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傷港政府管理階層屢屢傳出醜聞,傳霉大肆攻擊,用的大都是「為政者應該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的理由。魔術師對此原則絕無異議,但想深一層,現在的為政者大都是在港英時代成長,當時有「比白更白」的意識嗎?
就以貪曾為例,他出身自公墓園隊伍,這個號稱世界上最有效率的團隊,最為人知的是什麼?
是「高薪養廉」。
潛台詞就是:如果公墓園隊伍「低薪」,便會大搞「貪腐瀆職」,所以只好將「貪污合法化」,將其美名為「高薪養廉」。
即管如此,好些打擦邊球甚至是「輕微犯法」的行徑,例如同事間互相租住對方物業以「騙取」租金津貼,依然是多年以來「約定俗成」的「慣例」。
做過了的事,就是歷史,就有證據,怎樣也抹不去的。回歸後港人治港,忽然就要求這些老油條「比白更白」,那不是故意跟他們找碴嗎?也許就算是為政者自己,也未必料到自己可以攀到現在這層次,所以也沒有「比白更白」的洗底準備吧?現在給他們翻舊賬,當然可以將他們殺個屁滾尿流。
最樂此不疲進行這種「無極限轟炸」的,首推就是毒果人言傷台李胃零之流。
究竟他們知不知道要求在舊時代成長的高官「比白更白」是近乎不可能的事?
就算是現在開始培育政治人才,灌輸「比白更白」的概念,也需要十多年的光陰浸淫才可以令人才成長吧?更何況,萬一這些「人才」從政失敗,「比白更白」的廉潔對他們會產生不可計量的「經濟損失」啊!這些「人才」真的肯作如此犧牲嗎?
以魔術師認識的人來說,他們作為市民,反應好像總是沒有傳霉這麼大。魔術師認為市民並非認同貪腐,而是務實地理解這個政治現實而已。
傷港傳霉並非比市民蠢,而係明知無人可以「比白更白」,所以才拚命找從政者的弱點攻擊,貪曾也好CY也好以至次一級的司局長也好,總也有藉口可以給他們拉下馬的。
終極目的,就係無論阿爺捧什麼人上來,就攻擊什麼人,直至有「普選」為止;至於「普選」會選出什麼人,是不是一個「比白更白」的人,有錯失又會不會像現在一樣被傳霉「無極限轟炸」,那都是假設性問題,木宰羊。
何以見得?
尋日老紀就漏了口風(當然老紀是正義化身,對自己各樣偏頗和缺乏邏輯的論述,同樣是「唔再提便不存在」,雙重標準的指控是不能應用在「正義超人」身上的):
信報 2012年12月1日
紀曉風 影真一周
梁振英的大話路線圖
葉劉淑儀曾說:「CY會害人」,原來是真!當風水佬會呃你十年八年,梁振英卻只能呃到香港人200多天,由3月當選7月上場而聖誕未至,堂堂香港一區之首竟已淪為有如過街老鼠,由8歲的細路哥至80歲的老婆婆,都無人不知他是一個大話精,更令人毫不猶疑要「shout at him」!
為免禍延下一代太甚,恐怕要在此踢爆梁振英的荒謬與大話。首先,犯錯犯法的後果是要受懲罰,而非單是交代,故梁振英別以為交代了就可不了了之;其次,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從不會因庶民犯法令天子免疫,故梁振英別以為人人有僭建,自己就大條道理一樣僭建;最後,哪管你是非禮還是強姦,打劫還是行騙,犯法就是犯法,沒有這個第一次與那個第一次之別!
港共分子常強調,一國大於兩制,箇中包括體現在中央有權任命行政長官,既然如此,北大人還請行使權力,令七百萬港人不用因有一個大話特首而丟臉於世人前,其實,我們更盼望換人同時可以由我們自行普選!
2012/12/02 15:15:39
依家擺明就係搵頭搵路要將你啲乜班子拉下馬,拉唔到都要你一事無成。唔係話佢地完全身家清白被人老屈,但係作為市民應該更關心個政府會做乜啦。
回覆刪除最簡單又最直接的做法,是北京公開宣布,經過15年的實驗,他們發覺一國兩制確是走不通。為了港人福祉,為了國家利益,他們要單方面宣布取銷這個實驗。從此一切推倒再來。
回覆刪除要推翻這個承諾也好,實驗也好,真的有很多理由。
或者我們用合約精神來看《基本法》吧。這是支撐一國兩制的主要力量或法理支持。沒有《基本法》,就沒有一國兩制。
合約的當中條款,到今天我們這個合約一方都沒有履行我們的責任,就是自行根據《基本法》訂立國家安全法,就是23條。
蝦餃文章也多次提及,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是香港違約。一方違約,等同合約無效。既然港人不尊重合約精神,跟港人定的甚麼合約都是廢紙。
中方也說過多次,要普選,可以,但一定要定好23條。但港人像在幼兒園玩泥沙,這個要,那個都要,但最好甚麼都不做。
面對這樣的人,多講無用,行動最實際。多折騰,倒不如等北京派人來港主持大局吧。跟幼兒園學生討論合約,跟港人談一國兩制有甚麼意義?
真想不到,澳門人比我們成熟得多!所以他們這段時間,經濟發展比我們好。
在傳媒眼中,政府會做甚麼不是重點,重點是香港可以擺脫阿爺的控制(搞「半獨立」?)吧.
回覆刪除23條是一件很吊詭的事,例如澳門立了23條都好幾年了,小弟孤陋寡聞,倒也沒聽過有甚麼人因此事而被捕.
回覆刪除傳媒當然可以話,咁係澳門人乖啫!香港人會獨立思考,有性格又反叛,立咗23條隨時有人會被捕(第一個被人拉的應該是明言「要打倒中國共產黨」的「皇上」吧?).
但這不是很矛盾嗎?所有當權者,當然會盡力壓制反叛勢力,要做叛軍便要承受被人打壓的後果.以觀察所得,香港市民大部份都未至於要反共,只是有些傳媒與「毒男」係以反共為標的而已;問題係呢班人,最多都只係口中說要造反,人家一旦跟他們來認真的,卻又怕得要死了,所以才是「幼稚園玩泥沙」的極致吧?
這才是23條「可怕」之處吧?
QUOTE
回覆刪除不敗的魔術師 :
23條是一件很吊詭的事,例如澳門立了23條都好幾年了,小弟孤陋寡聞,倒也沒聽過有甚麼人因此事而被捕.
傳媒當然可以話,咁係澳門人乖啫!香港人會獨立思考,有性格又反叛,立咗23條隨時有人會被捕(第一個被人拉的應該是明言「要打倒中國共產黨」的「皇上」吧?).
但這不是很矛盾嗎?所有當權者,當然會盡力壓制反叛勢力,要做叛軍便要承受被人...UNQUOTE
樓主是否說那個將自己跟老婆上床,叫床之聲也拿出來賣的那位賤男人?這些人,有甚麼好談?這種人有本事反共?丢那媽!對不起,談起這類人,就火都呢埋,難以自控。
如果我們跟非洲或南美洲某客戶定了供貨合約,說明甚麼時候交多少貨。簽了合約,大家高興。誰不知,貴公司工廠有點問題,例如廁所壞了,停車場找不到車位,甚或某負責的工頭,那天跟老婆吵架所以沒有上班之類的借口;沒法準時交貨,請問貴公司客戶會怎麼辦?他會等你那位工頭上班或等你修好廁所?他不告你上法院,是你的運氣,或者他索性不給錢,當合同冇到。
現在我們跟大陸的客戶簽了合同,沒法準時交貨,誰理得你的問題?不準時交貨,等同當初簽的合同無效。簡單不過。你請不到工人,那是你的事,對否?
本人支持立23條!
回覆刪除哈哈﹐閩南話的「毋知影」你都識﹖
回覆刪除唔通你都係閩南人﹖(問)
但皇上真係話要造反架喎!
回覆刪除又,基本法第23條只係話:「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並沒有訂立立法時限,也對普選時間表沒有交換條件的關係.
木宰羊:我都係抄信報曹仁超啫!
回覆刪除我認為第23條的內文可以較為寬鬆,只要給傷港人知道「造反是要付出代價」的責任感便可以了.
回覆刪除現在的問題是,社會上有太多不負責任地要求反共、港獨的聲音.造不造反是他們的自由,但一定要給這些港人知道後果,若考慮清楚後依然係要跟解放軍開打的,那就打死無怨了.
QUOTE
回覆刪除不敗的魔術師 :
但皇上真係話要造反架喎!
又,基本法第23條只係話:「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並沒有訂立立法時限,也對普選時間表沒有交換條件的...UNQUOTE
呵呵!昔日我們聽說,鬼佬跟大陸佬做生意,簽了合同之後方開始談判。當時港人更時常引用這些笑話,說大陸事情無法無天。受過多年英訓或歐美訓練的港人,覺得合同簽了,就只有履行,還有甚麼談判?簽了合同才談判的事,我們覺得是非常落後。
今天我們跟大陸佬簽了《基本法》這個合同。但我們現在才跟他們談判,究竟要否履行當中條款,或甚麼侍候才履行。現在是甚麼侍候了?合同已經執行了15年,現在才來談判?世間落後之最,港人當之無愧。
如果對方說不收貨,合同拉到,怎麼辦?
但有好處的事,港人就詐傻扮癲。你以為大陸佬真的那麼傻?政府可能傻B,但老百姓卻非常精明。北京越是讓步,我們日後日子更難過。我們要面對的,不是北京,是13億雙盯著我們的眼睛。
另,普選時間表的後加小菜,是後來中方官員回應港人問題的時候加上去。《基本法》當然不會寫明時間。
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就是「雙重禁準,輸打贏要」.
回覆刪除基本法沒有寫明立23條的時間表,所以可以無限推延.
基本法也沒有寫明普選時間表,卻又要逼令中方承諾了.
QUOTE
回覆刪除不敗的魔術師 :
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就是「雙重禁準,輸打贏要」.
基本法沒有寫明立23條的時間表,所以可以無限推延.
基本法也沒有寫明普選時間表,卻又要逼令中方承諾了.
UNQUOTE
當然也包括自己,同樣有這個港人招牌的老襯。
34年半之後,如果蝦餃還在,按那個時候的年紀算,人家肯定會當我是上賓看待。這是國人敬老傳統。
就看今天的八十後,九十後,甚至本世紀,他們那個時候,怎樣給北方朋友玩死吧!要給玩的,還有他們的下一代。唉,不知怎麼說。
玩弄歷史的人,最終就會給歷史玩死。就看蝦餃同鄉日後命運。
QUOTE
回覆刪除蝦餃 : 或者我們用合約精神來看《基本法》吧。這是支撐一國兩制的主要力量或法理支持。沒有《基本法》,就沒有一國兩制。UNQUOTE
如果講到所謂合同法呢個層次的問題﹐其實有排拗的
因為中英聯合聲明係中英兩國簽的﹐問題回到根本﹐如果香港人並無授權英國政府代為談判﹐查實當時的英國政府憑乜代表香港人簽呢份聲明呢﹖
問題回到根本﹐既然香港人並無授權英國政府代為談判﹐假若當時的香港人唔滿意英國政府的談判結果﹐唔認同英國將香港歸還中國﹐點解當時無人煽動推翻港英政府呢﹖
至於合約問題﹐你可以說﹐保證一國兩制承諾五十年不變是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向英國政府及國際社會許下的外交承諾。
不過有一點要必須注意﹐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聲明﹐並非條約。中國從理論上是可以單方面撤銷聲明的﹐不過會賠上中國的外交誠信。
至於基本法﹐是中國政府根據憲法第31條而制定和頒佈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和香港居民並不存在所謂的契約關係﹐而是中國根據憲法單方面的下放權力。
根據憲法第62條﹐中國的修憲權和法律制定權在全國人大﹐所謂的法律制定權包括制定﹑修訂和取消。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基本法第159條是憲法62條的法律延伸﹐所以基本法的修訂權在全國人大﹐但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8.html
當然﹐關於基本法存廢和修訂問題﹐查實還有一個重點﹕基本法的法源(source of law)來自憲法第31條﹐若人大修憲的話﹐將會直接影響基本法的法理基礎。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urces_of_law
或者我們不用討論那些字面東西。不管那是聲明或是條約,是兩國政府通過談判來改變一個地方的政治所屬權,之後雙方的政府代表簽署認定。這是否條約或甚麼東東,我們不必要細究它的名稱。
回覆刪除這就是是我所了解,香港從英國人的手回到中國的過程。中間沒有暴力,大家有目共睹;有否欺騙,誰也說不了。反正雙方簽署,等同大家接受。
自從1842年英國人進駐這塊土地之後,就從來沒有理會過港人的反應,他們為甚麼要?我們只是他們眾多殖民地的一群。
今天那些誓死反對香港回歸的所謂菁英份子,他們當年做過甚麼事?還不是對著英國人千依百順的一條哈巴狗?今天他們就大義凜然。
兩國只是談判將香港的政治屬性回歸中國,以後怎樣處理,就是中國內部問題,所以我們有《基本法》。
頒布《基本法》確是人大的責任。但頒布之前,通過跟港人代表做過廣泛交流商議,最後找到一個雙方能接受的方案,就是今天的《基本法》。這個討論過程,我們可以用甚麼名義來解說,當然也可以說是一份商業合同的談判過程,最後由某家公司的董事局拍板接受。
從這個意義來說,《基本法》是一份港人代表跟中國談判的供貨合同。
董事局有權接受這個合同,他們也有權說這個合同無效,因為他是整個商業談判中的最後決定者。香港這個小廠家,只能接受無權爭議。這是商業也好政治也好的實力懸殊問題。
或者我們留意一下當今董事局的態度。昔日香港只是小漁港,小兒科,他們從不計較。但今年七月,香港的地位突然提升,到了影響國家安全的層次。這個新論調,新思維代表甚麼,港人看懂的不多,因為很少看到相關評論。
根據中國過去做法,除非有大變化,新的董事局都會根據以往的路子方向而行。當香港對國家安全有影響這個論調定性之後,後面的人只會跟隨。
經濟事小,國家安全事大。這是任何政權都不敢掉以輕心的大事。
這亦是我很早嗅到不同味道,作出即時回應,告知同鄉新變化。怎樣確保國家安全,特別是這個中國漏洞?就是很多港人懼怕的23條。
如果我們強力抗拒,等同違約,後果嚴重。
//香港人並無授權英國政府代為談判香港人並無授權英國政府代為談判
回覆刪除無錯,呢點先係原點. 由於當時英國係香港宗主國,港督亦唔係民選,所以英國政府根本無需要得到港人「授權」才可以談判,簽署聲明. 依家唔知點解講到好似事事都要問過港人政府先可以做決定咁(仲可以追溯返去廿九幾年前發生的事).
香港中產家庭最愛中世紀歐洲的公主王子故事,但係當時奉行的是封建主義,奴隸制度;主人買賣奴隸,奴隸係無聲出的.
回覆刪除蝦餃之言﹐只回兩點﹕
回覆刪除(1)聯合聲明和條約是兩種性質極之不同的外交文書﹐不能不細分兩者差異﹕
聯合聲明是表達兩國在一個問題上的共同看法﹐並無國際法定義上的約束性﹐任何一方對同一問題改變看法﹐或因改變看法而改變政策﹐不被視為國際法定義上的違約。
條約則不同﹐條約屬於國際法定義上的正式契約﹐性質有如兩間公司簽署的合同﹐任何一方假若違反條約﹐另一方可依此向國際法庭或聯合國提呈仲裁。
換言之﹐假若中國在簽署聯合聲明後﹐因應自身的國內情況而調整其治港政策﹐是可以的。
(2)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頒佈的全國性法律﹐是中央單方面自行下放權力給香港的地方政府﹐絕對不是甚麼合同或契約。
基本法和其他全國性法律﹐如刑法﹑民法﹑自治區法﹑勞動合同法等﹐在法律地位上並無二致。
換言之﹐全國人大可因應自身的國內情況﹐依法修訂﹐甚至廢除任何全國性法律。
即使基本法第159條(4)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但中央如改變對港既定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廢除基本法便不存在所謂抵觸……這點是香港人一直沒注意的。
即是說﹐是否將權力下放給任何地方政府﹐或下放多少權力﹐取決於全國人大。直接點說﹐即管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制定23條﹐也不代表中央政府必須繼續將權力下放給香港的特區政府。
又﹐所謂通過跟港人代表做過廣泛交流商議﹐是成立基本法草委時﹐委任了一些香港人擔任草委。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法草委乃全國人大下設的一個臨時工作委員會﹐由草委制定出來的全國性法律﹐從法律定義上並不存在所謂的契約關係﹐只存在授權關係。