境。
      然後肯定是一輸腥風血雨, 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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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和別人爭辯或討論之前,先做好定義,以避免雞同鴨講的局面。
      同黃人講定義同邏輯係冇用㗎,佢哋会當睇唔到,然後自說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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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過去的一年,也真是大開眼界的一年。什麼「民主暴政」、「馳名雙標」、「強盜邏輯」,都見識到了

      那你也太不食人間煙火了. 呢類文宣早在縮骨遮革命時已經存在, 我在舊 blog 已經寫過好幾十篇《佔中通識》了.

      //還真的不會把官方文章從頭到尾看一遍。感覺那文章不是寫給普羅大眾看的,是寫給黃營的頭目看的,一輪警告,槍打出頭鳥。
      //和別人爭辯或討論之前,先做好定義,以避免雞同鴨講的局面

      藍營經常被嘲「護主」,就是因為佢地懶做功課所致。當然也有另外一些原因,例如大多數藍C年紀都比較大,教育程度亦唔夠黃C高,腦筋轉數唔快,就算叫佢地背懶人包都唔係咁容易,只係識正苦講乜就跟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做好定義,主要係增強自己的思辨邏輯能力,呢個就係「獨立思考」能力,可免被人帶風向,中了 reframing 的圈套;跟人辯論(理性討論)是其次。就好似以上的官文,其邏輯缺陷甚多;如果係以 audience oriented 的角度去睇,你寫文章就係要受眾睇得明,用的是「受眾的語言」。由此路進,我就不認為以上的八股官文是「寫給黃營的頭目看的」,而是交功課寫返俾北京睇,證明自己「有做嘢」而已。

      //同黃人講定義同邏輯係冇用㗎,佢哋会當睇唔到,然後自說自話。

      正如上面所講,相對藍C,黃C普遍年紀較輕,亦在大量中剷專業人士,教育程度較高,頭腦轉數亦快,所以會有「文宣階梯」,由專業人士做文宣俾人生經驗唔夠的學生仔去背誦;如果年輕人吸收得快就可以再做更貼近佢地自己一袋人的文宣,邏輯唔夠人講就以訴諸情感的歪理來開脫(例如「721黑警無保護市民,所以我地就要鶳,保護自己」)。呢一樣文宣的功力,藍營係先天不足的。

      唔排除初代黃營文宣搞手(洗腦者)係「有收贊助費」的,但幾年下來,一袋傳一傳,好多被洗腦的人會以為係「自我覺醒」,於是便很有「使命感」地去洗其他人(製作文宣),又或者付諸行動(勇武派、黑暴青),以達致「滿足感」。呢班前線人員相信真係無收錢,亦都係點解藍營愈話「班後生仔係收咗錢」會咁令佢地反感。

      //就算泛民成功35+, 阿爺是會立即DQ的, 藉口恐怕已經想好了....

      陰謀論我無法評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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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啱啱喺信箱攞咗黃碧雲工作報告,原來做咗30年,後生嗰陣時揸住支咪畀司徒華,佢個側面 輪廓好似李嘉欣,靚女一名。傳聞話劉.卿同李柱.搞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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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就算泛民成功35+, 阿爺是會立即DQ的, 藉口恐怕已經想好了....

      所以就係睇阿爺邊個位DQ
      提名期DQ,俾佢地放plan B入閘
      提名後選前DQ,穩陣操控選舉,不過投票期間一定亂

      選完用國安法全部送中,而且唔補選,控制能力最高,而且可以俾香港人最後一次機會,想唔想攬炒
      不過一定國際壓力最大,唔會開戰,唔會比而家制裁中國加度更強,但係香港一定變返一個普通嘅中國沿海城市

      不過合法咁玩到最大
      林鄭肯定唔敢
      我喺雨傘嗰陣已經提議
      一定要立23條
      用財政預算做工具
      23條唔過,就由建製派否決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會,直至重選出一個可以通過23條嘅立會,特首係選委會小圈子選嘅,由邊個做其實冇乜所謂
      期間停晒所公營開資,水、公務員人工、綜援、醫院,不惜香港數以萬計人斷水斷醫療而死,海關入境冇人做就自然封關,連糧都斷,市面真冇錢開飯而互相搶劫,只保留警隊,用嚟禁止公務員開工
      總之唔過23條就攬炒
      可以話,我先係最早嘅攬炒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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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提名期DQ,俾佢地放plan B入閘
      //提名後選前DQ,穩陣操控選舉,不過投票期間一定亂
      //選完用國安法全部送中,而且唔補選

      俾我就選完再DQ, 送唔送視乎證據. 可以補選唔好做壞規舉, 最好就一次只DQ一個人, 等補選可以變單議席單票制.

      //期間停晒所公營開資,水、公務員人工、綜援、醫院,不惜香港數以萬計人斷水斷醫療而死,海關入境冇人做就自然封關,連糧都斷,市面真冇錢開飯而互相搶劫,只保留警隊,用嚟禁止公務員開工

      「北斗之拳」的世界來臨了.

      //傳聞話劉.卿同李柱.搞埋。

      唔需要講呢啲八卦嘢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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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袋傳一傳,好多被洗腦的人會以為係「自我覺醒」
      我之前有個好朋友,就係咁樣。佢帶埋個讀小學嘅女去遊行,我話帶小朋友去政治集会不是好主意,佢話係 early education,佢有獨立思考,唔係好似我咁。我話乜佢咁细個真係有獨立思考?你咁樣係 Indoctrination 唔係 education. 咁佢就話我果啲係 Communist propaganda 喎。之後我就 Un-friend 咗佢,冇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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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咁佢就話我果啲係 Communist propaganda 喎。之後我就 Un-friend 咗佢

      哈哈.我好多舊同事都係咁,不過我會留返佢地係度,有時當笑料睇下都幾開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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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近日販民搞初選,激到兩辦跳跳紮,黃藍雙方亙罵
    //而且白鴒黨自己都唔出聲,唔通要由藍C幫白鴒黨翻盤咩?

    其實我都唔明兩辦,藍c對汎民初選做乜咁緊張。
    又國安又安埋d滔天大罪名,壓得多d人咪仲出黎投,結果反而助掌對家既氣勢。
    而且初選其實都係西篩走d不知名既參選人。
    講少句當幫忙,等佢少d曝光率,少d人投票。
    事後仲可以串下汎民咪又係小圈子,又係篩選,咪仲攞彩。

    講白鴿黨呢,就算拎幾低票都好,其實除左黨內都冇人氣既黃碧雲外,其他名單都可以出選,都冇乜蝕底。

    反觀長毛就真係比時代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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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初選蓝營應該揾多啲人去投票,投俾啲三尖八角嘅等佢哋喺初選領先,送走啲正常人,到真正選嘅時候就亂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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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我都唔明兩辦,藍c對汎民初選做乜咁緊張。
      //又國安又安埋d滔天大罪名,壓得多d人咪仲出黎投,結果反而助掌對家既氣勢。
      //講少句當幫忙,等佢少d曝光率,少d人投票。

      我成日都覺得兩辦的「擦鞋文化」都幾根深柢固,總之有乜事就跳出嚟鬧咗先,以示忠誠,面唔係為咗大局,時而詐敗時而進攻。

      //投俾啲三尖八角嘅等佢哋喺初選領先,送走啲正常人,到真正選嘅時候就亂籠。

      呢一招都係好方法來。好易搞到佢地內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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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初選蓝營應該揾多啲人去投票,投俾啲三尖八角嘅等佢哋喺初選領先

      韓國魚咪就係咁, 所以喺初選贏咗郭老闆
      然後藍營分裂, 菜菜子做埋總統
      最後韓魚連市長都冇埋

      國民黨自馬英九之後都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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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呆灣case應該唔會學到,菜菜子網軍唔係一般打手,前期推魚上,後期仲有一眾一二線網紅一齊間接助選,藍唔只網軍大部份低lv或係另一邊扮,一二線網紅都一早歸晒邊,唔表態都一早俾人批鬥到就黎摺埋,有藍嘅都係得新果啲,話說而家葉柳都幫啲細拍片,睇過幾條講官場或法律嘅都幾好睇,但啲細真係唔係幾爭氣,甩甩漏漏求求其其咁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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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正如在《我不是藥神》中,仿製藥在蝗國被稱為「假藥」,賣假藥是違法行為;但其實「假藥」和「真藥」的藥效一樣......只是仿製藥沒有註冊而已。也就是說,如果仿製藥有一天可以被納入註冊藥名單,那就可以由「假」變「真」,於是賣註冊了的仿製藥就不是「賣假藥」,沒有犯法了。由此路進,仿製藥的客觀成份療效不變,「真」、「假」的分別就由一份註冊名單決定...... 蝗國文化對「真」和「假」的定義,跟魔術師的理解是有頗大的差別......

    在bilibili看了一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說話(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RK41157x3?t=10) 藥品管理法在2019年修改了 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不再視為假藥 所以 法規是會與時共進的

    按電影當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沒有批文的進口藥品就可以貼上假藥標籤 “假” 應該系指冇批文 與療效冇關係
    新出台的法規估計系以 “療效” 為依據去界定 “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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